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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忙贞与陕西江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陕民再16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唐忙贞。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倩雯、张一帆,陕西云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江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太元路中段路北汇林华城西区9号楼一单元102室。

法定代表人:刘喜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凯飞、侯超芳,北京市尚公(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唐忙贞与被申请人陕西江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林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陕01民终132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4年4月17日作出(2024)陕民申875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唐忙贞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二审法院(2023)陕01民终13222号民事裁定,依法改判;诉讼费用由江林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双方成立合法的借贷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和民事案件审理范围。东前进村拆迁项目系未央区人民政府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组织,江林公司是实施拆迁安置工程的开发商。2015年初,因拆迁项目资金周转困难,江林公司向唐忙贞借款236420元,双方达成意思表示一致的借贷合意,并签订《借款合同》,唐忙贞在合同签订当日以现金方式交付借款本金,履行交付义务。(二)江林公司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应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唐忙贞在法院裁定后向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和浐灞分局对此事均进行了刑事控告,但未央分局和浐灞分局调查后均告知本案属于经济纠纷,未予刑事立案。江林公司至今仍在正常经营。(三)为保障唐忙贞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对唐忙贞的还款请求应当提供救济的机会,受理该民间借贷案件。

江林公司辩称,(一)唐忙贞是未央区原东前进村村民,江林公司是原东前进村开发改造主体,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因拆迁安置补偿款的发放形式导致,不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二)双方之间的纠纷现正由公安机关处理,但双方经多次处理后和解未果,故一、二审法院驳回唐忙贞起诉适用法律正确。

唐忙贞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36420元,并支付利息346297.3285元(自2015年1月14日至2016年1月13日,以23642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6年1月14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20%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暂计算至2022年9月6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为,江林公司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人数众多、数额巨大,其行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已涉嫌经济犯罪,不属于民事案件审理范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唐忙贞的起诉。

唐忙贞不服一审裁定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江林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本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二审法院认为,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江林公司无金融业务经营资格,其向公众大规模借贷的行为确已涉嫌经济犯罪,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案件受理范围,故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唐忙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再审的焦点问题为一、二审法院以本案涉嫌经济犯罪为由驳回唐忙贞起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中,唐忙贞起诉江林公司要求清偿借款及利息,其提供了借款协议、收条等证据予以证明。本案并无相关证据证明江林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原审法院认为本案涉嫌刑事犯罪,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唐忙贞起诉,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应予以纠正。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陕01民终13222号民事裁定、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23)陕0112民初5836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长  郭 瑞

员  王彩萍

员  郭 萍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温博伟

员  韩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