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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4)高民申字第644号
案 由: 离婚纠纷
裁判日期: 2014年03月20日
(2014)高民申字第644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魏×,男,1982年6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启来,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郭×,女,1983年9月4日出生。
申请再审人魏×与被申请人郭×离婚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二中民终字第15597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魏×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魏×申请再审称:原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提出再审申请。
周晓荣未作答辩。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裁定本案由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并无不当,本院应予以支持。魏×因未提供合法有效的新证据,故魏×的再审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法院在认定事实和法律适用方面是正确的,魏×的申请再审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魏×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刘 珊
审判员 杨咏梅
审判员 李宝刚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艺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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