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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迪、张志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

张迪、张志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二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8)粤刑终1346号

案  由: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裁判日期: 2018年12月12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粤刑终1346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迪,男,l98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因本案于2017年6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XX,江苏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志豪,男,199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区,暂住深圳市坪山区,因本案于2017年7月12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王贵祥,广东德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迪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原审被告人张志豪犯非法邮寄枪支罪一案,于2018年6月19日作出(2018)粤03刑初14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迪、张志豪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决定以不开庭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6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张迪代理销售香港气枪,建立QQ聊天群,并在QQ聊天群内发布出售气枪的信息。2017年4、5月份,湖南株洲买家邹某2、湖北武汉买家杜某某分别通过QQ联系张迪购买气枪。2017年6月初,邹某2、杜某某分别收到通过韵达快递邮寄的枪支。经鉴定:邹某2、杜某某收到的枪支均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

2017年5、6月份,被告人张志豪开始为绰号“肥仔”的香港上家邮寄枪支。湖南株洲邹某2购买的气枪系张志豪邮寄。2017年7月12日17时许,张志豪到东莞凤岗的韵达快递点邮寄了9支枪支。当晚,公安机关在其住处坪地龙岗大道3116号将张志豪抓获,后公安机关对张志豪租用的锦昌大厦利群公寓612房进行了搜查,当场查获未邮寄的枪支29支。经鉴定:在东莞凤岗韵达快递点邮寄的9支枪支以及在锦昌大厦612房查获的其中27支枪支,均系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

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

原判认为,被告人张迪违反国家法律对枪支的管理规定,非法出售枪支,其行为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告人张志豪无视国家法律,非法邮寄枪支,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邮寄枪支罪。被告人张志豪系受他人指使实施犯罪,在其所参与的共同犯罪中系起次要作用的从犯,依法可减轻处罚。在被告人张志豪参与实施的非法邮寄枪支共同犯罪中,部分枪支已交邮,属犯罪既遂,对于在其家中查获的27支枪支,被告人虽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尚未邮寄即被查获,故对该部分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均表示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判决:一、被告人张迪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被告人张志豪犯非法邮寄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扣押在案的枪支等涉案物品,均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上诉人张迪上诉及辩护人提出:一审判决量刑畸重,未能体现罪责相适应的原则,张迪完全符合判处缓刑的条件,请求判处缓刑。首先,张迪买卖枪支数量为二支;其次,张迪之前一直表现良好,无前科,系初犯;再次,张迪有固定工作,家庭有困难;最后,张迪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

上诉人张志豪上诉及辩护人提出:1、本案查获的“疑似枪支”的鉴定结论是非制式枪支,上诉人及辩护人认为应该是“玩具枪”。2、在本案中张志豪应当认定为从犯。3、张志豪主动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有避免严重后果发生的坦白情节,应认定有自首情节。4、张志豪无前科,系初犯。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6年至2017年间,上诉人张迪为代理销售香港气枪,建立QQ聊天群,并在QQ聊天群内发布出售气枪的信息。2017年4、5月份,湖南株洲买家邹某2、湖北武汉买家杜某某分别通过QQ联系张迪,要求购买气枪。买家和张迪谈好购买枪支的型号、价格并向张迪支付了购枪款,张迪扣除自己所得利润后,再将剩余款项转给香港卖家“英雄店甜甜”,并将买家相关信息发送给“英雄店甜甜”。香港卖家安排他人将枪支偷运到深圳,再安排他人在深圳将枪支邮寄给买家。2017年6月初,邹某2、杜某某分别收到通过韵达快递邮寄的枪支。经鉴定:邹某2、杜某某收到的枪支均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

2017年5、6月份,上诉人张志豪开始为绰号“肥仔”的香港上家邮寄枪支。枪支由他人从香港偷运到深圳交给张志豪,张志豪租用了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锦昌大厦利群公寓612房储存、打包枪支,并按照上家提供的地址通过韵达快递邮寄枪支。经查,湖南株洲邹某2购买的气枪系张志豪邮寄。2017年7月12日17时许,张志豪到东莞凤岗的韵达快递点邮寄了9支枪支。当晚,公安机关在其住处坪地龙岗大道3116号将张志豪抓获。随即,公安机关对锦昌大厦利群公寓612房进行了搜查,当场查获未邮寄的枪支29支。经鉴定:在东莞凤岗韵达快递点邮寄的9支枪支以及在锦昌大厦612房查获的其中27支枪支,均系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物证

1、坪山派出所《受案登记表》、广东省公安厅《指定管辖决定书》、深圳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关于指定“SQ—张某2等人非法买卖枪支案”管辖的通知》,证实深圳市公安局2017年3月13日下发了《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开展“SQ”类案打击行动方案的通知》,经深圳市公安局“SQ”打击专班梳理研判发现了涉及本案的相关线索,指派坪山分局立案侦查。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于2017年5月2日立案侦查。2017年7月6日,深圳市公安局指定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管辖。

2、身份证明材料,证实上诉人张迪、张志豪的基本身份情况。

3、抓获经过,证实2017年6月14日16时许,民警在江苏省常州市东安中心幼儿园门口发现一名男子与张迪体貌相符,上前表明身份对该男子询问,该男子承认是张迪,民警遂将其传唤回东安派出所调查。2017年7月12日晚,民警在深圳市龙岗区龙岗大道3116号门口将张志豪抓获。

4、检查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

①公安人员依法对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湟里镇东安迎宾中路3号二楼上诉人张迪的住处进行搜查,在住所进门右边第一个房间内的桌子抽屉内发现疑似气动枪用压缩气体(CO2)18小瓶,黄色BB弹1瓶(上标B.B.FLIP字样),在该房间内婴儿床上发现疑似气动长枪一支。公安人员对以上物品依法扣押,并从张迪处扣押银行卡(卡号62×××30)一张、手机一部。

②公安人员依法对邹某1住处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大塘冲学堂冲一村20栋407房进行搜查,在该房卧室一个柜子的左下方发现一把枪支和一盒气瓶(共4个),其中在枪支的弹匣内安装了一个气瓶,在邹某1卧室的桌子上发现一个快递包裹空箱。公安人员依法扣押了以上物品。

③公安人员依法对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18号4栋一单元1704房杜某1住处搜查,在其房间大厅扣押了glock17仿真枪一把。

④王某1向公安人员提交了其向张迪购买的仿真枪一把(型号MP—654K),公安人员依法扣押了该枪支。

⑤公安人员对韵达快递公司金凤凰快递点拦截的9个包裹逐一拆开检查,每个包裹表面都有信息单,寄件人均为:林生,寄件人电话均为:137××××1672。逐一打开包裹,内塑胶颗粒包里面是枪形物,每个包裹内一个枪形物。公安人员依法对上述物品予以扣押。扣押清单证实扣押了枪形物9把。

⑥公安人员依法对上诉人张志豪承租的锦昌大厦612房进行搜查,在该房内的一张床上查获枪型物若干及弹匣4个、子弹4盒、气瓶2个、剪刀1把、刻刀1个、包装胶带纸工具2个、填充物胶粒2包、枪管1条、防撞泡沫1卷,在房间内的地上有一个大行李箱,打开行李箱里面有一个包裹,包裹里面存有枪支11支,其中1支没有组装。公安人员依法扣押了上述物品。扣押清单证实扣押了张志豪持有的枪形物29把(其中1把枪形物零配件,完整枪支的零配件,没有组装)及子弹、气瓶、弹匣等。

⑦公安人员依法对上诉人张志豪位于龙岗大道3116号4楼的住处进行搜查,未发现可疑物品。

⑧公安人员依法从上诉人张志豪处扣押其使用的手机一部。

5、邮政储蓄帐号的开户记录和交易明细,证实上诉人张迪于2016年4月22日在常州开户邮政储蓄帐号62×××30,该帐号关联其支付宝和微信账户,显示交易频繁。

6、情况说明,证实2017年7月12日,在抓获张志豪和张某1后,公安人员依法对张志豪在龙岗大道3116号的住处进行搜查,但是没有发现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公安人员现场询问张志豪,问其是否还有其他住址,张志豪沉默不语,拒不配合。公安人员进而询问张某1(询问是张志豪和张某1是分开的),张某1反映张志豪在龙岗区锦昌大厦还有一个住处,具体是哪一个房间号不清楚,但是其去过几次,可以带公安人员找到该住处。随后在张某1的配合下,公安人员找到了锦昌大厦。由于办案需要,公安人员没有立即让张某1带公安人员到张志豪的房间,而是将张志豪也带到了锦昌大厦的楼下,在锦昌大厦楼下的时候,公安人员询问张志豪在该栋大厦还有没有住处,张志豪才承认了其确实在该栋大厦有一个住处,房间号是612房。随后,公安人员在张志豪的配合下,找到了锦昌大厦612房,并在张志豪在场的情况下,对该房进行了搜查。

7、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实上诉人张迪、张志豪在侦查阶段表示认罪认罚。

8、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移送清单、从王某1处提取的枪支照片,证实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将从王某1处提取的枪支及相关笔录依法移送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

9、移交文件、物品清单,证实办案机关依法移送涉案枪支、气体钢瓶、BB弹、手机等的情况。

(二)证人证言

1、证人邹某1证言证实,2017年4月底,我在网上查看有没卖气枪的,我在一网站搜索出一气枪的视频,发现视频的屏幕上不断有文字、数字出现,一段文字是说“有需要,请加我QQ号码28×××84”,于是我就通过手机加了“老猫”的QQ,然后我们通过QQ聊天。“老猫”向我介绍气枪,也发图给我让我选择,我选择了PT92AF,“老猫”报价2750,我也同意。后来“老猫”通过QQ发了一个支付宝二维码给我,我扫描后支付了2750元,再后来我就问“老猫”打枪的气瓶哪里买,“老猫”说他有,于是我就QQ红包发了100元给他购买了一盒共5瓶二氧化碳气体。后来我把我的收件地址和电话告诉“老猫”,“老猫”让我留一个假名字,我就留了王衰,收件电话是158××××5954,收件地址是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大塘冲学堂冲一村20栋。几天后,我买的气瓶送到了,直到6月13日,我才收到寄给我的气枪,当时物流公司打电话让我取包裹,我说不在家,于是物流员就把包裹存放在小区的快递包裹箱里面。我收到后把一个气瓶装进了气枪里,还拍了照发给了“老猫”,因为“老猫”让我收到后发个图给他,至于为什么我也不知道。我一直将5瓶气体存放在我住处,后来警察在我家里找到了气枪和气瓶。我的支付宝帐号是326×××@qq.com。“老猫”在给我寄枪支时,通过QQ告诉我,他邮寄一个假的快递给我,让我不用理会,还把假的快递单号发给我,还让我在手机上查一下,能查到表明枪支已经邮寄给我了,但是“老猫”又说是假快递,我问什么意思,“老猫”说怕我举报什么的,“老猫”还告诉我,枪支是通过物流寄给我的,也是很快我就会收到。假的快递单号560698173876,是天天快递公司的,确实我到现在也没有收到这个快递,说明这个快递确实是假的。

证人邹某1指认了其本人(衰人)和张迪(老猫)的QQ信息、QQ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的手机截图照片,指认了快递包装箱的照片(包装箱上有快递单、单号1901854492791),指认了查获的气枪及钢瓶的照片。

2、证人陈某1君证言证实,2017年6月13日晚上19时30分左右,我接到我儿子邹某1的电话,让我去村里存放邮件包裹的地方将他的一个包裹取回家里,他把手机的验证码发给我,当天晚的时候我将包裹取回住处,一直到6月14日晚邹某1回来交给他。

证人陈某1君指认了快递包装箱、包装箱上快递单的照片。

3、证人杜某1证言证实,2017年5月18日我在一个贴吧上认识了一个叫“迪”的人,他在贴吧有说仿真枪的事。因为我对玩枪感兴趣,就和他聊天,大概在5月19日,我和“迪”说要买一支手枪,型号是glock17,谈好之后,通过微信转账给了“迪”3800元。我给了“迪”一个地址是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关山大道鲁磨路盈龙科技创业大厦8楼,收件人的名字叫方某,留的电话是186××××8106。一直到6月14日中午,我收到快递了,是韵达公司的,收到后我就把包装和单子丢掉了。到了晚上22时许,深圳警方到我住处找到了我。方某是我以前在培训公司认识的一个人,我用的是他的名字,手机号码留的是我自己的,方某不知道这件事。对方的微信叫“迪”,微信号是×××;QQ号码是28×××84,昵称老猫。我的QQ昵称叫MASK,QQ号码是39×××93,微信号是×××,昵称叫Po。

证人杜某1指认了glock17仿真枪的照片,指认了其手机中与张迪的微信聊天记录。

4、证人王某1证言证实,2017年5月初我在QQ上搜到一个玩具代购的QQ群,进去之后发现里面有人说有仿真枪出售,我就和对方聊起来,对方说有多种仿真枪出售,我就问对方有没有象真枪的,对方说有金属的,3500元,然后还给我发了图片,我看图片后就同意购买。对方给我发了个支付宝帐号,我给对方转了3500元,并把地址和电话留给对方了,后来对方就给我寄过来一个金属的仿真枪,比较重。我的QQ是25×××76,支付宝帐号258×××@qq.com,对方的支付宝名字是黄鹤老板(*迪),支付宝帐号现在只能查到是350***@qq.com。

证人王某1指认了其本人及张迪的QQ帐号手机截图照片,指认了支付宝转账记录,指认了张迪支付宝帐号信息的手机截图照片,指认了购买仿真枪的QQ聊天记录。

5、证人覃某证言证实,我是韵达快递东莞塘厦公司石鼓分部的业务员,平时负责收取和派发快递。我查了一下,快递单号1901854492791的快递是我收取的,当时那个寄件人打电话让我在塘厦水龙路口等他,他有快递要寄。我见到他之后,就将空白的快递单给他,但我没有查看他的身份证,也没有查看邮寄的是什么物品,那个男子只是和我说是样品,我摸过他的一个快递包裹里面的东西,摸到了塑料颗粒,我就在表面摸了下,至于塑料颗粒里有什么我不知道。他的联系电话是137××××1672,年龄20多岁,身材较胖。我不知道他住在哪里,我手机里有他的微信,但现在他已经把我拉黑了,我看不到他的微信号,只看到微信昵称:Serus。我的联系电话是132××××4448。

证人覃某从混杂照片中辨认出上诉人张志豪就是邮寄包裹的胖子,指认了其电话号码的手机截图照片,指认了韵达快递单1901854492791(寄件人陈某2、寄件电话137××××1672;收件人王衰)。

6、证人张某1证言证实,张志豪和我以前是龙岗中专的同学,我被抓获后公安人员告诉我才知道张志豪邮寄枪支。张志豪邮寄枪支出去的时候,有叫我的车载他过去东莞,张志豪会支付我一定报酬,包含路费、油费以及我的一些辛苦费等。我总共载过张志豪邮寄枪支4次,都是张志豪带我去邮寄的地方,然后让我把车停下,他取出要邮寄的包裹,然后我就在车上等,他寄出去后就返回车上。我对枪支不懂,也问过张志豪是什么枪,张志豪说那些枪支打不出去的,我也就没多问。我去过张志豪在龙岗锦昌大厦612房五六次的样子,两三天前一个下午我上去612房的时候,发现他住处床上零星摆放枪支,我当时就问张志豪那些是什么东西,张志豪说是打不出去的枪,我也没在意。我没有和张志豪一起打包枪支,都是他一个人完成的,张志豪让我买过包装枪支的纸箱和包装枪支的填充物PP胶粒。以前和张志豪一起喝酒的时候,张志豪的语言中透露过他寄出去的货都是从香港过来的。第一次载张志豪去邮寄是2017年6月中旬前后,具体不记得,也是去东莞,因为我不熟悉,张志豪让我怎么走我就怎么走,去的什么地方我也不知道。最后一次寄货是7月12日17时左右,我去锦昌大厦接张志豪,他下来后和往常一样拉着一个大行李箱,里面放着的就是包裹好准备邮寄的枪,我按照他指的路去了东莞凤岗一地方,他下车拿行李箱去邮寄,大概等了20分钟就回来了。之后张志豪让我载他去龙岗区桃园路口,在路口等了二十分钟的样子,对方送货的就到了,我当时在车附近玩手机、抽烟。张志豪接到货以后就把货放到他携带的行李箱里面,后我们返回锦昌大厦,我和张志豪一起把行李箱搬到大厦612房去,接着我们又一起返回龙岗大道3116号,刚刚到住处楼下就被抓了。

7、证人陈某1证言证实,我是东莞凤岗金凤凰大道韵达快递负责人。2017年7月12日晚上,我有收取一名年轻胖子的包裹。当晚18点30分许,那个胖子跟我在微信上联系说要寄出去九个包裹,让我帮忙在手机下单,于是我就在手机上下了7个单,还剩下两个因为故障没有下单成功。大概过了20时许,他就到了我们网点,手里拿了9个包裹交给我让帮他贴单出货,我就让那个胖男子手写了那两个网上没有下单成功的快递单,总共收了九个包裹,他付给我160元后就离开了。我认识这个胖子,他6月份某天到我网点寄东西时互相加了微信,他的微信号昵称是Serus,微信号是×××。他之前寄过几次,具体数量不记得,里面的东西我之前检查过,发现是些塑料颗粒,7月12日晚上他发的9个包裹,我没有检查,没有登记他的身份证。他写的寄件人:林生,联系电话137××××1672,包裹内容:样品。九个包裹寄件信息都一样,九个单号是:3101312067949、3101312067948、3101312057946、3101312067942、3101312067947、3101312067945、3101312067944、1901864947248、1901864947249。收件人信息都是他微信发给我,我保存了截图。那些包裹已经运输,我已经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将那个胖子邮寄的9个包裹拦回来交给了公安人员。

证人陈某1从混杂照片中辨认出上诉人张志豪就是在其快递点寄包裹的胖子,指认了张志豪发给其的9个快递地址信息的微信截图,指认了其本人和张志豪的微信帐号信息,指认了快递单照片(7张),指认了9个纸箱邮包的照片,指认了邮寄的9支枪支的照片。

(三)上诉人供述

1、上诉人张迪供述:我在网上贩卖气动力枪支,型号主要有进口1911,进口GLOCK17、18、19系列,进口巴西92,进口654K,国产牛头701、702,国产雄鹰03,国产ZM51,就是卖那些打6毫米BB弹的进口气动力枪支,是用气瓶做动力发射的气枪。我贩卖的进口气动力枪支是从香港一家名叫英雄枪店处拿货的,地址在香港广华街16号地下店铺,老板娘绰号叫“甜甜”,真人我没见过。我大概是从2016年3月开始从事买卖进口气枪的业务,直接和“甜甜”联系进货是从2017年5月上旬开始的,我之前是找网络昵称分别为“球是缘”、“港城”、“遗忘”,这三个人从英雄店“甜甜”拿货,这三个人我记得都是一个外号叫“阿某”的男子帮“甜甜”从香港组织水客把气枪带入深圳,然后再从深圳邮寄到客户那里。我平时主要用Telegram和“甜甜”联系,“甜甜”的Telegram号码是+85265582738,我本人的Telegram号码是13×××21。除此之外,我也用微信和她联系过,“甜甜”使用的微信号在香港那边设置了,我看不到微信号,只显示昵称“小野猫”。我和客户通过微信和QQ联系,QQ号28×××84,昵称是“老猫(国产进口)”。买家或下级代理向我下订单,我再联系香港“甜甜”发货,从中赚取差价,我每贩卖一支进口气动力枪支的利润大约在人民币800到1000元不等。具体流程是这样的,我用自己的QQ号28×××84建立了一个QQ群,里面加了一些想买气动力枪支的客户,在我的QQ空间里有各种枪和图片,这些客户看中哪些款式的枪,就会在QQ上和我谈,我会再联系英雄店的“甜甜”,“甜甜”就会报一个当天的价格给我,这个价格包括枪的价格和水钱,我再适当加一点钱报给客户,客户如果觉得可以就把钱转到我的支付宝账户里面,我的支付宝账户是350×××@qq.com,支付宝昵称是“黄鹤老板”,绑定的是我自己身份证开户的邮政储蓄银行卡,我扣除我的利润再把钱转给“甜甜”支付宝,“甜甜”支付宝帐号昵称为DANEIL。然后我再把客户的收货地址和电话发给“甜甜”,“甜甜”就会安排人从香港找人带到深圳,到深圳后,带枪支过来深圳的人会通过快递发给客户那边,我要求客户收到枪支以后要发图给我反馈,然后我再告诉英雄店“甜甜”,这样“甜甜”才会给带枪支过去深圳的人运输费用。我的微信号是×××,昵称是“迪”,我贩卖枪支使用的QQ、微信和telegram都是在我的OPPOR9手机上登录使用的,该手机内使用的手机卡号码是13×××21,现在该手机已经被公安人员扣押了。

2017年5月25日左右,我有帮几个客户从“甜甜”那里买过气枪,在我的微信、QQ和telegram聊天记录上还能查到。其中一单是一个武汉的客户,他留的收货地址是湖北武汉洪山区关山大道鲁磨路盈龙科技创业大厦8楼,收货人为方某,联系电话是186××××8106,这个客户买一把GLOCK17黑色手枪,我给他的价格是人民币3800左右,他的微信昵称为“扣扣(MASK)”,微信号是×××;还有一个湖南株洲的客户,他找我买的是一支银色巴西92手枪和十来个手枪使用的气体钢瓶,我和他是用QQ联系的,他的QQ号码是32×××46,昵称叫“衰人”,价格好像是人民币2800左右,他收货地址是:湖南株洲公园路学堂冲一村20栋,收货人是王衰,联系电话是158××××5954;还有几个要看看聊天记录,那一批一共是5单,4支气枪,1个弹夹(1911的银色弹夹),这几单我赚了人民币3200元。2017年5月具体哪天不记得,我在江苏常州老家向河南一名QQ网名叫hennessy网友贩卖过一支65式仿真手枪,对方是通过QQ联系的,河南郑州买家的QQ号码是25×××76(网名“hennessy”)留的地址是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京广路淮河路交叉南福华小区西五号楼,联系电话151××××2886,收件名字是龙龙,对方购买价格是3500元,通过支付宝转账给我的,枪支也是香港那边寄给河南买家的。公安人员在我家里搜到一支气体长枪,和压缩气体钢瓶18个,还有一瓶BB弹,以及我使用的OPPO手机。这只气枪是我在2015年在我老家赶集的市场上花了550元买来自己玩的,查获的时候气枪也是坏的。小钢瓶是我在淘宝上面买来看气体钢瓶的样本的,英雄店“甜甜”那边也有一样的气瓶卖,这些气瓶是多用途的,装到香港买的枪支里面,就可以当枪支发射气体使用。我支付宝里也没有加英雄店“甜甜”的支付宝帐号为好友,每次转账都是“甜甜”发支付二维码给我,我扫描后就将购买枪支的钱转给对方了。我获利的钱因为父亲有肠癌,都花了。

上诉人张迪指认了与湖南株洲买家的QQ聊天记录,指认了与湖北武汉买家的微信聊天记录、QQ聊天记录及微信收款记录,指认了和英雄店“甜甜”微信聊天记录及telegram聊天记录,指认了河南郑州买家的QQ信息,支付宝转账记录,QQ聊天记录,指认了其使用的OPPO手机的照片,指认了株洲买家购买的巴西92枪支的照片,指认了湖北武汉买家购买的Glock17枪支的照片,指认郑州买家购买的枪支的照片,指认了在其住处查获的枪支的照片、气体钢瓶的照片、BB弹的照片,指认了其中国邮政储蓄卡(帐号62×××30)的照片。

2、上诉人张志豪供述:我是从2017年6月中旬开始帮助香港人邮寄枪支的,有五六次左右,具体邮寄多少支枪我不记得了。我不知道香港人的真实姓名,他看起来二十七八岁,微胖,身高1米73,右臂上纹了一个象罗盘一样的纹身,绰号“肥仔”,我备注他为“胖”。我没有他的电话,和他只用whatsapp软件联系。这个香港人安排送货的是两个人,每次都是两个人一起过来,他们的联系电话是132××××2763,我备注这个电话是“肥小弟”。这个香港人在whatsapp聊天软件中建了一个群,群名“手足”,群成员有:whatsapp号码+86XXX,“肥小弟”whatsapp号码+85255324766,“胖”whatsapp号码+85254214394,whatsapp号码+85267061700,还有我,一共五个人。其中,“肥小弟”和+85267061700是群组管理员,“肥仔”(昵称“胖”)在群里把要邮寄的地址和联系方式、枪支型号发给我,我再按照相应地址去邮寄。我一般一次发十来支仿真枪。这些仿真枪上面都会有一张小纸条,上面标一些文字和数字,这些文字和数字都会附在邮寄的地址后面,这样就不会发错了。我在坪地有个同学叫张某1,我从2017年7月3日开始每次都是坐他的车牌粤B×××××小车去东莞邮寄,我一般每次都会给他200到300元钱的样子。我与“肥仔”、“肥小弟”、张某1等人联系的手机号码为137××××1672、130××××6101,QQ号码是23×××09,whatsapp号码+85267269689,这些号码都是我联系香港“肥仔”在香港帮我购买和注册的。我帮邮寄的都是一些短的仿真枪,也就是手枪之类的,我记得有M9A1,这些仿真枪有些是全金属的,也有部分是塑料材质的。对方送货过来仿真枪都是组装好,外面用胶带缠好了,我收到后再把这些仿真枪放入快递纸箱包装好,然后放一些塑料颗粒进入纸箱作为填充物,再把包装好的仿真枪拿到东莞快递点去邮寄。我都是直接拿到韵达快递网点邮寄,在东莞有两个点,一个是在凤岗,另外一个是在塘厦石鼓。我每次帮香港人邮寄,他都会给我800至1000的好处。钱都是每次寄完一批仿真枪后,这些送仿真枪的人就会拿几百元现金给我,算下一个月就4000元左右。我在坪地锦昌大厦租了612出租屋,专门用来包装仿真枪的,也就是我之前主动带你们找到一批仿真枪的那个地方,那个地方我不住的,专门用来包装枪,平时送过来的仿真枪就存放在那里,那个房间里面我还放了一些我包装用的纸盒,填充用的塑料颗粒等材料。

7月12日17时许,我和张某1去凤岗韵达快递点邮寄了9把仿真枪后,晚上我和送仿真枪的人约好在龙岗龙园附近一个马路边接10把仿真枪。我被抓时身上携带一部金色苹果5S手机,手机号码137××××1672,这部手机是我专门用于运输和邮寄香港货源枪支时专用工作手机,不会用于生活联系用途,我邮寄快递的联系电话是137××××1672。被抓后,公安人员在锦昌大厦612房查获了29支仿真枪。

上诉人张志豪指认了其本人的微信帐号信息(Serus),指认了7月12日收快递的快递员的微信帐号信息(金凤凰韵达快递),指认了7月12日其发给快递员邮寄地址的微信截图,指认了查获的7月13日邮寄的韵达快递单照片,指认了在其出租屋内查获的枪支的照片(共29支枪支)及气瓶、弹夹等物品,指认了打包枪支的工具的照片(薄膜、胶纸、剪刀等),指认了同“胖”、“肥小弟”的聊天记录、邮寄地址、枪支照片等内容,指认了快递员覃某的通讯录照片(称以前邮寄联系过),指认了查获的一个枪管的照片及包装枪支的塑料填充物的照片,指认了7月12日邮寄的9个包裹及9支枪支的照片。

(四)鉴定意见

1、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深公(司)鉴(痕)字[2017]06030号鉴定文书、刑事警察支队技术处《回复》,证实:1号检材系从邹某1住处提取的枪型物品,该枪型物品具备枪支外形,具有枪管、枪身、击发、发射机构、供弹弹夹、高压气瓶、气阀及充气装置,枪管内壁无膛线,填装6.0mm塑料球形弹丸后使用枪弹测速仪器进行射击检测,枪口比动能大于1.8焦耳/平方厘米(最大比动能是5.76焦耳/平方厘米),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2号检材系从杜某1家中提取的枪型物品,该枪型物品具备枪支外形,具有枪管、枪身、击发、发射机构、供弹弹夹、高压气瓶、气阀及充气装置,枪管内壁无膛线,填装6.0mm塑料球弹丸后用枪弹测速仪器进行射击检测,枪口比动能大于1.8焦耳/平方厘米(最大比动能是3.64焦耳/平方厘米),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3号检材系从被告人张迪住处提取的枪型物品,该枪型物品具备枪支外形,具有枪管、枪身、击发、发射机构、供弹弹夹、高压气瓶、气阀及充气装置,枪管内壁无膛线,由于枪支零部件故障,不具备发射能力,不为枪支。

2、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深公(司)鉴(痕)字[2017]08012号鉴定文书,证实:检材系从王某1住处提取的枪型物品1支,该枪型物品具备枪支外形,具有枪管、击发、发射机构、供弹弹夹、气阀及充气装置。枪管内壁有膛线。由于枪支零件部分故障,无法进行射击实验。根据《仿真枪认定标准》中鉴定标准,为仿真枪。

3、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深公(司)鉴(痕)字[2017]07020号鉴定文书、刑事警察支队技术处《回复》,证实:

1号至29号检材系在上诉人张志豪位于龙岗区锦昌大厦602房住处查获29支枪型物,其中有27支具备枪支外形,具有金属枪管、枪身、击发、发射机构、供弹弹夹,装配后用枪弹测速仪器进行检测,枪口比动能大于1.8焦耳/平方厘米(最大比动能从2.58焦耳/平方厘米至7.36焦耳/平方厘米不等),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其中1支具备枪支外形,具有金属枪身、击发、发射机构、供弹弹夹,枪管堵塞无法测速检测,不为枪支;另1支具备枪支外形,具有金属枪管、枪身、击发、发射机构、供弹机构,装配后用枪弹测速仪进行检测,枪口比动能小于1.8焦耳/平方厘米,不为枪支。

30号至38号检材系在韵达快递凤岗金凤凰分部提取的9支枪型物,具有金属枪管、枪身、击发、发射机构、供弹机构,装配后用枪弹测速仪器进行检测,枪口比动能大于1.8焦耳/平方厘米(最大比动能从2.84焦耳/平方厘米至9.20焦耳/平方厘米不等),均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

(五)勘验检查笔录

1、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深公坪勘[2017]K440310000002017050006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记录了公安人员于2017年6月15日10时10分至11时30分对上诉人张迪住处常州市武进区湟时镇迎宾西路3号王堂家纺工厂直营店二楼202房进行勘查的过程。

2、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深公坪刑勘[2017]K4403100300002017070052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记录了公安人员于2017年7月13日17时至17时30分对龙岗区坪地街道登丰街锦昌大厦利群公寓612房勘查的过程。

(六)视听资料

执法办案录音录像制作说明、光盘,证实:

①公安人员依法搜查上诉人张迪、张志豪住处的过程。

②公安人员依法提取、扣押涉案枪支等物品的过程。

对上诉人张迪所提上诉理由及辩护人意见,经查,上诉人张迪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买卖枪支,其行为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鉴于张迪出售的二支枪支是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经鉴定枪口比动能分别为5.76焦耳/平方厘米、3.64焦耳/平方厘米,致伤力小;没有证据证实涉案枪支有实施其它犯罪的目的,社会危害性小,情节较轻;张迪归案后有悔罪表现。根据张迪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对张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可同时宣告缓刑。综上,张迪上诉要求判处缓刑,可以采纳。

对上诉人张志豪所提上诉理由及辩护人意见,经查,1.本案查获的枪支已经依法鉴定,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2.原判已认定张志豪系从犯,并依法减轻处罚。3.公安机关根据张某1提供的线索得知上诉人张志豪在锦昌大厦还有一住处,且从该住处查获的枪支也是张志豪准备用于邮寄的,张志豪的行为不构成自首。4.鉴于张志豪非法邮寄的枪支是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经鉴定枪口比动能为2.58焦耳/平方厘米至9.20焦耳/平方厘米不等,致伤力小;没有证据证实涉案枪支有实施其它犯罪的目的,社会危害性小;张志豪归案后有悔罪表现。综上,根据张志豪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对其上诉要求从轻处罚,可以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迪违反法律规定,非法出售枪支,其行为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上诉人张志豪违反法律规定,非法邮寄枪支,其行为构成非法邮寄枪支罪,且情节严重。张志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减轻处罚。张迪、张志豪二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均表示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不当,应予纠正。上诉人张迪要求改判缓刑,可以采纳;上诉人张志豪上诉要求再从轻处罚,可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刑初140号判决第一项中对被告人张迪的定罪部分、第二项中对被告人张志豪的定罪部分及第三项。

二、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刑初140号判决第一项中对被告人张迪的量刑部分、第二项中对被告人张志豪的量刑部分。

三、上诉人张迪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上诉人张志豪犯非法邮寄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2日起至2020年7月11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旭烜

审判员 刘 潜

审判员 连辉海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