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4)陕05刑终163号
原公诉机关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亮,男,199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系渭南高新区城乡建设和管理局干部。2022年5月6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渭南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取保候审,2023年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渭南市临渭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永纲、谷雪(实习),陕西恪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审理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亮犯诈骗罪一案,于2024年5月13日作出(2024)陕0502刑初4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亮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听取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一、2020年11月至2022年3月期间,闫某多次委托被告人李亮为高某、赵某、郭某1等人安排工作。被告人李亮在无为他人安排工作的能力下,通过伪造渭南市城市投资有限公司等单位招录通知的方式取得被害人闫某的信任,承诺将高某、赵某二人安排至渭南市城市投资有限公司,冯某、何某、王某蓉三人安排至陕西省肿瘤医院,杨某安排至渭南高新区统计局,冯某安排至蒲城县中天洋天然气公司。并接受闫某委托将李某安排蒲城县清洁能源公司工作,郭某1安排渭南市第二医院(正式合同工)工作。在闫某委托被告人李亮安排上述9人工作中,被告人李亮仅通过张某1(李亮母亲)将郭某1安排至渭南市第二医院进行实践学习。先后多次从闫某处骗取钱财共计525000元,所骗钱财均用于偿还其外债及日常挥霍,后在闫某多次索要被骗财物的情况下,被告人李亮于案发前向先后闫某退还83000元。
另查,被告人李亮在为高某、赵某安排工作期间,分别向二人发放工资5960元,共计发放11920元。又查明,2022年4月7日,渭南市公安局渭北分局对闫某被诈骗案立案侦查,立案后被告人李亮及其家属向闫某退还67000元。
综上,被告人李亮在上述犯罪中的诈骗数额扣除公安机关立案前被告人李亮向被害人闫某退还的资金83000元,扣除被告人李亮向高某、赵某二人发放工资的资金11920元,犯罪数额应为430080元。
2022年5月5日,渭南市公安局渭北分局辛市派出所民警电话联系李亮,李亮于5月6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二、2022年3月24日,被告人李亮以介绍河堤公园拆迁工程为由,通过让被害人白某购买高档烟酒送礼,骗取被害人白某共计78200元。
另查明,2022年5月3日,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决定对白某被诈骗案立案侦查,立案后被告人李亮通过微信转账,分六次共向白某退还78200元。
据此,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李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诈骗数额共计为50828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李亮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到案,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李亮能退赔被害人白某的全部经济损失,退赔被害人闫某的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予以轻处。被告人李亮的剩余违法所得363080元,应责令其退赔,退赔后返还被害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李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二、责令被告人李亮退赔违法所得363080元,返还被害人闫某。
李亮上诉提出,1、一审判决认定其诈骗郭某1的37000元属诈骗金额与事实不符,因其已实际安排郭某1进入渭南市第二医院实习,只是郭某1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一审认定诈骗郭某1的事实缺少关键证据,无法证明上诉人与闫某如何沟通给郭某1安排工作,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其与委托人办理此事时并未明确约定是实习还是正式工,应按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处理。2、一审法院补充侦查的相关证人证言其辩护人未审阅,证据突袭违法。其辩护人还提出,一审庭审后补充侦查的李亮母亲和郭某1父亲的证言、闫某证言和李亮的供述相互矛盾,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不应认定上述37000元为诈骗数额,一审法院认定诈骗郭某1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一、2020年11月至2022年3月期间,闫某多次委托上诉人李亮为高某、赵某、郭某1等人安排工作。上诉人李亮在无为他人安排工作的能力下,通过伪造渭南市城市投资有限公司等单位招录通知的方式取得被害人闫某的信任,承诺将高某、赵某二人安排至渭南市城市投资有限公司,冯某、何某、王某蓉三人安排至陕西省肿瘤医院,杨某安排至渭南高新区统计局,冯某安排至蒲城县中天洋天然气公司。并接受闫某委托将李某安排蒲城县清洁能源公司工作,郭某1安排渭南市第二医院(正式合同工)工作。在闫某委托上诉人李亮安排上述9人工作中,上诉人李亮仅通过张某1(李亮母亲)将郭某1安排至渭南市第二医院进行实践学习。先后多次从闫某处骗取钱财共计525000元,所骗钱财均用于偿还其外债及日常挥霍,后在闫某多次索要被骗财物的情况下,上诉人李亮于案发前先后向闫某退还83000元。
另查,上诉人李亮在为高某、赵某安排工作期间,分别向二人发放工资5960元,共计发放11920元。又查明,2022年4月7日,渭南市公安局渭北分局对闫某被诈骗案立案侦查,立案后上诉人李亮及其家属向闫某退还67000元。
综上,上诉人李亮在上述犯罪中的诈骗数额扣除公安机关立案前上诉人李亮向被害人闫某退还的资金83000元,扣除上诉人李亮向高某、赵某二人发放工资的资金11920元,犯罪数额应为430080元。
2022年5月5日,渭南市公安局渭北分局辛市派出所民警电话联系李亮,李亮于5月6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及立案决定书证明,2022年3月29日,闫某到渭南市公安局经开分局辛市派出所报警称“他被人诈骗了。”2022年4月7日,渭南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决定对闫某被诈骗案立案侦查。
2、到案经过证明,2022年5月5日,渭南市公安局渭北分局辛市派出所民警电话联系李亮,李亮于5月6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3、李亮伪造聘用通知书的复印件照片证明,李亮伪造渭南市城市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赵某、高某),伪造蒲城县中天洋天然气有限责任(冯某),伪造陕西省肿瘤医院(冯某、何某、王某蓉),伪造渭南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统计局(杨某)的招聘录用通知。
4、渭南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蒲城县中天洋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渭南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2021年8月未开展招聘工作,也从未招聘赵某、高某二人至该集团工作,该《招聘录用通知》上所盖公章为伪造;蒲城县中天洋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未招录冯某,所盖印章也不是该公司印章。
5、转账记录及退款明细证明,2021年2月20日至2021年11月11日,闫某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向李亮进行转账。2021年6月21日至2022年4月2日,李亮向闫某共计退还83000元。2022年9月28日,李亮向闫某退还15000元,2023年1月16日,李亮家属向闫某退还52000元,共计退还67000元。
6、渭南市第二医院科教科出具的证明,郭某1在该院于2021年7月-2022年3月进行实践学习且成绩合格。
7、被害人闫某陈述证明,2020年初,因工作关系他认识了经开区农综局渭治办的李亮,李亮说自己的父亲以前给领导开车认识很多人,要办什么事给他说。(1)2020年年底,他给雷某1、赵某说有人能安排工作,雷某1想给女儿高某找工作,赵某自己也想找工作,就每人给了他2.3万元办事,随后他给了李亮6万元,李亮说是给安排到渭南市城市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正式合同工,过了有两个月左右自称是渭南城投公司的小程加了高某和赵某的QQ,在QQ上面让两人准备照片及个人资料,没有告知什么时候上班一直在推脱,后面李亮把渭南市城市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郭主任的电话给高某和赵某,让直接联系,郭主任每次都是推脱就是不见面,后面他就问李亮,李亮就在2022年8月13日左右给他了一张渭南市城市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招聘录用通知,上面说让高某和赵某2022年9月1日至9月3日到渭南市城市××道,到时直接找李亮,但后面一直让等消息,高某和赵某从来没有去上过班,后面高某收到四个月工资,赵某收到两个月工资,都是用支付宝发的,后来他到城投公司去问,城投公司说没有郭主任这个人,也没有发过招聘录用通知,没有招聘过高某和赵某,更没有发过工资给这两个人。(2)2021年初,李亮告诉他自己在陕西省肿瘤医院有关系,他就让李亮给冯某、何某、王某蓉三个娃办陕西省肿瘤医院正式合同工的工作,冯某他父亲冯某分两次给了他11万元,何某给了他5万元,王某蓉的叔叔分两次给了他11万元。他分两次给了李亮共18万元(第一次15万现金在解放路给的,第二次3万元是微信转账),后面李亮又要了5万,并多次以办事为由让他给转钱买东西合计3万,加上前面给李亮的18万,这27万都给李亮了。李亮让三个娃联系一个自称是主管人事的领导,这三个娃就通过手机和对方某1系,也去了陕西省肿瘤医院,但是没有见过这个自称领导的人,李亮给他和这三个娃的家长说让回去等通知,到现在一直没有消息。(3)2021年5月,他找李亮给他姑的儿子李某办蒲城县清洁能源的工作,他给李亮用支付宝转了2万元,这是他自己的钱,一直没有消息。(4)2021年4月,他找李亮给杨某办渭南市高新区统计局合同工,给了李亮5万元,后面李亮也是多次推脱。(5)2021年5月,他找李亮给冯某办蒲城县中天洋天然气有限公司正式合同,给了李亮6万元,李亮也没给办。(6)2022年8月,张某2托他给朋友的女儿办事,他找李亮给办渭南市二院正式合同工,给了李亮3.7万元(3万元办事,5000元说是给领导红包,2000元吃饭)。他总共委托李亮给9个人办事找工作,李亮给这几个人都没有办成工作,最后没办法李亮给了4份聘用通知,但经核实都是造假的,并且李亮说的办事的人都是假的。李亮总共骗了他52.5万元,2021年6月21日,李亮给他退了4万元;2021年12月,李亮给他退了1万元;2022年4月2日,李亮给他退了2万元;2021年12月,给赵某退了1.3万元,共计8.3万元。李亮2022年1月退给雷某11万元,这是李亮和雷某1之间的事情,李亮后面从雷某1处拿的钱,这个和李亮从他这里骗取的52.5万元没有关系。
8、证人赵某证明,2020年底,她让闫某帮忙找人安排工作,她先给了1万元和两条雨花石香烟。到2021年过年期间,闫某告诉她事情办得差不多了,让她再准备1.3万元和两条雨花石香烟。2021年2月1日,一个QQ号(QQ号是28153××××,昵称:适宜而生)的人加她,对方某2称是渭南市城市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人,还要了她的电话号并加了她的微信,对方微信名叫“适宜而生”。2021年3月16日、4月16日,对方通过微信给她分别转账2980元,说是这两个月发的工资。后面这个人在QQ上让她继续等消息,每次都推脱有事说继续等,她就联系了闫某,闫某说自己找的李亮,让她直接找李亮。2021年7月6日,李亮给她发了一份《员工入职通知书》电子版,没有盖章,让她看下没问题的话人家就盖电子章了。2021年8月12日,适宜而生的QQ给她发了一份《渭南市城市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招聘录用通知》,让她2021年9月1日到3日期间去城投人力资源部报道,她当时和高某一起去的在城投门口等李亮。李亮来了后说领导不在,让她俩先回去,后面又去了多次李亮还是找各种借口,说领导开会、家里有事等,但她们还必须见领导,不能直接报道。后面她知道被人骗了,就让闫某给她退钱,后面李亮陆续给她退了2万多元,说是闫某当时给了他3万元办这个事,李亮把钱退给她。
9、证人雷某1证明,2020年底,她女儿高某毕业后她就找闫某帮忙给娃找个工作,她先给了闫某1万元现金和4条雨花石(细支)香烟,闫某说找人给娃安排到渭南市城市投资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2月份左右,闫某说还需要1.3万元,她就将1.3万元和2条雨花石(细支)香烟及女儿高某的简历一起给了闫某,后面有个人给她女儿高某打电话(电话号是132××××9673),让高某加一个自称渭南市城市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人的QQ(QQ号是28153××××,昵称是适宜而生)和微信(微信昵称:适宜而生),2021年3月和4月,这个微信给她女儿转了两次2980元,说是因为疫情不能上班的工资。到5月份时,因为没有给她女儿高某再发钱,她就联系闫某说让退钱,闫某就把李亮的电话给了她,让她和李亮联系,并说自己是找的李亮办事,钱和东西都给李亮了。李亮给她说因为疫情让继续等消息。2021年8月的时候,闫某给她发了一份《渭南市城市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招聘录用通知》,聘用通知上说她女儿高某被录用了,让2021年9月1日到3日期间去报道。等到了报道的时间,她女儿高某和赵某一起去的,在渭南市城市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见到李亮,李亮说领导不在让回去等消息,后面一直等不到她就让李亮退钱。李亮不退,还说这个不行的话后面把她女儿安排到车管所。2022年1月,李亮给了她1万元,并给她打了1万元的欠条,这个钱和她给闫某钱没有关系,因为这是后面李亮说把娃能安排到车管所,让她再给2万元,她就再给了李亮2万元,这个钱李亮2022年元月也给她退了。她给闫某的2.3万元,闫某也已经给她退了。
10、证人冯某证明,2021年3月5日,他问闫某能不能帮冯某找个工作,闫某答应后说找人把娃安排到蒲城县中天洋天然气公司,但找人要花费大概6万元,他就先通过微信给闫某转了3万元,闫某让他等消息。2021年4月21日,闫某说事情好了,他就给闫某再汇款了3万元。在这之前的两天,闫某知道他还要给二女冯某找工作,就说帮忙一起给办了,说找人把冯某安排到陕西省肿瘤医院,同日他就给闫某银行汇款转了5万元。2021年6月4日,闫某说事情办成了让他把剩下的钱一给,他就又给闫某银行汇款转了6万元,他总共给闫某转了17万元。付钱后冯某和冯某的工作一直没有安排,他就一直联系闫某,到2021年8月12日,闫某微信给他发了一份《陕西省肿瘤医院招聘录用通知》,通知上面说让冯某9月1日到3日期间去医院人力资源部报道。8月19日,闫某又给他发了一份《蒲城县中天洋天然气有限公司关于招聘录用的通知》,通知上面说让冯某9月1日到5日期间去公司办公室签订协议并办理入职手续,到9月份他带冯某去了蒲城县中天洋天然气公司,但公司告知他并没有招聘这回事。他女儿冯某和王某蓉去了陕西省肿瘤医院,也被告知没有这回事。后面他联系闫某,闫某说事情没有办成,自己叫人骗了答应给他退钱,但是到现在都没有给他退钱。陕西省肿瘤医院和蒲城县中天洋天然气公司说都没有发过录用通知,他还问闫某,闫某说是李亮给的,这个东西就是假的。
11、证人何某证明,2021年4月,闫某到她家说自己正找人给别人家孩子找工作,可以顺便给她办了,并当场给李亮打电话,李亮说能办但要5万元。过了两天,她就把5万元分两次在一天内通过银行转账给了闫某。一直到2021年8月12日,闫某给了她一份《陕西省肿瘤医院招聘录用通知》,上面说是她和冯某、王某蓉三人被录取了,让9月1日到3日期间去医院人力资源部签订协议并办理入职。后面闫某又说推迟到2021年9月8日,等到了9月8日闫某说是有人跟她们联系,到了后才知道是李亮,李亮说领导不在让她们回去继续等通知。一直到2022年初,闫某给她说被李亮骗了。
12、证人王某证明,2021年3月,因为他女儿王某蓉毕业后一直没找到工作,他就找到了闫某帮娃找工作,闫某说能办但这个事情需要花10万元左右,他就于2021年3月8日通过手机网银转账给闫某转了5万元。到2022年6月份,闫某告诉他说事情基本办成了,总共花了11万元,并让他把剩下的6万元一给,他就与2022年6月4日通过手机网银给闫某转了5万元,再用微信给转了1万元。后面他也问过几次情况,闫某都说让等,并说自己找的李亮具体办这个事,让他有什么事可以直接找李亮,并给了他李亮的联系方式。2022年8月19日,闫某给他发了一份《陕西省肿瘤医院招聘录用通知》,上面说冯某、何某、王某蓉三人已被录取入职,让2021年9月1日至3日前往医院人力资源部签订协议并办理入职体检手续。到了报道的时间,他女儿王某蓉联系李亮,李亮说因为疫情影响推迟报道。后面他女儿王某蓉和其他两个娃也去过陕西省肿瘤医院,但李亮每次都是找借口往后推,不是领导有事就是开会等理由。后面他就联系闫某,闫某说自己被李亮骗了,但会把钱退给他,但到现在都没有退钱。
13、证人杨某证明,2021年3月21日,闫某和她闲聊中说能安排毕业学生,因为她侄女杨某毕业几年没有工作,她就问闫某办好需要多钱,闫某说大概8万元左右,到时候多退少补。因为她侄女没有工作,为了娃的前途,她就答应了8万元。闫某也承诺单位肯定是事业单位,肯定是正式工,因此就通过银行转账给了闫某8万元让办理工作,时间也就是3个月左右安排好。一直到8月10日,闫某给他发了一个盖有渭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统计局公章的录用通知,她和侄女杨某就按通知书上的报道时间到了渭南,但是闫某又让他联系一个叫李亮的人,说李亮负责带娃去报道,下午又说领导不在让娃先回蒲城等通知。过了几天她联系闫某,闫某说办事的人办不成了,把娃先换到车管所上班,她就让娃继续在家等,但车管所也没有去成。他问闫某事情啥时候能办好,闫某就说自己把钱给了一个叫亮子的人办事,自己也不挣钱。一直到2022年1月,闫某告诉她自己被办事人骗了。
14、证人张某1证明,她是李亮的母亲,退休前在渭南市第二医院担任财务科科长。2021年6月,她儿子李亮给他说有个朋友的女儿叫郭某1,刚从学校毕业是学护理专业的,想让她帮忙是否能安排到渭南市第二医院实习,她就给医院护士长打了个招呼,让郭某1先在医院实习几个月,因为郭某1刚毕业有些证书还不全,等到所有证书下来再给转正。到2022年3月,郭某1从医院离开不干了也没有联系她。郭某1不知道什么原因不干了,走时也没有给她打招呼。郭某1在渭南市第二医院实习的时间是从2021年7月到2022年3月。
15、证人郭某2证明,2021年3月,梁峰老婆给他介绍了张某2,说可以帮他给孩子郭某1找一份工作,把孩子安排到渭南市二院。但找人要花费9万元左右。他通过中间人梁峰老婆于2021年4月8日转给对方20000元,第二天又转了8000元,这笔钱是定金,事成之后给对方支付尾款。当时对方给了一份介绍信,过了四个月这个事情没有办成,他就要求对方退款,对方通过梁峰老婆把这笔钱退还给他了,他不认识闫某。后来他女儿郭某1通过正式考试进入二院参加工作,现在在二院的外科当护士。
16、证人张某2证明,2021年夏天,他和李淑英吃饭时,对方让他帮一个女娃找份工作,他欠李淑英的人情于是答应了李淑英。过了几天他见了这女娃父亲一面,然后告诉对方需要28000元办事,这女娃父亲几天后就通过李淑英给他转了28000元。之后闫某联系他说找的这份工作需要30000元,于是他就又垫了2000元办事。2021年下半年,闫某给他说这件事没有办成给他退还了30000元,他就把这28000元退给了李淑英。因为他欠李淑英的人情,所以他就又添了2000元凑够30000元找闫某办事。是李淑英找他帮忙给郭某1找工作,找的是一份渭南市第二医院正式合同工。
17、证人郭某1证明,她于2021年7月至2022年3月在渭南市第二医院进行实习的事情是家里人安排的,她不清楚中间的过程,在这期间的工作岗位是护士。当时没有签过合同,后边因为个人原因离职。2022年10月左右,她通过人社局组织的考试招录进入渭南市第二医院,然后进行了半个月左右的培训才正式到岗的,和上次安排的实习没有关系。
18、证人李某证明,她是渭南市第二医院原科教科科长,郭某1在2021年7月至2022年3月确实在她们医院实习过,她们医院的实习是面向社会和学校的,只要符合条件都可以来她们医院实习,这也是给在校学生社会实践的机会,实习期间是一律不发放工资的。她们单位的正式员工都是要经过人社局组织的正式考试招录进入的。
19、上诉人李亮供述,2020年底至2021年8月份期间,他因赌博欠巨额外债,遂以帮助给别人安排工作为由,多次从闫某处骗取钱财合计52.5万元,后来为了骗取委托人信任,伪造了渭南市城市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肿瘤医院、渭南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统计局和蒲城县中天洋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的聘用通知。闫某总共委托过他6次,给9个人安排工作。第一次给高某和赵某两人安排到渭南市城市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从闫某处收了6万元;第二次给冯某、何某、王某蓉三人安排到陕西省肿瘤医院,从闫某处收了18万;第三次给郭某1安排到渭南市第二医院,从闫某处共收了3.7万元;第四次给李某找个司机的工作,从闫某处收了2万元;第五次给杨某安排到渭南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统计局,从闫某处收了5万元;第六次给冯某安排到蒲城县中天洋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从闫某处收了6万元。除过上面的,他还以请领导吃饭、办事为由让闫某给他转钱,总共从闫某处收了52.5万元,其中转账31.5万元,现金21万。除过第三次给郭某1安排到渭南市第二医院,他找他妈张某1安排到渭南市第二医院实习了两个多月,是对方某3面不愿意去了,因为他妈原来在渭南市第二医院工作,而且只是签个合同工,所以能办。其余五件事他都没有办,也办不成,他就是想从闫某处骗些钱,他伪造的聘用通知都是他通过PS软件制作的。
他在办理高某和赵某工作期间,他通过微信在2021年3月和4月期间,给这两个人发了两个月的工资,每个月2980元,骗这两个人说是单位发的工资,并告诉对方因为疫情原因现在还不能上班。2021年6月给退了4万元,12月退了1万元,2022年4月2日退了2万元,9月28日退了1.5万元,合计8.5万元,这都是退给闫某的。2021年底给赵某退了1.3万元,给雷某1(高某母亲)退了1万元。
除上述证据外,另有微信聊天记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情况说明,被告人李亮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二、2022年3月24日,被告人李亮以介绍河堤公园拆迁工程需送礼为由,欺骗被害人白某到一烟酒店购买高档烟酒,因烟酒店需调货,被告人李亮告知被害人剩下的事情交其处理骗取被害人信任,待被害人支付78200元离开后,上诉人李亮以暂时不用拿烟酒为由让烟酒店老板将该78200元交给他,以此骗取被害人白某共计78200元。
另查明,2022年5月3日,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决定对白某被诈骗案立案侦查,立案后被告人李亮通过微信转账,分六次共向白某退还78200元。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明,2022年5月3日,白某到渭南市××路派出所报案称“被一名叫李亮的男子以介绍河堤公园拆迁工程为由诈骗现金78200元”;同日,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决定对白某被诈骗案立案侦查。
2、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雷某2能够辨认出李亮。
3、转账记录证明,2022年3月24日,白某向雷某2分两次转账共计40000元。
4、退款说明及转账记录证明,2022年5月3日至6月2日期间,被告人李亮通过微信转账分6次向白某转账共计78200元。
5、被害人白某陈述证明,2022年3月初,李亮电话联系他说“西庆屯村河堤公园要伐树,你把这个活干了。”他同意后他们两个人闲聊了几句就挂电话了。3月24日上午,李亮给他打电话说“你要干这个活就要给市渭治办于局长送些礼”。李亮说这个事很急,必须今天给领导送礼。他就问李亮人在哪,李亮说自己在西三路北段天仁花园门口的烟酒店,他就开车去了天仁花园门口的烟酒店。李亮将他接进店之后将他领到茶馆里面的包间,他们两个就在包间内商议送礼的事情。李亮说他干这个活要给领导送四箱茅台酒和四条软中华,他当时就同意了。之后他们两个从包间出来的时候碰到了烟酒店老板,老板给他说“你把东西给了事情就定了,省得黄了。”他这就让他媳妇打电话去借钱,他媳妇借了四万四千元现金然后就把现金送过来。他又联系他妈给雷某2转账了两笔,每笔转账是两万元,总共转了四万元,他再给了老板38200元现金。他把钱转给烟酒店老板提供的账号,还把现金给烟酒店老板,是因为李亮告诉他,这家店是烟酒店老板和渭治办郭主任、于局长合伙开的。他没有将茅台酒和软中华拉走,他就是把钱给了烟酒店老板,李亮给他说烟酒店老板会把烟酒给领导的。后面他一直问李亮啥时候干活,李亮说于局长让纪委带走了,他就打听渭治办熟人,熟人说于局长就在单位上班。他之后联系李亮,李亮都是在推诿说还钱,但一直都没有还钱。他还去找了烟酒店老板,烟酒店老板说自己不认识领导,而且在他走之后烟酒店老板把钱都转给李亮了。
6、证人雷某2证明,他在临渭区××街××花园小区门口经营一家久源烟酒店。2022年3月24日上午,李亮到他店里说“要给郭主任送烟酒,等会有个人来付账。”他拿计算器算了后告诉李亮说“三箱茅台,两个单瓶茅台,四条软中华香烟,78200元。”李亮说“可以,等会有人来结账,你只要拿钱就行。”李亮给他安排好之后,他看到李亮在打电话,过了十多分钟后他看到李亮接了一名男子,然后李亮和那名男子就去了包间,在包间待了半个小时后两个人出来。李亮就对他说“要茅台酒,总共多钱?”他就列了单子给李亮说“三箱茅台酒,两个单瓶,四条软中华香烟,总共78200元。”那名男子说可以,接着就出去了。过了一会那名男子给了他38200元现金,再分两笔给他尾号为6911的建设银行卡共计转了40000元。他拿到钱之后就要去调货,李亮过了一会李亮给他说暂时不用拿烟酒了,要把钱给领导拿过去,随后再拿。他于是就把38200元现金给李亮,剩下的40000元给李亮微信转了20000元,剩下的让李亮拿着他的银行卡去柜台取现金。他不认识渭治办郭主任,烟酒店的法人是他丈母娘,烟酒店也没有其他股东。
7、被告人李亮供述,2022年3月,他给白某说自己能弄下渭河南岸土地平整工程,问白某干不干,白白某就说自己要干。他就给白某说要给渭治办于局长送礼,需要四箱茅台和20条软中华,白某同意后他就把白某带到西三路北段天仁花园门口雷某2开的烟酒店内,并告诉白某说这个店于局长经常来,你把东西买好以后就放到店里。到店里后老板说需要调货,算下来一共是78200元,他就告诉白某你把钱一付,剩下的不用管了。白某付完钱离开后,他就让雷某2把78200元给他了。2022年5月3日,白某到环北路派出所报案并给他打电话让他退钱,截止6月2日之前他把78200元全部退给白某了。
除上述证据外,另有随案移送清单等证据在卷佐证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以上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上诉人李亮及其辩护人所持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闫某的陈述及证人张某2、郭某2、李某等人的证言,均能证实闫某委托李亮为郭某1安排的工作系渭南市第二医院正式工,但李亮通过张某1为郭某1安排的仅为医院实践学习,与闫某请托的事项不符,且证人证言能证明,渭南市第二医院的实习是面向社会、学校的,而渭南市第二医院的正式工均需通过社会正式考试招录进入,故其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诈骗数额共计为50828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但鉴于上诉人李亮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到案,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能退赔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依法可对其予以减轻处罚。上诉人李亮的剩余违法所得363080元,应责令其退赔,退赔后返还被害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判处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樊莉
审 判 员 亢俊谦
审 判 员 闵卫红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杨少峰
书 记 员 杨一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