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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某华故意杀人案

向某华故意杀人案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案  由: 故意杀人罪

裁判日期: 2020年09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编写人

胡基厚、欧阳圣艳

问题提示

对因自己事先重大过错行为引发的对方攻击行为原则上不享有正当防卫权

案件索引

2018-12-21|湖南省湘西X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2018)湘31刑初43号|

2019-08-30|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2019)湘刑终104号|

2020-09-14|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刑核78412609号|

裁判要旨

因自己事先违法过错行为引发对方攻击行为,行为人进行还击时,要合理认定前因后果关系,不割裂行为人先前违法过错行为与被害人嗣后攻击行为、行为人最后故意杀伤被害人事件之间有机联系。

因自己事先重大过错行为引发的对方攻击行为,行为人原则上不享有正当防卫权利;在可以使用其他手段避免侵害情况下,行为人仍故意使用足以致对方死伤方式还击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正当防卫是合法行为。对正当防卫不得再进行所谓正当防卫,也不得认定为防卫过当。

关键词

正当防卫 行为人事先重大过错 防卫权 因果关系

基本案情

法院经审理明:被告人向某华(1982年出生)与被害人向某猛(殁年37岁)系同一家族的人。2015年4月,向某华与向某猛之妻鄢某相识后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被向某猛发现。后经其族人斡旋,双方协商,向某华付给向某猛3万元作为赔偿,并保证不再与鄢某来往。此后,向某华仍与鄢某保持不正当性关系,并向鄢某借款500元。2018年3月底,向玉猛发现鄢某曾借钱给向某华且二人仍有联系,认为向某华违背承诺,鄢某有钱借给向某华却没有钱用于自家建房,遂打电话要求向某华当面讲清楚,不然就伤害其小孩。4月3日,向某华从打工地来到湖南省永顺县城,并购买了一把总长约8寸、刀柄上面镶有三颗钉子的屠宰刀随身携带。4月4日凌晨,向某猛、鄢某与向某华按原约定在永顺县城某街(主街之一,系商业步行街)入口处(安装有当地社会管理电子防控平台的监控摄像头)见面,向某猛与向某华为还钱和终止与鄢某关系之事发生争吵,后打电话叫被害人向某淼(殁年29岁。也系族人)与沈某某过来帮忙。向某淼提着装有三把杀猪刀的蛇皮袋和沈某某赶到后,突然用脚踢向向某华腹部,向某华即掏出屠宰刀追刺向某淼。向某淼挥舞蛇皮袋对打,其间从袋中先后掉出两把刀,向某猛捡起其中一把刀,双方相互追打。向某华在追打中持刀刺中向某淼胸部、背部、右肩、右臂等处,致其当场死亡。向某华又持刀追刺向某猛右背部,并在其倒地后朝其头部猛踩。鄢某护在向某猛身边,将其手中的刀丢弃,向某华欲再踢向某猛头部时,向某猛自己翻身躺在地上,后当场死亡。打斗过程中,向某华左手掌等处受伤。过路群众见状拨打110电话报警和120急救中心电话,向某华亦拨打120急救电话。公安人员到达现场后,向某华供认两名被害人系其持水果刀捅刺,公安人员遂将其抓获归案。向某淼、向某猛均因右肺破裂致大失血而死。

公诉机关指控: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

被告人辩称:向某猛、向某淼持刀对其砍杀,其持刀反抗是正当防卫,且没有致二人死亡故意,请求从轻处罚。辩护律师辩称被告人行为应以防卫过当论,且有自首情节,被害人有重大过错,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

湖南省湘西X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12月21日作出(2018)湘31刑初4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向某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向某华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8月30日作出(2019)湘刑终1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9月14日作出(2020)最高法刑核78412609号刑事裁定,核准对向某华的死刑裁判。

法院认为

湖南省湘西X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人向某华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将向某淼、向某猛捅死不能以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论。二被害人在本案起因上确有一定过错,但并非重大过错,且被告人过错在先。被告人虽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上诉人向某华在赴约前提前准备了刀具,在对方未亮出刀具情况下即拿出随身携带的屠宰刀追刺被害人向某淼。向某淼自始至终没有从蛇皮袋内拿出刀具,只有挥舞手中蛇皮袋击打和阻挡上诉人的捅刺行为。从向某淼的尸检鉴定意见及尸检照片来看,其被捅刺部位多集中在腰腹部以上要害部位,从伤口深度可见用刀力度之大。上诉人对向某淼的致死意图明显。虽然被害人向某猛随后捡起掉落在地的杀猪刀加入了与向某淼一起对抗上诉人的打斗,但从视频监控可以看出上诉人在此过程中有多次逃离避免自身损害的机会,且在向某淼被捅刺数刀倒地不起后,上诉人并未收手,持刀继续追刺向某猛,在向某猛被刺倒地后,仍脚踢其头部,且数次持刀靠近,称要搞死他。上诉人行为反映了其追求向某猛死亡结果发生的主观故意。一审定性准确。案发前,向某猛曾以伤害上诉人小孩等言语相威胁要求与上诉人见面,但并未实施该伤害行为。向某猛上述言行虽有不当,但不构成过错。案发时,向某淼准备了刀具并先脚踢向某华,在案件起因上确有一定过错,但非重大过错。上诉人与鄢某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数年,曾承诺不再与鄢某来往,但未能遵守承诺。上诉人在本案起因上存在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在刑事裁定书中,首先强调“本案因向某华与被害人之妻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而引发,向某华持刀连杀二人。”

案例评析

本案审理发生在普遍强调有效激活正当防卫制度的大背景下。被告人的行为外观上容易认为构成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以此为由进行辩解辩护。本案裁判结果及表述的裁判理由,对于正确理解和适用我国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制度以及2020年8月28日两高一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高度关注和依法处理对因自己事先重大过错行为引发的对方攻击行为是否享有正当防卫权等以往不被重视的重大问题,具有较大借鉴价值。

一、正确认识正当防卫制度的目的及总要求

正当防卫事关人的健康权甚至生命权,对其认定与否不能不慎重。根据刑法基本原则特别是罪刑法定及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准确理解和把握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和立法精神,是正确适用该制度前提。我国刑法对于正当防卫制度,仅在第二十条作出原则性规定性,全面准确理解其含义和把握其立法精神,难度很大。

(一)学术界及实务界对本案类似情形的基本认识

本案情形显然不能认定为被告人向某华系防卫挑拨。这是必须明确的。

学术界对本案类似情形下能否正当防卫,从可以查到的资料看,普遍没有什么专门研究,但可从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及防卫挑拨不能适用正当防卫等方面的分析论述中受到启发。张明楷教授对此,仅表述为:“对自己招致的不法侵害能否进行正当防卫,也需要讨论。如后所述,防卫挑拨不成立正当防卫。而且,以不法行为引起对方的侵害行为时,对方的侵害行为本身可能构成正当防卫,对正当防卫不能再进行正当防卫。但是,如果轻微过失甚至无过错地引起了对方的侵害,或者预想只会引起对方的轻微反击,对方却对重大法益进行侵害时,仍有实行正当防卫的余地。”[1]张明楷教授在此论述,对于我们提供了一个重要思路。

最高人民法院以往发布的一些典型案例以及有关领导关于刑事审判工作的讲话,均没有直接针对类似案件的情形,普遍只是一般性论述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归纳起来,主要观点是:正当防卫是为了避免合法权益免受侵害,在紧急情况下制止不法侵害,赋予公民实施自力救济以便保护合法权益的一项措施。存在不法侵害是正当防卫成立的前提,但只有这种不法侵害具有紧迫性时,才允许对其实施防卫。因此,规定正当防卫的目的在于在紧急情况下制止不法侵害,以保护合法权益;正当防卫制度的实质在于“以正对不正”,依据“邪不压正”的常理常情。[2]最高人民法院对这方面的强调,对于正确理解和适用正当防卫制度,显然大有益处。

(二)《指导意见》解读

在现在普遍强调有效激活正当防卫制度的大背景下,同时强调该制度的目的和实质,很有必要。最高司法机关对此显然有清醒认识,在《指导意见》中,开宗明义地首先表述道:“为依法准确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维护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利,鼓励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刑事司法工作”,并在第一章(总体要求)中提出四个方面要求:一是把握立法精神,严格公正办案。强调要准确理解和把握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二是立足具体案情,依法准确认定。强调要立足防卫人防卫时的具体情境,综合考虑案件发生的整体经过,结合一般人在类似情境下的可能反应,依法准确把握防卫的时间、限度等条件。三是坚持法理情统一,维护公平正义。强调要注重查明前因后果,分清是非曲直,确保案件处理于法有据、于理应当、于情相容,符合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四是准确把握界限,防止不当认定。强调对于以防卫为名行不法侵害之实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坚决避免认定为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对于虽具有防卫性质,但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依法认定为防卫过当。

须强调的是:对该章所指“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应该全面理解。在因被告人的过错行为致使受害人出于愤怒去攻击被告人,被告人进行还击的情形,也要坚持“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确保案件处理于法有据、于理应当、于情相容,符合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易言之,要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既要防止对不法侵害作不当限缩,防止将以防卫为名行不法侵害之实的违法犯罪行为错误认定为防卫行为,也要防止将因被告人的重大过错行为致使受害人出于愤怒去攻击被告人,被告人进行还击的行为轻易认定为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

2、典型案例刘金胜故意伤害案对类似案件处理的借鉴

两高一部在印发《指导意见》的同时,还发布了6个涉正当防卫典型案例,其中刘金胜故意伤害案对类似本案的案件处理有很大借鉴作用,虽然本案处理时根本没有参考该案。

该案基本案情:被告人刘金胜与黄某甲非婚生育四名子女。2016年10月1日晚9时许,被告人刘金胜与黄某甲因家庭、情感问题发生争吵,刘金胜打了黄某甲两耳光。黄某甲来到其兄长黄某乙的水果店,告知黄某乙其被刘金胜打了两耳光,让黄某乙出面调处其与刘金胜分手、孩子抚养等问题。黄某乙于是叫上在水果店聊天的被害人李某某、毛某某、陈某某,由黄某甲带领,于当晚10时许来到刘金胜的租住处。黄某乙质问刘金胜,双方发生争吵。黄某乙、李某某各打了坐在床上的刘金胜一耳光,刘金胜随即从被子下拿出一把菜刀砍伤黄某乙头部,黄某乙逃离现场。李某某见状欲跑,刘金胜拽住李某某,持菜刀向李某某头部连砍三刀。毛某某、陈某某、黄某甲随即上前劝阻刘金胜,毛某某、陈某某抱住刘金胜并夺下菜刀后紧随李某某跑下楼报警。经鉴定,黄某乙的伤情属于轻伤一级,李某某的伤情属于轻伤二级。

该案处理结果:佛山市禅城区法院判决认为,正当防卫以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为前提,对轻微不法侵害直接施以暴力予以反击,能否认定为正当防卫,应当结合具体案情评判。黄某乙、李某某各打被告人刘金胜一耳光,显属发生在一般争吵中的轻微暴力。此种情况下,刘金胜径直手持菜刀连砍他人头部,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综合案件具体情况,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刘金胜有期徒刑一年。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两高一部表述的该案典型意义:司法适用中,既要依法维护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利,也要注意把握界限,防止滥用防卫权,特别是对于针对轻微不法侵害实施致人死伤的还击行为,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准确认定是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是一般违法犯罪行为。第一,注意把握界限,防止权利滥用。本案中,黄某乙、李某某打刘金胜耳光的行为,显属发生在一般争吵中的轻微暴力,有别于以给他人身体造成伤害为目的的攻击性不法侵害行为。因此,刘金胜因家庭婚姻情感问题矛盾激化被打了两耳光便径直手持菜刀连砍他人头部,致人轻伤的行为,没有防卫意图,属于泄愤行为,不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第二,注重查明前因后果,分清是非曲直。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或者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的不法侵害,特别是发生在亲友之间的,要求优先选择其他制止手段,而非径直选择致人死伤的还击行为,符合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契合我国文化传统。对于相关案件,在认定是否属于正当防卫以及防卫过当时,要综合案件具体情况、特别是被害方有无过错以及过错大小进行判断。本案中,刘金胜与黄某甲因家庭、情感问题发生争吵,刘金胜打了黄某甲两耳光,这是引发后续黄某乙、李某某等实施上门质问争吵行为的直接原因。换言之,本案因家庭琐事引发,且刘金胜具有重大过错。据此,法院对刘金胜致人轻伤的行为,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契合人民群众公平正义观念,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两高一部表述的该案典型意义,对于正确理解正当防卫制度以及本案裁判理由,显然大有裨益。

三、行为人事先暗藏、被害人后来携带杀伤力强刀具的行为都不必然影响防卫行为的认定

本案打斗现场位于永顺县城两条主街相交处,完全处于摄像头监控范围内。向某华起初选择与向某猛、鄢某在此见面,就是为了避免被向某猛及可能同来的其他人突然袭击。因此,向某华辩称其购买并暗藏屠宰刀首先是为了防身而不是刺杀对方,应能够成立。向某淼在接到向某猛电话后,将原来准备的三把杀猪刀是放在蛇皮袋里提到现场,而不是直接手拿着杀猪刀。向某猛、向某淼事先准备杀猪刀并放在蛇皮袋里提到现场的行为,也应该认为首先是为了防身而不是刺杀对方。应该坚持认为,本案双方行为人为防卫可能发生的不法侵害而准备防卫工具的行为,不必然影响防卫行为的认定。质言之,行为人或者被害人为防卫可能发生的不法侵害而事先准备防卫工具的,仍然可能认定为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向某淼将三把杀猪刀是放在蛇皮袋里提到现场的行为,不影响其后来对向某华捅刺行为进行防卫的认定。

四、对向某淼脚踢向某华行为目的及性质之认识

向某华与向某猛、向某淼是同一家族的。向某华与向家媳妇鄢某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且在见面时振振有词、不知悔改,不仅引起向某猛的愤怒,也引起同为族人的向某淼的鄙视和反感。向某淼到现场后,不是首先就拿刀捅刺或者砍杀向某华,只是脚踢一下腹部,应该认为只是表现其对于本家族无赖之徒的愤怒情绪,其目的是为了制止向某华的寻衅滋事、不知悔改行为,并非为了伤害向某华。该脚踢腹部行为显属发生在一般争吵中的轻微暴力,最多也只能认定为显著轻微的不法侵害,性质上与打一记耳光相同,有别于以给他人身体造成伤害为目的的攻击性不法侵害行为。应该坚持认为:向某淼脚踢向某华行为,即使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也应该认为向某华对向某淼的轻微暴力行为没有正当防卫权。

五、合理认定前因后果,不割裂被告人先前重大过错行为与最后发生故意杀人事件之间有机联系

认定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要注重查明前因后果,这是分清是非曲直的重要前提。对于本案因果关系中“因”,不能只划到4月4日凌晨双方在永顺县城街头相见。如此划分,就容易将向某华错误认定为受害人和轻易地认定为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

应该明确认为,向某华与鄢某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且不知悔改的重大过错行为,与被害人嗣后攻击行为、向某华最后故意杀人之间,存在明显的有机联系,即法律意义上因果关系。这样,就不会将向某华错误认定为受害人,也不会轻易地将其行为认定为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这也是最高法院首先强调“本案因向某华与被害人之妻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而引发”的根本原因和重要意义。

六、被告人先前过错行为引发的被害人显著轻微不法侵害,被告人没有防卫权

基于正当防卫制度的目的和实质,司法适用中,既要依法维护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利,也要注意把握界限,防止滥用防卫权。对于显著轻微的不法侵害,行为人在可以辨识的情况下,直接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进行制止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不法侵害系因行为人的重大过错引发,行为人在可以使用其他手段避免侵害的情况下,仍故意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还击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这是必须一直强调并始终坚持的裁判标准。

本案中,被告人严重过错行为在先,对于被害人出于愤怒情绪而脚踢被告人腹部的轻微侵害行为,没有任何正当理由支持被告人采取暴力行为进行还击,被告人没有防卫权;且在此过程中,被告人有多次逃离避免自身损害的机会,却仍然使用足以致人死亡方式予以还击,当然更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

七、被害人向某猛持刀与被告人对打行为是典型的正当防卫,被告人依法根本不享有防卫权

被告人向某华因为向某淼踢了他一脚,就持刀追杀向某淼,且是不断往致命处捅刺,显然是故意犯罪行为。向某淼挥舞所提的蛇皮袋抵挡并往后退的行为,显然是正当防卫行为。向某猛见状,捡起地上的杀猪刀,与向某华互相追打,既是为了保护自己,也是为了救护向某淼,显然也是正当防卫行为。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行为本身是合法行为,对正当防卫行为不能再进行正当防卫,也不能认定为防卫过当。向某华持刀捅刺向某淼、向某猛的行为,已经是纯粹的故意杀人犯罪行为。

总之,要全面正确认识正当防卫制度,既要激活该制度,维护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利,鼓励见义勇为,又要明确在哪些情形下行为人不享有防卫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1] 张明楷著:《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6年7月第五版,第200--201页。

[2] 参见:人民法院出版社《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第三版)刑事卷和(2017--2020增补本)刑事卷。

审判人员

一审法院合议庭组成人员:龚文中、向 力、彭英贵

二审法院合议庭组成人员:韩德科、唐玉玲、邓志刚

复核法院合议庭组成人员:李广海、张若瑶、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