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6)京刑申100号
案 由: 受贿罪
裁判日期: 2016年09月21日
(2016)京刑申100号
魏峰:
你因犯受贿罪一案,对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刑初字第347号刑事判决不服,以处罚过重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你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你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你有自首情节,一审法院已依法从轻处罚。一审法院根据你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综上,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