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高院公布十大执行典型案例之六: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与陕西蒲白黄高速公路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
审理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由: 执行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
典型意义
对于生产经营企业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在执行过程中一方面要尽快实现债权人的胜诉权益,另一方面也要兼顾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尽量防止因执行使企业生产经营陷入困境,要尽量放水养鱼,而不是涸泽而渔。执行法院并未简单地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而是通过大量耐心细致的和解工作,既为被执行企业赢得经营发展的空间,也使本案债权的实现得到充分保障,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善意执行的司法理念。
案情简介
2014年12月5日,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融信托公司)与陕西蒲白黄高速公路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蒲白黄管理公司)签订《信托贷款合同》,由中融信托公司向蒲白黄管理公司发放信托贷款3亿元,贷款期限12个月。陕西黄河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黄河矿业公司)、陕西黑猫焦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猫焦化公司)等单位和个人提供了担保。经当事人申请,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公证赋予了上述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合同履行中,蒲白黄管理公司违约,中融公司于2015年6月8日向北京市方圆公证处申请了执行证书。2016年10月10日中融公司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蒲白黄管理公司及各担保人偿还借款本息共计3.918亿元。
2014年6月4日,吉林省长城路桥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林路桥公司)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资产陕西分公司)、陕西鑫昱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昱置业公司)签订《债券收购暨债务重组协议》,吉林路桥公司将其对鑫昱置业公司的2.48693亿元债权转让给信达资产陕西分公司。上述债务由黄河矿业公司等单位和个人提供了担保。2016年3月10日,信达资产陕西分公司与鑫昱置业公司签订了《债务重组展期协议》,并由蒲白黄管理公司、原保证人黄河矿业公司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上述合同经西安市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鑫昱置业公司未能如期履行还款义务,信达资产陕西分公司于2016年11月8日向西安市公证处申请办理了执行证书。2016年11月22日信达资产陕西分公司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鑫昱置业公司及各担保人偿还债务1.30693亿元及利息。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蒲白黄管理公司、黄河矿业公司、黑猫焦化公司等均为大型生产经营企业,且黄河矿业公司、黑猫焦化公司均正在进行资产重组,需要盘活大量资金,维持企业正常运营。为平稳执行案件,既促进债权人合法权益依法实现,又防止因法院执行导致被执行企业陷入经营困境,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执行法院积极做双方当事人沟通协调工作,力争为被执行人企业恢复正常经营赢得机会,同时为本案债权实现作出合理安排,最终促使几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2016年11月28日中融信托公司撤回了执行申请。信达资产陕西分公司在实现1500万元债权后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