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是文章模块栏目内容页
央厨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中谋投资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

央厨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中谋投资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22)京民申1999号

案  由: 申请破产清算

裁判日期: 2022年04月29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民申199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申请人、二审上诉人):央厨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辽宁东戴河新区发祥街北段36号。

法定代表人:孙宏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战利,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一审被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中谋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望陶园3号楼1511号。

法定代表人:吴立胜,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央厨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央厨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谋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谋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不服本院(2021)京民终7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央厨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被各方协议确认为增资资金、股权管理持有主体,负责合作运营资产的管理。增资资产权益统一由申请人进行集中管理运营,利益分配是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唯一各方协议一致合作资产权益运营管理模式。申请人对增资资金持有运营管理地位,依法即为债权人地位,无任何法律依据推动非债权人身份。16亿元到申请人的账户就是增资到位唯一方式,生效裁定确认增资到账统一为央厨公司运营管理模式,其他主体无权取得接收增资资金。法律上如何定位债权人,属于风险投资特定风险困境中商业模式创新。申请人提请法院再审,对申请人是否为合法债权人身份进行法律适用审查认定。中谋公司已经被执转破状态。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2017)冀0722执异610号决定书,决定中谋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中谋公司符合实质法定破产条件,基于同一债权人执转破事实,继续不受理该破产申请,徒增司法程序负担。债务人实质具备破产条件,继续形式上错误适用法律,否认申请人债权人地位,推脱拒绝受理破产申请,属适用法律错误,背离立法宗旨。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否认申请人债权人法律地位无据。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第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本案中,央厨公司申请对中谋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依据为(2017)冀0722民特2号裁定及(2017)冀0722执610号案件执行通知,但央厨公司提交的(2017)冀0722执610号案件查询信息显示,该案的执行依据文号为(2017)冀0722民特1号。此外,(2017)冀0722民特2号裁定所确认的是2017年7月3日经察北管理区沙沟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而央厨公司所提交的编号为沙民调-2017-013人民调解协议书的落款日期为2017年7月11日。在上述文书之间的对应关系存在疑点的情况下,央厨公司应进一步举证证明其系案涉债权的合法债权人。但央厨公司未能提交张家口天圣牧业有限公司、央厨公司、中谋公司之间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的相关证据,故原审法院对央厨公司的主张不予采信,不予受理央厨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无不当。央厨公司的再审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央厨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姜春玲

审判员 彭红运

审判员 赵宇晖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宋 琛

法官助理 张宏宇

书记员 周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