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达盛舵机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天空之星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案 号: (2023)最高法知民终222号
案 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裁判日期: 2023年03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最高法知民终222号
案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刘晓军
审判员:周平、陈瑞子
法官助理:黄雪莹
书记员:马文静
裁判日期
2023年3月16日
关键词
发明专利;主观侵权故意;共同侵权;惩罚性赔偿;连带赔偿责任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达盛舵机科技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天空之星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兆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廖小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资兴市游途模型店。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判决主文:一、被告深圳市天空之星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东莞市达盛舵机科技有限公司专利号为ZL20141041××××.7、名称为“一种舵机组件”之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即被告深圳市天空之星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侵权产品;二、被告资兴市游途模型店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东莞市达盛舵机科技有限公司专利号为ZL20141041××××.7、名称为“一种舵机组件”之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即被告资兴市游途模型店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侵权产品;三、被告杨兆赛、廖小桂、深圳市天空之星科技有限公司、资兴市游途模型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东莞市达盛舵机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80000元及合理维权费用20000元,共计200000元;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法律问题
1.共同侵权的认定;
2.赔偿责任的确定。
裁判观点
1.被诉侵权人明知或应知侵犯涉案专利权的行为,仍与其他被诉侵权人配合进行侵权作为,表明各被诉侵权人间就侵权行为存在共同的意思联络,据此足以认定该被诉侵权人构成侵权并与其他被诉侵权人构成共同侵权。
2.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权利人损失或侵权人获利时,专利权人明确放弃有关惩罚性赔偿的诉讼主张,法院可以根据案件侵权行为性质、侵权产品价值和侵权获利情况、主观侵权意图和客观侵权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注:本摘要并非判决/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晓军
审判员 周 平
审判员 陈瑞子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黄雪莹
书记员 马文静
裁判要点
案号
(2023)最高法知民终2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