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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嘉宾与北京北汽恒盛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22)京民终289号
案 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裁判日期: 2022年05月09日
(2022)京民终289号
上诉人(原审申请人):赖嘉宾,男,1974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思哲,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阳,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申请人):北京北汽恒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内东街中里9-17号楼2273房间。
法定代表人:牛福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森,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之晴,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北京首尚定福庄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定福庄西里2号9幢1层118房间。
法定代表人:寇伟,董事长。
上诉人赖嘉宾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北汽恒盛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汽恒盛公司)、原审三人北京首尚定福庄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尚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4民特10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赖嘉宾称,请求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2021]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038号裁决;诉讼费、律师费由北汽恒盛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仲裁程序严重违法,存在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情形,应予撤销。(一)仲裁背景:北汽恒盛公司系持有首尚公司50%股权的股东,赖嘉宾作为实际出资人通过名义股东深圳同创伟业共享创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剩余50%股权,双方因共同协商建设经营定福庄西里2号院而设立了首尚公司。2016年,北汽恒盛公司作为出租方与首尚公司签署了《北京北汽恒盛公司置业有限公司与北京首尚定福庄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关于定福庄西里2号院租赁协议》(以下简称《租赁协议》),约定由首尚公司对北汽恒盛公司拥有的定福庄西里2号院地块进行投资建设,打造园区,并享有20年的租赁经营权。此后,在赖嘉宾一方股东的资金投入和主导下,首尚公司投入了数亿资金进行园区建设。北汽恒盛公司却在此时企图通过虚假仲裁赶走赖嘉宾一方。2018年12月28日,北汽恒盛公司委派的人员恶意拿走并掌握首尚公司公章(根据双方约定,公章应由赖嘉宾一方委派的总经理保管),随后以首尚公司欠缴租金为由提起仲裁要求解除《租赁协议》。而对于赖嘉宾一方及首尚公司而言,虽然多次与贸仲沟通,却被拒绝参与仲裁程序:一方面由于公章被夺走,无法出具加盖公章的授权手续;另一方面由于首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寇伟系北汽恒盛公司委派,实为北汽恒盛公司一方人员,拒绝出庭。基于此,贸仲在首尚公司完全未参与仲裁程序的情况下,作出了[2021]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038号裁决,裁决解除《租赁协议》,裁决首尚公司腾退项目场地,裁决首尚公司支付租金四千余万元及相应违约金。(二)本案实为虚假仲裁,程序严重违法。北汽恒盛公司在仲裁案件中存在“一手托两家、双边代理”的情形:北汽恒盛公司在仲裁案件中实际既是申请人又代表被申请人拒绝出庭,导致首尚公司无法应诉,实为双方串通的虚假仲裁。在赖嘉宾一方人员的反映下,贸仲亦明知首尚公司的情况,明知此时北汽恒盛公司委派的人员已经无法代表首尚公司的利益,却默许了其故意缺席的行为。贸仲仅仅进行了形式审查,而决定对被申请人“未有公司盖章”的授权手续不认可,做出缺席审理,程序严重错误。首尚公司实际因贸仲及北汽恒盛公司原因未能参与仲裁程序,被剥夺了指定仲裁员、辩论、陈述、举证、质证等各项权利。实际上,由于北汽恒盛公司在《租赁协议》履行的过程中,未尽到约定义务,导致首尚公司垫付了数千万元款项,理应冲抵相应租金,且北汽恒盛公司未尽到清场及确保租赁物适于建设的条件,导致首尚公司进一步遭受损失,且迟迟无法就园区诸多面积部分进行开发。就此,首尚公司中赖嘉宾一方委派的人员多次向北汽恒盛公司反映情况。北汽恒盛公司人员实际上亦同意就租金进行缓交免交。因此,首尚公司就《租赁协议》下的租金支付义务,完全可以提出抵销、先履行抗辩、已经达成减免合意等多项主张。但由于北汽恒盛公司的把控,首尚公司未能就此在仲裁程序中进行说明。否则,《租赁协议》完全不可能在首尚公司投入数亿元的情况下,仅因数千万元租金而如此简单解除。该仲裁程序完全系虚假仲裁,系一方股东恶意侵害目标公司及另一方股东权益的骗局。(三)北汽恒盛公司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在仲裁过程中,北汽恒盛公司完全隐瞒了首尚公司有权提出抵销、先履行抗辩、已经达成减免合意等诸多事实的相关证据,亦构成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证据的情形。二、本案因情况紧急、且前置程序实际无法履行,赖嘉宾依法有权直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本案仲裁裁决已经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法院将要进行项目腾退,属于情况紧急情形。此外,由于北汽恒盛公司实际把控首尚公司董事会(5名席位占3席),且北汽恒盛公司委派的法定代表人寇伟在此前的撤裁程序中明确发函要求撤回撤裁申请,因此,本案实际已无履行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的可能。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赖嘉宾有权直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请求撤裁。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中的“当事人”应为仲裁案件的申请人或被申请人,赖嘉宾并非仲裁案件的当事人,无权提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故此,对于赖嘉宾的申请,一审法院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驳回申请人赖嘉宾的申请。
赖嘉宾不服一审裁定,认为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本案。主要事实理由:一、赖嘉宾系首尚公司股东,系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代表首尚公司提起撤裁申请。二、一审裁定不当限缩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适用范围。三、在撤裁案件中,司法实践中亦早有在先案例认可适用了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赖嘉宾认为,从法院角度而言,本案系一起具有典型意义的精品案件,值得研究、斟酌,纠正一审裁定所代表的理解误区。
北汽恒盛公司在收到上诉状后,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认为,赖嘉宾不具有提起撤裁申请的主体资格,其并非首尚公司股东,无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且股东代表诉讼的类型也不包含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赖嘉宾提起撤裁申请的时间也已经超过法定期限。赖嘉宾提起撤裁申请并上诉旨在阻却执行。赖嘉宾的上诉请求和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北汽恒盛公司请求本院依法驳回赖嘉宾的上诉请求,维持原裁定。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赖嘉宾申请撤销的[2021]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038号裁决载明的当事人分别为申请人北汽恒盛公司和被申请人首尚公司,赖嘉宾并非该案的当事人,不具有提起本案之诉的主体资格。
关于赖嘉宾主张其系首尚公司股东,所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之诉系股东代表诉讼的上诉理由,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的内容,首尚公司的“股东及出资信息”之“股东名称”栏载明,该公司股东有且只有北汽恒盛公司和深圳同创伟业共享创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且赖嘉宾亦未提交其他足以证明其系首尚公司股东的证据材料,其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赖嘉宾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驳回起诉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爽
审判员 谷 升
审判员 史晓亮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孙 伟
法官助理 孙 彪
书记员 郑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