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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城市支行与严娟借款合同纠纷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2024)陕0581执恢35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城市支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81677910663J。

法定代表人:王晓军,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任姣丽,陕西行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严娟,女,生于1988年1月25日,汉族,住陕西省韩城市。

上列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8日作出(2023)陕0581民初1433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一、被告严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城市支行借款本金28922.12元及利息、罚息124.91元,并自2023年2月11日起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自动管理系统生成的数据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和罚息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二、被告严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城市支行律师代理费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6元,减半收取263元,保全费310元,合计573元,由被告严娟负担。”该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对此案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廉政监督卡。

2、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发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扣划存款,支付宝、财付通亦无大额可扣划款项;2024年8月12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互联网资金及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申请执行人如需续行冻结,向本院申请,逾期造成的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3、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因车辆年代久远,处置价值不大,无企业登记信息。

4、在韩城市不动产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5、在韩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住房公积金。

6、对被执行人的生活居住、劳动就业、收入、债权、股权等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7、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8、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查询和调查情况以及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表示认可和同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执行标的为15158.64元,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向贤

审判员  王建玲

审判员  王泰杰

二〇二四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李宗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