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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旋、钟锴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

钟旋、钟锴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二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9)粤刑终562号

案  由: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裁判日期: 2019年09月09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粤刑终562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钟旋,男,199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龙川县。因本案于2018年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李忠实,广东理正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由广东省法律援助局指派。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钟锴,男,199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地广东省龙川县。因本案于2018年1月1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罗正龙,广东经致律师事务所律师,由广东省法律援助局指派。

原审被告人吴限,男,1990年2月1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安徽省枞阳县。因本案于2018年1月1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程中华,男,199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因本案于2018年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钟旋、钟锴、吴限、程中华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一案,于2018年12月25日作出(2018)粤19刑初17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钟旋、钟锴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提讯上诉人及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一)2016年9月开始,被告人钟旋和钟锴二人通过委托加工的方式,从李某1处购买过桥、堵头、调节环等枪支零部件(俗称“内脏”),后通过淘宝网、微信等网络平台联系交易,以快递邮寄方式将枪支零部件贩卖给包括王某、刘某(二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内的全国各地的买家,同时也通过代理发货的方式,帮助被告人吴限等人出售枪支零部件,以此牟利。2017年7月左右,钟旋租下位于东莞市黄江镇社贝村旺角城美宜佳便利店对面的“绿色家园”店铺作为存放枪支零部件的仓库。2018年1月12日,公安机关在上述“绿色家园”店铺内缴获大量枪支零部件、快递单、送货单等涉案物品一批。经鉴定,总计4348件枪支零部件系枪支配件。2018年1月16日,公安机关从刘某处缴获气枪一支(经鉴定,是气步枪,认定为枪支)。2018年1月24日,公安机关从王某处缴获气枪一支(经鉴定,是气步枪,认定为枪支)。

(二)2017年6月,被告人吴限、程中华二人经商议决定合伙买卖枪支零部件气步枪套筒(俗称“燕尾”),由吴限负责出资购买原材料和支付加工费用,由程中华负责联系汪某(另案处理)设计和加工。2017年10月至12月期间,吴限和程中华从汪某处购买了至少129支气步枪套筒,并将位于安徽省枞阳县钱桥镇前桥村陈楼组吴限的住处作为存放气步枪套筒的地点,后二人各自通过淘宝网、微信等平台贩卖气步枪套筒,以此牟利。2018年1月12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吴限的住处缴获气步枪套筒114支(经鉴定,系枪支配件)。

(三)2017年10月底,被告人钟旋与被告人吴限商定,以约200元的单价交易100支气步枪套筒(俗称“燕尾”),后吴限通过天地华宇物流将100支气步枪套筒从安徽合肥市运至东莞市黄江镇。同年11月7日,钟旋和吴限在位于黄江镇东环路天地华宇物流旁路段完成交易。2018年1月12日,公安机关在钟旋租赁的位于东莞市黄江镇社贝村旺角城美宜佳便利店对面的“绿色家园”店铺内缴获剩余的15支气步枪套筒(经鉴定,系枪支配件)。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方位图,鉴定意见,扣押清单等书证,李某1等证人证言以及被告人钟旋、钟锴、吴限、程中华的供述等证据证明。

原判认定,被告人钟旋、钟锴、吴限、程中华无视国法,结伙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其中被告人钟旋、钟锴属于情节严重,被告人钟旋、钟锴、吴限、程中华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被告人钟旋、钟锴共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被告人钟旋在联系加工、买卖枪支、租地点存放枪支中均处于主导地位,起到主要的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钟锴在出售枪支零部件的过程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被告人钟旋、吴限、程中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钟旋、钟锴家属代其退缴违法所得,对被告人钟旋、吴限、程中华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钟锴予以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旋、钟锴、吴限、程中华犯非法买卖枪支罪,罪名成立,四人参与的犯罪有委托他人加工的环节,均还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钟旋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二、被告人钟锴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三、被告人吴限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四、被告人程中华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五、暂扣在东莞市公安局清溪分局的由钟旋、钟锴父亲代为退缴的被告人钟旋、钟锴违法所得人民币31000元(其中钟旋28000元、钟锴3000元),由暂扣单位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六、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平板电脑1台、手机10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七、随案移送的笔记本电脑1台,退回东莞市人民检察院,由东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

上诉人钟旋上诉提出:1.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在钟旋仓库处起获的枪支零件系其委托李某1定作加工的零件。钟旋不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2.钟旋与钟锴并非合伙买卖枪支关系。联络上下家、租赁仓库都是钟旋的个人行为,与钟锴无关;钟锴仅无偿帮助过钟旋发快递,没有证据表明钟锴邮寄的是枪支零件;钟锴在淘宝平台出售的“过桥接头”商品没有被鉴定为枪支零件,且与钟旋无关;钟旋、钟锴之间的转账记录不能证明是用于合伙买卖枪支。3.钟旋仅向某兵、刘某二人出售过零件,在案证据不能证明钟旋向其他人出售的零件是枪支零件。4.公安机关扣押的财物中,金色平板电脑一台、粉色苹果手机(137××××7625)系钟旋未婚妻陈某所有,不是钟旋的作案工具,不应没收。

钟旋的辩护人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理由如下:1.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钟旋有非法制造枪支行为。加工制造枪支零件的李某1未被起诉,其电脑中的采购单没有钟旋签名,在钟旋仓库处起获的枪支零件无法确认是钟旋委托李某1加工的零件。2.认定钟旋非法买卖枪支的事实有欠清楚。鉴定书与扣押清单记录的枪支零件表述不一致,且前者记录的数量较多,如扣押清单的1000个铜击锤、鉴定书的930个击锤,扣押清单的1641个金色枪管固定环、鉴定书的1286个金色枪管固定环,黑色固定环与黑色枪管固定环,银色固定环与银色枪管固定环等。3.钟旋认罪态度好,且主动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

上诉人钟锴上诉提出:1.其没有参与制造枪支零件。2.其仅在案发前一个月接受钟旋安排无偿代发配件。涉案枪支零件鉴定书的数量不准确。

钟锴的辩护人提出应以非法买卖枪支罪对钟锴从轻量刑,理由如下:1.钟锴没有制造枪支的行为。2.钟锴出于单纯的经济利益贩卖枪支零件,主观恶性小。3.涉案配件中“固定环”、“液体配件”不应分开鉴定并均认定为枪支零件。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钟旋与钟锴,原审被告人吴某2程中华,分别合伙定做枪支零件,并在网络平台对外销售。期间,钟旋还向吴限购买枪支零件转售。

(一)2016年9月开始,上诉人钟旋、钟锴通过淘宝网、微信等网络平台,共同贩卖过桥、堵头、调节环等枪支零件(俗称枪支“内脏”)、枪支零件燕尾式气步枪套筒(俗称“燕尾”)及“中握”、扳机等其它零件。期间,钟旋向原审被告人吴限购买燕尾“后握”(燕尾式气步枪套筒)100条。钟旋还提供样板,委托李某1(另案处理)加工制作过桥、堵头、调节环等枪支零件“内脏”。

钟旋、钟锴以快递邮寄方式将前述加工、购买的枪支零件贩卖给王某、刘某(均另案处理)等网络平台买家,同时以代发货方式为吴限等人邮寄燕尾等枪支零件给买家。

钟旋租用东莞市黄江镇社贝村旺角城美宜佳便利店对面的“绿色家园”店铺存放前述枪支零配件。2018年1月12日,公安机关在该“绿色家园”店铺内缴获大量过桥、堵头、调节环、燕尾等枪支零件及“中握”、扳机等零配件一批。经鉴定,其中有枪支零件4348个(含燕尾式气步枪套筒15个)。2018年1月16日、24日,公安机关先后自前述枪支零件买家刘某、王某处各缴获气枪各一支(经鉴定,均是气步枪,认定为枪支)。

一审期间,钟旋、钟锴的家属代钟旋退缴违法所得28000元、代钟锴退缴违法所得3000元。

以上事实,有一审庭审出示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现场勘查记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移交物品清单证明:

1)公安机关对位于东莞市黄江镇社贝村旺角城美宜佳便利店对面的“绿色家园”店铺进行搜查,查获并扣押667个一体银色堵头、1501个一体黑色堵头、40个一体铜堵头、328个黑色分体堵头身、400个黑色分体堵盖、2546个推杆、4袋共360个扳机、1袋钢珠、4袋共295条扳机压条、3箱大号弹簧、7袋小号弹簧、l袋硅油、3袋黑色小密封圈、2袋黑色厚密封圈、1袋银色螺丝、2袋银色插栓、1盒黑色螺丝、1台王者牌打气机、1台工具电钻、233支中握枪身、15支燕尾枪身、629个银色击锤、1000个铜击锤、218个塑料加铜一体过桥、194个铜三合一过桥、90个黑色三合一过桥、57个银色三合一过桥、306个银色分体过桥中段、980个银色分体过桥套、391个铜分体过桥套、196个黑色分体过桥套、294个黑色分体过桥身、940个银色一体过桥、208个钢一体过桥、149个黑色一体过桥、170个铜过桥身、1641个铜固定环、1972个黑色固定环、604个银色固定环、512个银色调节环身、236个银色调节环套、114个黑色调节环、一批快递单、一批蓝色塑料筐、4个使用过的空快递包装箱、1个使用过的空物流快递木箱、182张圆通速递单、232张快捷快递单、深圳市和圣恒科技有限公司送货单37份、德邦快递单394张。从钟锴处扣押手机两部。

钟锴对公安机关从绿色家园店铺扣押的物品及扣押地点均指认确认。

2)公安机关对钟旋位于广东省龙川县鹤市镇河布村委会万兴村9号的住处进行搜查,扣押涉案手机3部(手机号码:137××××7625、189××××6725)、平板电脑一部。

3)公安机关于2018年1月12日依法对快递员赵某1的粤S×××××五菱牌小汽车进行搜查,缴获快递单底单163张。从赵某1处扣押手机1部(137××××3762)。

4)公安机关于2018年1月24日自王某处扣押迷彩色气枪1把,黑色枪托1个,黑色瞄准器1个,迷彩和黑色消声器2截,灰白色铅弹33颗,钛质制铅弹模具1套,灰色铅条1卷。

公安机关从刘某处提取黑色秃鹰气枪1支,黑色打气筒1个,白色钢珠500颗,黑色瞄准器1个,黑色枪挂包1个。

2.东公(司)鉴(痕)[2018]03001号鉴定书:证实328个黑色分体堵头身(送检编号:C201803001001)属于枪支零件;400个黑色分体堵头盖(送检编号:C201803001002)属于枪支零件;930个击锤(送检编号:C201803001003)属于枪支零件;218个过桥(送检编号:C201803001004)属于枪支零件;1286个金色枪管固定环(送检编号:C201803001005)属于枪支零件;888个黑色枪管固定环(送检编号:C201803001006)属于枪支零件;169个银色枪管固定环(送检编号:C201803001007)属于枪支零件;114个调节环(送检编号:C201803001008),不能确定是否为枪支零件。气枪(送检编号:C201803001009,是1支步枪,认定为枪支;129支燕尾式气步枪套筒(送检编号:C201803001010)属于枪支零件。

3.鉴定委托书、鉴定事项确认书,证明鉴定中心确认接收公安机关送检的部分配件,其中确认燕尾129支(送检编号:C201803001010),114支在抓获程中华时缴获,另外15支在抓获钟锴时缴获。公安机关送检的233个“中握”(在抓获钟锴时缴获)、11个“中握”(在抓获程中华时缴获)等零件未予确认。

4.东公(司)鉴(痕)[2018]01006号鉴定书:证实从王某住处缴获的枪形物品编号C201801006001一支,经鉴定是一支气步枪,认定为枪支。

5.淘宝交易记录:

1)钟旋在淘宝上向多人出售商品名称包含“固定标准分离型环套圆形管”“过桥接头”“1612堵头”“静音击锤”等字样的商品,交易金额在35元到12000元不等。另,2017年12月28日15:54钟旋在淘宝上与吴限存在一笔交易,交易金额为50000元。刘某在2017年2月15日、2月22日、2月23日在淘宝网向钟旋购买商品名称包含“内1612堵头”“液压管道过桥接头”等字样的商品,每次交易金额在40-71元不等。王某在2017年3月3日在淘宝网上向钟旋购买商品名称包含“过桥接头……通用全套”字样的商品1件,成交价格为255元。

2)钟锴在在淘宝上向多人出售商品名称包含在淘宝上向多人出售商品名称包含“过桥接头”“静音击锤”等字样的商品,交易金额在36元到249元不等。

6.微信注册信息、聊天记录及交易明细:

1)钟旋与钟锴的微信聊天记录:

2018年1月1日,钟锴“那边冰箱旁边有一个件是不是也要发的”,钟旋“不是,里面是一条后握”,钟锴“过桥是不是那箱”(发枪支配件的图片)。钟锴“班级组是几件”(发配件图片),钟旋“班级还少个小弹簧”。钟锴“快递几点过来啊”,钟旋“快捷小赵,137××××3762”。

2018年1月2日,钟锴“身子可以和内脏包在一起么,中握发这种么(发送中握配件图片)”,钟旋“中握发箱子里那种,有标的留着”。

2017年1月4日,钟旋“来个例图,ID要拍到,顺便拍几个后握进去”,钟锴发送一个后握的小视频。

2017年1月5日,钟锴“兄弟,你有个快递,就一个袋子装着,我一摸就是知道是中握班级”。

2017年1月6日,钟锴“55后握是什么意思,后握套件是什么意思”,钟旋“就是一套普通内脏,一条燕尾,一套班级一个护圈,普通内脏就是pom8短堵和普通固定环”。

2)证实钟旋(账号:×××)多次通过微信向东莞市快捷快递有限公司黄江分公司快递员赵某1(账号:wxid_qz46v3t6i71g22)转账,金额多为几十元。

7.支付宝注册信息、转账记录:证实钟旋在支付宝上的注册信息对应用户ID为:2088422210291179,绑定手机号码:137××××7625,绑定证件号码:XXX;另一用户黄凯的支付宝账户,实际使用人为钟旋,对应用户ID为:2088722092926461,绑定手机号码:XXX,绑定证件号码:XXX。钟锴在支付宝上的注册信息对应用户ID为:2088702773729640,绑定手机为:151××××8100,绑定证件号码:XXX。

钟旋在2017年4月30日向钟锴转账3000元。钟锴在2017年3月5日、3月31日、4月30日分别转账6000元、5000元、3000元。

8.采购单:证实钟旋以广东省东莞市黄江镇东辉五金机械名义分别于2016年9月26日、2016年12月25日、2017年2月2日向深圳市和圣恒科技有限公司(李某1)订购材料名称为铝合金固定环、铝分体接头等货品的情况。

9.证人李某1证言:自2016年9月底至2017年3月,钟旋提供样本,委托李某1定做一些油头管、三接黄头接头、调节螺母、铜接头、不锈钢接头等,李某1不知道是用于做枪支。李某1一共帮钟旋做了5、6单,总计15万人民币左右,获利5万元左右。钟旋通过微信或者支付宝转账货款给李某1使用的深圳市和圣恒科技有限公司账户。

10.证人赵某1证言:2017年11月左右,赵某1承接东莞市黄江镇社贝村社贝二路旺角城广场内一店铺的快递业务,发快递的数量约10次,130-150件之间。与其接洽的是两个店主,起初寄快递件的男店主年龄25岁左右,他寄的比较多,后来寄快递件的店主年龄22岁左右,戴一副眼镜,他寄的比较少,他们用同一个微信号跟其联系的,快递单署名都是钟友。钟友说寄的物品是不锈钢架子和一些不锈钢零配件,寄往辽宁、河北、吉林、黑龙江、云南、四川、贵州、江西等地方。快递件是用纸箱包装的,70厘米左右的长方形箱子或10厘米左右的正方形纸盒子。公安人员在其车辆查获钟友发快递时留下的一批快递单。赵某1的微信号是:×××,备注名:快捷小赵、137××××3762。钟友的微信备注名叫AHydra精工,微信号×××。

辨认笔录:辨认出钟旋就是以钟友的名字寄快递的店主;钟锴就是用钟友的名字寄快递的另一名店主。

指认手机截图:指认其使用的微信号为×××,钟友的微信号为×××(钟旋),以及其与钟友之间收发快递及支付快递费相关的微信聊天信息。

11.证人王某证言:证实2017年3、4月份,王某在淘宝等网购平台购买了气枪零件组装了一把绿色气枪。

12.证人刘某证言:证实2016年11月份至2017年2月份,陆续在淘宝网购买部件和钢珠组装一把气枪。

指认手机截图:指认其手机淘宝的账户信息和购买钢珠的淘宝交易信息。

13.原审被告人吴限的供述:2017年10月底、12月底,吴限先后贩卖100把、200把燕尾给钟旋,两人微信联系,钟旋支付宝付款。吴限还有转钱给钟旋帮发货(燕尾)。其只记得其中五个客户。

14.上诉人钟旋的供述:2016年9月份左右始,钟旋通过淘宝和微信售卖气枪配件的,主要是贩卖秃鹰气枪的外壳“燕尾”(分为中握和后握),同时也通过淘宝、微信以“代发”的形式贩卖握把、恒压阀、内脏等配件。钟旋开始只卖内脏,从网上购买样品之后自己到加工厂做。钟锴没有和钟旋一起贩卖枪支配件。2017年初,钟旋叫钟锴帮发包装快递,联系买家和卖家以及收钱都是钟旋做。2017年7月,在黄江镇社贝旺角城租了一个铺位(1121号)绿色家园,接替黄江镇黄江大道435号东辉家具店,作为新仓库存放内脏等气枪配件和发货地点。钟旋基本上全国各地都有发货,总共发出去的数量燕尾约600条,内脏约1000套。钟旋贩卖气枪配件至今获利约6万元,花销约3万元。钟旋的支付宝账号是189××××6725,关联同一张工商银行的储蓄卡(黄江镇工商银行钟旋名字开户的)。钟旋的淘宝店名叫“兔小配杂货铺”,淘宝店号忘记了。微信号是×××,微信名是“AHydra精工”。

绿色家园存放的击锤、堵头、过桥、固定环等枪支配件,是钟旋通过深圳和圣恒科技有限公司的李某1加工的,钟旋找李某1加工了1000套内脏,一套内脏包括一个击锤、一个过桥、一个堵头、两个固定环,一个调节环、一个推杆。钟锴不清楚,钟锴可能因为看到不同人送货就认识是不同公司。燕尾是向吴某1、吴限买的,扳机、扳机压条和胶圈是在网上买的。没有对应配件的时候就在网上找人代发。钟旋和吴某1交易了三次,第三次时吴某1带着吴限(吴限的微信号为农夫)绿色家园附近交易。之后吴限第一次送150根后握,第二次送200根中握(中握和后握对应的是同一型号,同一尺寸,只是中握外观装饰会有变化)。除了被缴获的,其他的配件卖掉了。吴限每隔一两天就叫钟旋代发燕尾、内脏,至今代农夫发了300至400套枪支配件,大部分是燕尾。燕尾是不加钱代发。钟旋向吴某1和吴限购买的燕尾有一半左右被吴某1和吴限自己卖了,一半左右是钟旋自己卖。

钟旋还通过转单方式贩卖枪支配件,即买家找钟旋要购买时,钟旋去找上家,上家以“代发价”卖给钟旋,钟旋将收货地址给上家发货,钟旋向下家收取高于“代发价”的价格。

辨认笔录:辨认出钟锴、吴限(农夫)、赵某2(快捷快递员)、吴某1(大虾兔子商贸)。

指认照片:指认出其与吴某1、吴限交易枪支配件的地点。指认物品照片。指认出公安机关在其店内查获的枪支配件燕尾和内脏,指认手机截图中本人的微信号(Ahvdra精工)、QQ号(11×××23一叶某、1950955979),指认大虾兔子商贸(吴某1)、农夫(吴限)等上、下家的微信(其中有等微信号,指认其与吴某1(大虾兔子商贸)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系枪支配件交易情况,包括客户地址、微信转账、快递单照片等内容)

15.上诉人钟锴的供述:2016年9月左右,钟锴在黄江镇黄金大道435号东辉家具店,开始通过淘宝、微信售卖气枪配件。一支气枪有内脏、枪身、枪管、气瓶、握把、扳机、转接阀、瞄准镜、消音器等配件组成,其中内脏又包括堵头、固定环、调节环、击锤、过桥和其他一些螺丝配件。枪身又叫燕尾或者中握。钟旋和钟锴是合伙贩卖气枪配件,共同出资购进一批气枪配件,各自上网寻找客户售卖,利润用于共同生活花销,过程中二人互相帮忙寄件、互相交互客户信息。2017年4月左右开始,钟锴在微信上售卖内脏等枪支配件,供货商是钟旋联系,主要贩卖仿“秃鹰”步枪的气枪枪身(包括燕尾和中握)、内脏、枪管。内脏的供货商有两家,深圳市和圣恒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公明的加工厂。两家公司直接送货到黄江,钟锴和钟旋去长安提货枪身一次,收到吴总的物流一次。钟锴至今共卖了约200多个客户,贩卖内脏约300多套,枪身约100条,一般以进货价加50%的价钱售卖,售卖气枪配件至今共赚取利润约2、3万元。钟锴还转单贩卖过枪管5、6次。

2017年7月至11月初,钟锴去广州工作,没有再卖配件。2017年11月,钟锴回到东莞黄江后,搬到黄江镇旺角城钟旋租的铺位,那些燕尾和内脏等枪支配件都放在里面。钟旋自己在微信上联系买家贩卖燕尾、中握和内脏,供货商是钟旋联系,其只是帮钟旋给卖家的枪支配件打包,并通知快递来取件。另外钟旋没有时间时,也通过微信将买家信息和要货情况通过微信发给其,其帮忙配好件就通知快递上门取件发货。钟旋让其发的都是快捷快递,快递费是钟旋支付。帮钟旋打包没有收取报酬。黄江镇社贝旺角城铺位1121号(绿色家园)是钟旋租的,公安机关在绿色家园中搜到气枪配件内脏约600多套,枪身200多条,圆通快递单182张、快捷快递单232张、深圳市和圣恒科技有限公司送货单37份、德邦快递单394张和其他财物一批。内脏是进货囤积的,200多条枪身是2017年12月28日到货。

钟锴二人是通过快递将气枪配件交货给客户的,使用“钟友”“钟生”等假名,寄件地址是东莞黄江,使用的电话有189××××6775、137××××6725、155××××0376(均是钟旋名字登记)。钟锴使用微信号×××(昵称风轻云淡,用钟锴的137××××4125申请的)或钟旋的微信(昵称精工)与厂家联系,联系厂家的电话号码137××××4125,与客户联系是用155××××0376的号码。

辨认笔录:辨认出钟旋、赵某1,辨认出吴某1是2017年8月份在长安镇向其与钟旋贩卖约300支枪身的男子。

指认现场照片:指认出其与钟旋到长安镇万达广场旁买燕尾的地点。

指认物品照片:指认东莞市黄江镇社贝村旺角城店铺(绿色乐园)以及从该处缴获的气枪零部件(其中秃鹰燕尾15根、中握燕尾233根以及一套气枪内脏样式),深圳和盛恒公司的送货单若干张,圆速递单182张,快捷快递单232张,德邦快递单394张。

指认手机截图:指认出其手机内其支付宝账号、绑定的银行卡、微信钱包、微信绑定银行卡、微信聊天界面(其中AHydra精工是钟旋)以及其与钟旋微信聊天记录(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期间存在聊天记录,包括买卖枪支配件的内容,有配件图片、发货快递单图片近30张、快递地址等内容)。

(二)2017年6月,原审被告人吴限、程中华合伙制造枪支零部件气步枪套筒(俗称“燕尾”)后对外销售。吴限负责购买原材料、垫资,程中华负责与加工商汪某联系加工、交货事宜。吴限和程中华将加工制得的气步枪套筒存放于安徽省枞阳县钱桥镇前桥村陈楼组吴限住处,二人各自通过淘宝网、微信等平台贩卖牟利。

2017年10月底、12月,原审被告人吴限两次向上诉人钟旋贩卖零件,包括其与程中华制造的“燕尾”后握(燕尾式气步枪套筒)100条。

2018年1月12日,公安机关在前述钟旋存放枪支零件的“绿色家园”店铺内缴获库存的15支枪支零件气步枪套筒(“燕尾”后握)。2018年1月12日,公安机关在前述吴限住处缴获枪支零件气步枪套筒114支(“燕尾”后握)。

以上事实,有经一审庭审出示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搜查证、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证实:(1)公安机关抓获程中华时,于2018年1月12日在吴限位于安徽省枞阳县钱桥镇前桥村陈楼组的住处进行搜查,缴获涉案枪支配件燕尾125根(注:后握114根,中握15支。根据程中华指认扣押物品认照片情况确定),依法予以扣押;还扣押程中华Vivo牌手机1部(135××××5561、138××××4649),苹果牌手机1部(135××××6309)。

2)公安机关于2018年1月12日对汪某位于安徽省肥西县桃花镇草岗居委会东冠繁华逸程E2栋905的住处进行搜查,缴获涉案华为手机1部,台式电脑主机1台,并依法予以扣押。

2.东公(司)鉴(痕)[2018]03001号鉴定书:129支燕尾式气步枪套筒(送检编号:C201803001010)属于枪支零件(注:其中114支在抓获程中华时缴获)。

3.支付宝注册信息及相关记录:证实

1)支付宝注册信息:

吴限在支付宝上的注册信息对应用户ID:20883XXX,绑定手机号码:159××××2476,绑定证件号码:。

程中华在支付宝上的注册信息对应两个用户,其中一个用户ID:2088622441207684,绑定手机号码:137××××1334,另一对应用户ID:20889XXX,绑定手机号码:135××××5561,绑定证件号码均:XXX。

2)淘宝交易记录:吴限在淘宝上向多人出售商品名称包含“DIY燕尾成品身子加工”“精密管5.5”“燕尾槽滑台铝合金身子”“固定环皮轨燕尾槽滑轨”等字样的商品,交易金额在400元到850元不等。另,2017年12月28日15:54钟旋在淘宝上与吴限存在一笔交易,卖家为吴限,买家为钟旋,交易金额为50000元。

3)支付宝转账记录:

钟旋和吴限:钟旋通过支付宝向吴限转账,2017年8月4日转账26000元,12月28日转账2000元。

吴限和程中华:2017年5月至12月期间,吴限通过支付宝向程中华多次转款,金额在50至10000元不等,其中2017年10月25日分两笔转账共17000元,11月22日分两笔共转账共10000元。上述期间,程中华通过支付宝向吴限多次转账,金额在50-3450元不等。

程中华与汪某之间:程中华在2017年10月25日、11月3日通过支付宝向汪某妻子徐某1分别转账16600元、10000元。

4.调取证据清单及物流单据证实:经向东莞市天地华宇物流黄江分公司调取吴限(身份证号码:)物流单据,吴限收货人于2017年11月7日签收一单从合肥寄出的货物,品名标注机械配件,重量140KG,运费453元;12月28日签收一单从合肥寄出的货物,品名标注机器配件,重量218公斤,运费660元,上述两单货物均为客户自提,寄件人均是徐某2。

5.证人汪某的证言:汪某在合肥赛翔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做铝合金设计加工。2017年2、3月份,姜某1、程先生(经辨认系程中华)给汪某一个气枪配件样板定做。汪某拿着样板画出图纸在网上找了加工店。汪某总共为程先生和姜某1加工配件971个。民警从汪某电脑中提取的深圳姜某2、程生加工气枪配件的清单中,第一栏是帮助姜某2加工气枪支配件200个,项目名称铝型材加工,销售金额14400元,利润6120元;第二栏分别是帮姜某2送来的气枪支配件打孔,项目名称铝型材二次加工,成本500元,汪某没再收取费用,另外两次是帮程生加工气枪配件共192个,项目名称分别为单孔铝型材和双孔铝型材,总利润是3656元;第三栏是帮程生加工气枪配件共579个,项目名称分别为单孔铝型材和双孔铝型材,总利润是23542元。姜某2和程生付款有时候是直接转账到汪某的微信号(赛诚科技),有时候发到其老婆徐某1支付宝账号(13×××82)。

辨认笔录:辨认出程中华就是程先生。

指认电子文件截图:指认从其电脑中提取的气枪配件设计图图纸,就是按照程中华提供的配件样品测绘出来的。

指认电子文件截图:指认从其电脑中提取的为深圳姜某2、程中华加工气枪配件的清单,加工总件数971件,总利润33318元。

指认电子文件截图:指认从其涉案电子设备中提取的与深圳程中华、姜某2商量加工枪支配件的聊天记录;指认与冠晨胡经理商量加工气枪配件的QQ聊天记录。

指认手机截图:指认从其涉案电子设备中提取的与广雄金属深圳陈生(微信号:×××,QQ37×××29)、向被深圳姜某2(szhz5198)商量加工枪支配件的聊天记录;指认与冠晨胡经理、商量加工气枪配件的QQ聊天记录。

6.证人吴某1证言:证实从2017年4月份,吴某1介绍贩卖枪支配件生意的吴限给黄江镇钟旋。

辨认笔录:辨认出钟旋。

指认手机截图:指认“大虾兔子商贸”就是其贩卖燕尾时所使用的微信。

7.上诉人钟旋的供述:钟旋通过吴某1介绍,向吴限购买两次燕尾,第一次是150根后握,第二次是200根中握。

8.原审被告人吴限的供述:吴限自2017年3、4月份开始在网上淘宝、微信贩卖枪支配件燕尾。吴限购买加工枪支配件燕尾铝材的原材料,再邮寄到安徽合肥给汪某加工。程中华负责联系汪某、结账。吴限负责原材料和垫付原料费、加工费,最后和程中华一起结算,两人分别在网上贩卖。总共加工了四五百条燕尾,加工成品放在其安徽枞阳县前桥镇钱桥春村陈楼组的吴限住处,程中华、吴限贩卖枪支配件每把获利300元左右,至今获利大约7万元。吴限加工的燕尾主要是卖给黄江镇的钟旋,因为燕尾的样板是钟旋给的。吴限通过吴某1介绍认识钟旋,钟旋、吴限共交易了2次,吴限通过天地华宇物流把燕尾发到了黄江镇,第一次2017年10月底100把燕尾,第二次是2017年12月底200把燕尾。吴限有找钟旋帮发燕尾给客户,客户人数较多,记得的仅5个人。

辨认笔录:辨认出其合伙销售气枪配件的程中华;辨认出向其订购气枪配件的钟旋;辨认出帮其加工气枪配件的汪某;辨认出苏峰印好像是向其购买燕尾的安仔。

指认电子文件截图:(1)指认出其贩卖枪支配件所使用的两个支付宝账号及两个微信号;(2)指认出其贩卖枪支配件使用的t_1504762288502_0923的千牛软件账号交易成功的75个下家交易信息以及wuxian2910的千牛账号交易成功的38个下家交易信息情况;(3)指认出其昵称为“A胜达”和“A农夫”的账号中分别与其交易枪支配件的下家信息及部分聊天记录。

9.原审被告人程中华的供述:2017年3月份,汪志宝出资采购了燕尾原材料,找汪某做图纸帮忙加工制作。2017年6月份许,程中华找到朋友吴限一起做气枪配件燕尾销售,吴限负责出资金及购买原材料,程中华负责找汪某加工。汪某按照汪志宝的图纸加工好燕尾,通知程中华到合肥市拿货,交吴限拉回来放在吴限的家里存放,公安机关在吴限住处缴获的120支燕尾配件应该是还没有卖出去的。程中华共找汪某加工了600到700把枪支配件燕尾,程中华再以成本价150元至160元不等的人民币向吴限拿货销售。程中华和吴限不是合伙关系。2017年2月左右加工的400个配件中,程中华按照吴限的要求通过物流发了大约150-180个左右去东莞。程中华是通过快递将燕尾寄给买家的,寄件人用过假名徐某2等假名。

辨认笔录:辨认出吴限和汪某。

全案综合证据:

1.物证

1)枪支零部件共4462个(经鉴定,系枪支配件)。

2)气枪2支(经鉴定,系枪支),系从涉案人员王某、刘某处缴获。

3)快递单、送货单、手机、电脑等涉案物品一批。

2.东公(司)鉴(电)字[2018]01009001、003-006、008-017号检验报告:证实从被告人及涉案人员处扣押的手机、平板电脑、台式电脑等设备中依法提取钟旋、钟锴、吴限、程中华等人的聊天软件通讯资料、文件、短信、通话记录等电子证据。

3.到案经过:证实钟旋、钟锴、吴限、程中华均系被动归案,无自首情节。

5.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证实被告人钟旋、钟锴、吴限、程中华的身份情况,作案时均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6.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钟旋、钟锴、吴限、程中华等被告人到案时尿液现场经毒品类快速检测,结果均呈阴性。

7.鉴定委托书及不受理委托鉴定报告:证实公安机关将扣押的涉案枪支零部件送检的情况,其中部分疑似枪支零部件经送检,鉴定机构以不具备检验鉴定条件为由,不予受理。

对于上诉人钟旋、钟锴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意见,综合评判如下,1.关于钟旋等四被告人是否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名的问题。本案中,公诉机关所指控的事实、证据虽然反映钟旋等四人有委托他人制造枪支零件的行为,但公诉机关仅指控四人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四被告人还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变更起诉,依法应当在判决前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保障被告人、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原判虽然称在庭后就罪名增加问题听取了控辩双方意见,但在案材料、裁判文书没有反映控辩双方就此表达意见并展开辩论的内容。故一审法院在开庭后径行判决增加非法制造枪支罪名,既没有公诉机关的书面起诉意见,又没有保障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对此部分的罪名不予认定。但钟旋、钟锴非法买卖枪支配件所涉枪支数量大,情节严重,原判虽然就起诉所指控罪名外增加了选择性罪名“非法制造”,但所涉枪支数量没有重复计算,没有数罪并罚,原判根据四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四人的定罪虽然有误,但量刑适当。2.关于扣押清单及鉴定意见所记录的枪支零件名称、数量存在差异的问题。鉴定意见中的检材品名、数量有鉴定委托书、鉴定事项确认书、检材照片等予以确定,与扣押清单、物证照片中的物证一一对应,二者在名称描述上个别字眼的差异不足以产生歧义。另,鉴定意见中的检材种类、数量少于扣押清单记录,是因鉴定中心仅受理侦查机关委托鉴定的部分检材,此事实有鉴定中心出具的不受理委托鉴定告知书、鉴定事项确认书等予以证明。3.关于钟旋所提扣押在案的金色平板电脑一台、粉色苹果手机系其未婚妻所有的问题。扣押清单显示,钟旋确认其是该手机、平板电话的持有人,该手机内电话号码137××××7625还绑定有钟旋犯罪使用的支付宝账号,现尚无证据反映该手机、平板电话是他人所有。

本院认为,上诉人钟旋、钟锴及原审被告人吴限、程中华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买卖枪支,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其中,钟旋、钟锴非法买卖枪支行为属情节严重。在钟旋、钟锴非法买卖枪支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钟旋系起主导作用的主犯,钟锴是起次要作用的从犯,依法减轻处罚。在吴限、程中华非法买卖枪支的共同犯罪中,二人分工协作,均起积极主要作用,不区分主次。钟旋、吴限、程中华三人均能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钟旋、钟锴的家属代二人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唯径行增加被告人非法制造枪支罪名部分的程序不当,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纠正。上诉人钟旋、钟锴及其辩护人认为二人行为不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的意见成立,其他意见没有法律或事实依据,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条第(一)项、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刑终562号刑事判决第五、六、七项对本案违法所得等涉案财物的处理部分。

二、撤销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刑终562号刑事判决第一项至第四项中对被告人钟旋、钟锴、吴限、程中华的判决部分。

三、上诉人钟旋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12日起,执行至2030年1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四、上诉人钟锴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12日起,执行至2023年1月11日止)。

五、被告人吴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12日起,执行至2022年1月11日止)。

六、被告人程中华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12日起,执行至2021年7月11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马建兵

审判员 向玉生

审判员 潘惠莉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傅惟惟

书记员 林联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的;

(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七)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或者具有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十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十千克以上、雷管三百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百米以上的;

(八)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的;

(九)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介绍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以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共犯论处。

第二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二)、(三)、(六)、(七)项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三枚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危害严重的;

(四)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第七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盗窃、抢夺、持有、私藏、携带成套枪支散件的,以相应数量的枪支计;非成套枪支散件以每三十件为一成套枪支散件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一条对第一审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判决、裁定:

(一)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

(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四)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五)案件部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不予认定;

(六)被告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七)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八)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且不是必须追诉,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九)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能够确认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具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前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保障被告人、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必要时,可以重新开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罪进行辩论。

第二百四十三条审判期间,人民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或者在七日内未回复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照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