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高院公布十大执行典型案例之七:李某与陕西绮得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案
审理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案 由: 执行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
典型意义
2016年9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下发了《关于在民事执行中实行悬赏举措措施相关问题的意见(试行)》。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在本案中发出全省法院的首份悬赏执行公告。从效果上看,悬赏执行公告可以广泛调动社会力量,有效拓展发现被执行财产的渠道。同时,悬赏执行公告公布过程中,也对被执行人形成了强大的社会压力。本案就是被执行人迫于威慑,主动履行了法律义务。
案情简介
2010年12月20日李某与陕西绮得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绮得置业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李某购买绮得置业公司开发的“首秀”小区房屋一套,建筑面积67.65平方米,总房价710325元。合同签订当日,李某支付了总房款50%的首付款。后因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除了合同。绮得置业公司退还了李某20万元后再未退款。李某将绮得置业公司诉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莲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莲民初字第0051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绮得置业公司返还李某购房款160325元。判决生效后,绮得置业公司未履行法律义务,李某于2015年10月8日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向绮得置业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绮得公司仍不履行义务,亦未申报财产状况。执行法院利用网络查控系统多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均未果。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李某申请执行法院发出悬赏公告,并承诺将按照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给举报人奖励。2016年11月15日执行法院审查后,通过官方微博、微信、网站发出该院首份悬赏执行公告。公告发出后,相关媒体也跟进报道。公告发出第二日,绮得置业公司即联系执行法院,表示愿意履行法律义务,一周内付清了全部案款,本案执行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