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高院公布十大执行典型案例之一: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电子工业区支行与姚某、张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
审理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案 由: 执行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
典型意义
本案是运用省法院、公安厅协助扣押被执行人车辆工作机制,借助公安交管部门车辆路面布控系统,异地查扣被执行人涉案车辆的典型案例。该工作机制的建立,实现了全省范围内对被执行人涉案车辆的布控和查扣,有效解决了以往人民法院只能在车管部门对车辆档案查封、“查车不见车”的被动局面,丰富了人民法院的执行方式,促进了案件的顺利执行。
案情简介
2011年6月27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电子工业区支行(以下简称工行电子工业区支行)与姚某、张某、陕西广汇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汇公司)签订《信用卡分期购车还款合同》、《担保承诺函》、《车辆抵押合同》,约定姚某通过工行电子工业区支行办理购车分期付款业务,透支75.6万元,36期偿还;姚某、张某以购置车辆提供抵押,广汇公司对还款承担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各方申请对合同办理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履行中,姚某未按期还款违反合同约定,工行电子工业区支行于2015年6月10日向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申请了执行证书,并于2016年5月17日向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姚某、张某、广汇公司偿还欠款本息229656.77元。立案后,执行法院多次传唤被执行人姚某,其均未到庭。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姚某名下的涉案车辆、房屋进行了查封,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姚某仍拒绝履行义务。2016年11月8日,执行法院通过省法院向省交警总队提交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稽查布控姚某名下车牌号为陕A00XXX路虎揽胜轿车。11月23日,神木县交警大队在巡逻中发现该车辆,现场进行了查扣并通知执行法院,执行法院从神木县交警大队接收了查扣车辆。姚某主动向工行电子工业区支行还清了欠款本息。执行法院认为姚某有房产和车辆,属于有能力而不偿还债务、规避执行,对其处以罚款10万元。姚某在交纳了罚款后领回被扣押的车辆。中央电视台、陕西电视台、华商报、西部法制报、三秦都市报、西安晚报等媒体对本案进行了广泛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