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文闻、福建莆田汽车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案 号: (2021)最高法民终1043号
案 由: 股权转让纠纷
裁判日期: 2021年12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最高法民终10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文闻,男,198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越峰,福建纬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明亮,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莆田汽车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海办胜利北街1050号后塘小区11号楼。
负责人:郑斌,该委员会主席。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进泉,福建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键东,福建谨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文闻因与被上诉人福建莆田汽车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会委员会)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民初1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刘文闻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越峰、赵明亮,被上诉人工会委员会的负责人郑斌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进泉、刘键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文闻上诉请求:1.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民初151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2.判令工会委员会向刘文闻双倍返还定金合计金额7568万元;3.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均由工会委员会负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判决对于工会委员会的以下违约行为均未予认定属认定事实不清。双方当事人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形成了《福建莆田汽车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股份收购协议书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二》)。后双方多次通过函件协商调整,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第二期股权转让款给付期限确定为2018年6月30日。在合同继续履行过程中,工会委员会又发生了目标公司对外提供3150万元担保未依约披露的重大违约行为。2018年6月20日,刘文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查询,方得知该担保事项。综上,工会委员会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向刘文闻披露了担保事项,其向刘文闻故意隐瞒该事实,违反了其向刘文闻所作的承诺函及《福建莆田汽车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股份收购协议书》(以下简称《股份收购协议书》)第4.3条、第5.1.2条、第5.1.3条、第5.1.5条、第5.1.12条、第5.4.14条的约定,大大增加了刘文闻的隐性债务风险,已构成违约。职工股东联名信信访的事实及未依约披露应当认定为工会委员会根本性违约。从联名信内容可知,在案涉第二期股权转让款项尚未届至及股权尚未过户至刘文闻名下时,转让方的真正股东无端揣测、质疑刘文闻履行能力,上访人以自已的行为表明作为股东的部分成员将不履行主要债务,而工会委员会仅为职工股东的持股平台,上访股东的意志代表工会委员会的意志,故可以认定工会委员会已构成根本性违约。该部分违约股东如拒不配合办理股权转让,将使案涉股权转让份额低于全部股份的80%,触发《股份收购协议书》第4.1条的约定,触发股份转让不成功的法律后果。工会委员会对于这一严重影响交易安全和结果的重大事项,仍然采取隐瞒和欺骗的方式,未向刘文闻作任何披露,也构成重大违约。二、刘文闻未在2018年6月30日支付第二期股权转让款的行为系依法行使不安抗辩权,一审法院认为刘文闻的行为构成根本性违约属认定事实错误。在合同履行之初,工会委员会就存在诸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违约行为。虽然向刘文闻出具了承诺函,但仍然不能信守承诺,继续违约。对于目标公司对外提供3150万元担保以及职工股东联名上访重大事项仍不向刘文闻作任何披露,工会委员会的上述违约行为严重丧失商业信誉及可能丧失履行能力。也使刘文闻对于工会委员会的履行诚意产生合理的质疑。刘文闻作为股权的受让方,需要支付1.8亿元的巨额资金,在面临可能存在巨大商业风险的情况下,作为一个理性的商事主体,保障其资金的安全是最基本的诉求。刘文闻通过2018年6月26日的函件依法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并及时履行了通知的义务。在该函件中,刘文闻要求对方理事会成员及工会主要负责人就本次交易以及相关事件承担个人无限连带责任,即为要求对方提供适当的担保。但工会委员会要求先付款再协商。刘文闻退而求其次,于2018年6月28日再次发函,重申了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愿和诚意,但要求建立真正意义上的共管账户(联名共管账户)以保障交易资金的安全。但工会委员会仍未回应,并于2018年7月2日直接通知解除合同。无论是刘文闻要求对方提供担保还是要求建立共管账户,本质上都属于履行不安抗辩权过程中要求对方提供担保的行为。后来发生的事实也证明,刘文闻的种种顾虑与担忧并非空穴来风,在一审诉讼期间,政府就已经成功收购了案涉股权并已办理过户手续。而之前建立的所谓“共管账户”也完全起不到共管的目的和效果,工会委员会通过挂失公章和U-Key即轻易取得了对该账户独立的支配权。三、工会委员会作为违约一方,不具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一审法院认定工会委员会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属适用法律错误。四、工会委员会作为违约主体应当依法承担全部的违约责任,向刘文闻双倍返还定金。
工会委员会辩称,一、刘文闻主张在达成《补充协议二》之后,工会委员会存在目标公司对外提供担保3150万元及职工联名信的问题未披露属于违约,并认为其可以据此行使不安抗辩权拒绝付款不能成立。刘文闻所主张的担保事宜和职工联名信事件不属于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且与客观事实不符。(一)目标公司对全资子公司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车提供担保,属于正常的公司经营行为,并非对集团外提供担保,不属于合同中约定的需要额外披露的事项,合同4.3条约定的是非经营事项所产生的债务在5万元以上需要披露,经营事项所发生的债务以公司的账面作为依据,无需披露,且该担保事宜刘文闻是知晓的,此有刘文闻指派的代表邓佳铭在相关的材料上签字为证。(二)联名信发生在2018年6月,系因刘文闻多次违约造成的职工为表达不满情绪的事件,职工表达不满情绪并不是违约行为,且从联名信的内容来看,并无法得出会对本案的股权转让产生法律上实质性影响的结论。二、目标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及职工联名信访的问题并不是刘文闻主张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事由,且在合同有明确约定违约情形和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的情况下,不得随意以一方违约即得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权利。(一)如前所述,该两起事件并不是合同12.1条所规定的违约情形,即便属于合同12.1条所规定的违约情形,依照合同约定,刘文闻应当行使的是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依据刘文闻在本案合同履行中的权利行使状况,其是非常清楚如何行使中止履行合同的程序,但其并未行使。其主张2018年6月26日所发的函件系行使不安抗辩权与客观事实不符,2018年6月26日的函中并无提到担保的事宜,更无提到中止履行的事宜,反而是借助联名信事件单方提出改变股权转让款的履行方式供工会委员会选择,这与中止履行是有明显差别的,结合双方前后的函件可以得知,刘文闻在2018年6月26日的发函行为实际上是因为无力支付即将届期的股权转让款及其拟通过目标公司融资无法获得同意后的一种拖延付款行为。(二)法律对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和行使方式有严格的规定,并非只要当事人存在违约行为,一方当事人即得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权利。刘文闻主张联名信事件是工会委员会丧失商业信誉的表现,显然不能成立。联名信事件及整个股权转让过程以及刘文闻的负债状态反而可以看作是刘文闻严重丧失商业信誉引起职工对刘文闻履约能力的严重质疑。
刘文闻向原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解除《股份收购协议书》;2.判令工会委员会向刘文闻双倍返还履约定金7568万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财产保全费由工会委员会承担。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12月30日,工会委员会就向刘文闻转让所持福建莆田汽车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莆运公司)88%股份事宜,与刘文闻签订《股权转让意向书》。刘文闻向工会委员会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邓佳铭、黄建兴、颜德庆参与股份转让的所有谈判活动。
2017年3月24日,莆运公司职工持股会作出四届七次会员代表大会决议:一、以4.3亿元作为工会委员会股权转让的总标的(8000万股)价格,即每股交易价5.375元(含税),此次工会拟转让总股数为7040万股。二、授权理事会与受让方协商确定股权转让最终协议。三、授权理事长王祖荣、工会主席郑斌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最终协议。四、股权转让的支付方式:分三次支付,第一次按总价款的10%在2017年4月10日支付,第二次按总价款-第一次付款-2000万元的剩余金额在2017年5月31日前支付,受让方预留2000万元在协议期满2年经清算后支付。2000万元授权理事会负责清算。
2017年3月31日,工会委员会作为转让方与刘文闻作为受让方签订《股份收购协议书》,约定:目标公司莆运公司注册资本为8000万元,转让方同意将其所持目标公司88%的股份中不低于80%股份转让给受让方。4.标的股份:4.1本次转让的标的股份为:转让方持有目标公司的88%股份,由于转让方持有目标公司88%股份的实际权益人为1307人职工持股会会员,极小部分会员因无法找到等原因可能无法完成股权转让,所以转让方转让的股份可能达不到88%。双方约定,转让方转让的股份占目标公司股份总数80%以上,则股权转让成功,如转让方转让的股份占目标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低于80%,则转让不成功。如因本条款的上述原因造成转让不成功,转让方应对受让方承担违约责任。4.3标的股份所对应目标公司的债务,在交易基准日之前,以莆田华兴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2016年审计报告以及企业所提供的清单所列的债务为准,过渡期间发生因正常生产经营产生的债务以目标公司账面披露为准;转让方未披露在交易基准日已存在的债务,在本次收购的过渡期间发现的,按等额扣减应付转让方的转让价款;在本次收购的过渡期间后发现的,债务应付金额按本协议约定的计算转让价款的方式扣减转让价款,剩余股份转让款不足扣减的,由转让方予以补偿支付给受让方。过渡期间发生的债务(除因正常生产经营产生以公司账面为依据的债务之外)超过5万元以上的,转让方应充分披露,披露部分由目标公司承担;转让方未予披露的,在本次收购过渡期后发现的,债务应付金额按本协议约定的计算转让款的方式扣减转让价款,剩余股份转让款不足扣除的,由转让方予以补偿给受让方。7.标的股份转让价格与定金:7.1标的股份转让价格:转让方与受让方一致同意转让价格为每股5.375元,转让总价款为5.375元×实际转让股份数;受让方应于2017年4月10日前累计支付股份转让总价款10%作为定金,此前已支付的1000万元保证金在本协议签署以后转为定金。9.股份交割与公司接管。9.2股份交割起始日:受让方将首期股份转让款支付到转让方指定的共管账户后,股份交割开始,在股份交割起始日起,转让方、受让方协同办理股份交割手续,股份交割完成(新营业执照下发)之日,为股份交割基准日。10.股份转让款的支付:10.1股份转让款的支付方式为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受让方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将约定数额的股份转让款支付转让方指定的、受让方监管的账户(以下称“共管账户”。共管账户开通网上银行支付功能,受让方获取唯一收款账户的网银支付审核及/或复核权限,并保留网银支付提交的U-Key及/或支付审批的U-Key一个,以及银行备案的用于开通、变更U-Key印鉴一个)。10.2.1定金亦为首期股份转让款,双方同意将未支付的剩余定金(即股份转让款10%-已支付的1000万元)汇入共管账户。户名:工会委员会;账号:1405********;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莆田荔城支行。10.2.2受让方应于2017年5月31日前累计足额支付第二期股份转让款(转让总价款-定金-2000万元)汇入共管账户。10.2.3预留保证金:预留保证金为2000万元,预留期为两年,自2017年5月31日起计算;预留期届满后,自届满之日起三日内受让方将预留保证金无息支付给共管账户。但发生以下列举的损失事实,受让方有权从预留保证金中抵扣:1.股份交割日前,转让方因目标公司出现未披露的债务给受让方造成的损失。2.股份交割日前,转让方因目标公司出现未披露的责任、义务、权利限制、诉讼、执行等,给受让方造成的损失。12.转让的终止:12.1股份交割日前,目标公司、标的股份、转让方出现未披露的债务、责任、义务、权利限制、诉讼、执行等,或出现与转让方在本协议第5.1条款所作的“陈述、保证与承诺”不符的情形,或转让方出现妨碍本次转让的其他情形的,受让方有权中止本次转让的进程,由转让方对前述事项进行完善、处理,并经受让方认可后方可继续本次转让。12.2前款所述的转让方出现的影响本次转让的事项已足以影响本次转让的交易安全或交易价值的,或受让方中止转让进程并书面通知转让方原由后30天内转让方未能予以完善、处理的,受让方有权发出终止转让的通知,自终止转让书面通知发出后,本次转让终止。15.违约责任:15.2因转让方的原因导致本协议解除的,转让方应自解除本协议的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双倍返还定金。15.3因受让方的原因导致本协议解除的,受让方应自解除本协议的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目标公司股份,转让方有权没收定金。
2017年4月10日,工会委员会与刘文闻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截止该补充协议签订日,刘文闻向工会委员会收购其所持有的目标公司87.7%的股份(70160777.6股),每股价格5.375元,股份转让总价款为377114180元;剩余0.3%股份(239222.4股),待工会委员会征得相关权利主体(即持有0.3%股份的持股会会员)同意后,在本次股份收购未完成之前以按照不高于以上股份转让价格进行收购并签署相关协议,所签署的相关协议亦为《股份收购协议书》的有效组成部分;若相关权利主体在收购完成后同意出让股份的,收购价格由双方另行协商。
2016年12月9日,刘文闻向莆运公司账户支付定金1000万元。2017年4月10日,刘文闻向《股份收购协议书》约定的“共管账户”支付定金2784万元。以上共计支付定金(亦为首期股份转让款)3784万元。
2017年4月10日,莆运公司向刘文闻移交法定代表人王祖荣私章一枚,工会委员会向刘文闻移交财务专用章一枚,邓佳铭在接收人处签名。2017年4月13日,邓佳铭办理了《股份收购协议书》约定的“共管账户”的网银U盾。庭审中,刘文闻确认邓佳铭系刘文闻的法务助理,在股份收购前期为刘文闻委托的谈判代表,在股份收购合同签订后为刘文闻与工会委员会之间的联系人。
2017年5月3日,刘文闻致函工会委员会,提出工会委员会存在未披露事项,并提出八个问题要求工会委员会回复处理意见。刘文闻并向工会委员会寄送《律师函》,《律师函》主要内容为:在股份交割日前,发现如下工会委员会应披露但未披露的重大事项:1.《莆田市客运枢纽中心-客运站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其履行情况未予披露。2.莆田市协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通公司)与仙游县大地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日签订《土地租赁协议》,该份协议未予披露,且该协议与目标公司以及工会委员会已披露的2015年9月5日的《土地租赁协议》严重不一致。另外,还发现目标公司、子公司以及分公司的印章管控存在瑕疵。据此,刘文闻依照《股份收购协议书》第12条约定,中止本次股份转让进程;要求工会委员会审查上述2016年《土地租赁协议》的真实性,并解除该合同,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要求工会委员会对上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予以全面披露;要求工会委员会全面排查应披露但未披露事项,并就目标公司、子公司以及分公司掌控进行整改。
2017年5月10日,工会委员会复函,同时目标公司作出《关于受让方提出的八个问题的答复及未披露事项的说明》。关于协通公司土地租赁问题,该说明称,目标公司近期方发现协通公司2016年的《土地租赁协议》,并非刻意隐瞒不披露。若公司不愿再继续履行该协议,可协商解决或者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此事所发生的费用和可能造成的损失按《股份收购协议书》约定条款履行;关于目标公司与荔兴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荔兴农机公司)合作建房问题,该说明称,一层店面147.675平方米及四层房产已交付目标公司使用,已预付合作方产权分割办证费用,余款待办理产权证后结清,目前现状与《合作建房协议书》约定相符。
2017年7月14日,工会委员会作为转让方与刘文闻作为受让方签订《补充协议二》,约定:2.2原协议10.2.2修改为:受让方应于2017年12月31日前足额支付第二期股份转让款至共管账户。2.3转让方无法把目标公司所属协通公司于2016年4月1日签署的《土地租赁协议》解除,应承担因延长《土地租赁协议》时间给受让方造成的损失,该损失的计算口径为:协议租金与土地周边公允租金的差额。2.4除本协议2.3条外,转让方与受让方对本协议签订之前所发现的或存在的问题达成谅解,互不追责。2.5如果不存在对本次收购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受让方不能迟于2017年12月31日前足额支付第二期股份转让款并汇入共管账户,否则转让方有权解除原协议和本协议,并没收受让方定金(金额为:3784万元)。本条款所指“重大事项”是指:由于营业外的原因造成目标公司资产损失达2000万元以上的事项。2.7本协议签订后,转让方有权按持股会章程规定把10%转让款支付给持股会会员。2.8股权交割完成后,解除受让方对“共管账户”的共管,解除受让方对“共管账户”的审批审核权限,退回监管的印鉴及网银U-Key等监管工具。
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刘文闻曾通过邮件向工会委员会表示其欲通过向第三方融资获取第二期股份转让款所需资金,并为此与工会委员会协商设立交易资金托管账户或三方共管账户事宜,但双方最终未签署正式文件。
2018年3月7日,工会委员会向刘文闻发送《告知函》,载明:刘文闻未如期支付第二期股份转让款,违反了《补充协议二》的约定。股权转让事关1307名持股会员的切身利益和社会安定,因刘文闻未能按约定时间支付转让款,造成股权转让长期未能完成,已影响到持股会会员的稳定,造成社会负面影响。鉴于上述事实,工会委员会同意给刘文闻再一次机会,适当延长第二期股份转让款的支付时间,即2018年3月31日前刘文闻应支付2亿元(扣除个人所得税后的净额);2018年4月30日前,支付剩余转让款。若在上述任何一个时间段未如期足额支付约定的股份转让款,均视同刘文闻完全违约,工会委员会有权追究刘文闻违约责任,并终止股权转让协议。
2018年3月30日,刘文闻回函,提出两个交易方案。4月5日工会委员会复函,载明:刘文闻迟迟未筹措到足额股权转让款,已影响双方正常工作开展,并造成社会负面影响,因此双方的股权转让交易不能久拖不决。工会委员会同意再给刘文闻最后一次机会,原则同意刘文闻提出的方案二,即“三个月内刘文闻提供2亿元现金一次性过户,若三个月内无法完成此项交易,刘文闻愿意放弃3784万元定金的索取权。”为确保股权转让顺利完成,工会委员会对方案二的主要内容进一步明确界定:1.2018年6月30日前,刘文闻须一次性支付2亿元。2018年8月31日前,刘文闻应支付剩余转让款。2.刘文闻须自行筹集2亿元股权转让款,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要求工会委员会用股权、固定资产等进行抵押融资或变相抵押融资。刘文闻所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必须无任何第三方监管或共管。3.若刘文闻在2018年6月30日前未如期足额支付约定的转让款,视同刘文闻完全违约,工会委员会有权终止双方签订的所有股权转让协议,并无条件没收刘文闻定金……
2018年5月23日,工会委员会致函刘文闻,载明:请你方在2018年6月30日前严格按照双方已签署的协议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如你方认为无法履行,你方需在此前提出切实可行且能被我委接受的方案,并签订书面协议。
2018年6月,目标公司职工及退休持股会员(股东)联名致信莆田市国资委、莆田市交通局,称:公司高层违背市场规律,没有对刘文闻资质、财产、银行资信等相关事宜进行论证,是否有利益关联不得而知;刘文闻从始至今没有足够的资金完成股权收购,不断拖延股权转让款支付时间,企图用公司赖以生存的公交车辆和固定资产抵押贷款来支付转让款;工会委员会2018年5月中旬发函给刘文闻,至今未得到回复。现告知函所述期限已过,因此,持股会员督促工会委员会追究刘文闻的违约责任,终止与其股权转让;请求政府尽快介入收购。
2018年6月26日,刘文闻致函工会委员会,称联名信事件工会委员会未向刘文闻披露,严重影响了此次的交易细节,并令刘文闻对工会委员会的履行能力产生极大怀疑,联名信关于刘文闻与工会委员会高层有利益输出的指控对双方交易的稳定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故交易步骤必须调整。刘文闻在函中提出了两个交易方案,并称:如工会委员会两种方案都不能接受,鉴于联名事件对刘文闻的影响,刘文闻保留将联名信移交司法部门进行调查的权利,证明刘文闻未与目标公司高层有违反法律法规的不正当收购手段后,再进行收购,同时追究相关责任人民事、刑事等方面的法律责任;联名信事件已使收购不能顺利进行,已对本次交易产生重大影响,刘文闻严重质疑工会委员会就本次交易的履约能力,刘文闻将可能以工会委员会有重大事项发生且未通知刘文闻、并严重影响本次交易为由,解除相关交易协议,并要求工会委员会承担违约责任。希望工会委员会审慎考虑刘文闻提出的交易方案,签署相应的补充协议,顺利完成交易。
2018年6月28日,工会委员会回函称:1.请刘文闻严格按照双方已签署的《股份收购协议书》及相关补充协议全面履行合同义务;2.若刘文闻在2018年6月30日之前支付不低于1.8亿元(不含个人所得税)的股权转让款,工会委员会同意可就本宗股权转让的相关事宜进一步与刘文闻协商。工会委员会还在函中明确了其指定的账户信息,内容同《股份收购协议书》约定的“共管账户”信息。
同日,刘文闻回函称:1.协议履行至今,工会委员会仍未就协议所约定的收款账户办理共管手续,请工会委员会严格按照《股份收购协议书》及相关补充协议规定办理共管手续;2.在工会委员会发出办理账户共管通知后,刘文闻将配合办理,并在办理完毕后支付不低于1.8亿元的股权转让款。
2018年7月3日,工会委员会通过电子邮件向刘文闻发送《律师函》,函告:因刘文闻经多次催告仍未按约履行合同义务,故解除双方签订的《股份收购协议书》《补充协议》和《补充协议二》,终止本次股份转让;刘文闻支付的定金3784万元不予退还。
2018年7月25日,工会委员会和目标公司莆运公司在《湄洲日报》刊登遗失声明,声明莆运公司法人王祖荣私章及法人王祖荣预留银行印鉴章、工会委员会财务专用章及中国建设银行网银U-Key(序列号80G900412791)、中国工商银行网银U-Key(序列号7859240595)作废。2018年8月2日,工会委员会致函刘文闻,载明:现股份收购协议已终止,要求刘文闻归还上述印章及U-Key。本案庭审中,刘文闻自认未予归还。
另查明,2017年6月5日,莆田市格林万豪大酒店有限公司与荔兴农机公司共同向莆运公司出具《关于办理不动产权证的情况说明》,载明:莆田市格林万豪大酒店系由荔兴农机公司与莆运公司合作建房而建成,2017年办理土地和房产总证,现在申请办理土地分割和单位自建房产相关完税手续,待总证办理完毕后方可进行下一步分割手续。虽然不动产权证未登记到莆运公司名下,但根据双方合作建房协议约定,其中属于莆运公司所有的房产已移交给莆运公司管理、使用、占有(其中包括一层店面147.675平方米)。
2018年4月28日,目标公司莆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福建莆田闽运公共交通公司(以下简称闽运公司)与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平安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签订《售后回租赁合同》,莆运公司为闽运公司在该合同项下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3150万元。2018年6月12日,闽运公司向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第一期租金120万元,邓佳铭在《银行付款通知书》上签字。
上述事实有《股权转让意向书》、刘文闻《授权委托书》《莆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会四届七次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股份收购协议书》及其附件、《补充协议》、定金支付银行回单、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客户信息表、莆运公司法人私章移交单、移交清单、《关于受让方提出的八个问题的答复及未披露事项的说明》《补充协议二》、双方往来函件、双方往来邮件、联名信、遗失声明、《合作建房协议书》《关于办理不动产权证的情况说明》《店面租赁合同书》、租金收入银行凭证、《售后回租赁合同》、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莆运公司企业信用报告、《银行付款通知书》,以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情况和本案事实,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刘文闻未支付第二期股权转让款的行为是构成根本违约还是属于行使不安抗辩权;工会委员会于2018年7月3日向刘文闻发出的《律师函》是否具有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刘文闻主张双倍返还定金应否支持。
刘文闻主张工会委员会在履约中存在未建立共管账户、合作建房未登记至目标公司名下、未解决因协通公司土地租赁事项向刘文闻赔偿损失的计算问题、未披露为闽运公司提供3150万元担保事项等违约行为,导致刘文闻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支付股权转让款,工会委员会单方解除合同构成根本违约。对此原审法院分别评析如下:1.关于共管账户。《股份收购协议书》第10.1、10.2条对共管账户的具体内容进行了明确约定,即工会委员会收款账户开通网上银行支付功能,刘文闻获取该账户的网银支付审核及复核权限,并保留网银支付提交的U-Key及/或支付审批的U-Key一个,以及银行备案的用于开通、变更U-Key印鉴一个。该约定并得到了实际履行,且自2017年3月31日《股份收购协议书》签订后双方对第二期股权转让款付款时间的约定又变更过数次,刘文闻均未对共管账户事项提出异议。2018年6月30日为工会委员会给予刘文闻支付第二期股权转让款的最后宽限期限,刘文闻于6月28日以工会委员会未办理收款账户共管手续为由未予支付,该理由与合同约定及履行情况明显不符,因此,不能构成刘文闻不履行付款义务的合理理由。2.关于合作建房的权属登记。目标公司莆运公司与荔兴农机公司签订的《合作建房协议书》约定,荔兴农机公司应将一层店面147.675平方米返还给目标公司,并办理产权证。现有证据表明,初始登记产权人莆田市格林万豪大酒店有限公司和合作建房方荔兴农机公司均确认上述房产产权归属于目标公司,后续将办理产权分割手续,目标公司已预付合作方产权分割办证费用,上述房产已交付目标公司占有、使用,故产权证未办理到目标公司名下不构成工会委员会违约,不能成为刘文闻不付款的合理理由。3.关于因协通公司土地租赁工会委员会应赔偿刘文闻损失问题。根据《补充协议二》,工会委员会赔偿刘文闻损失的计算标准为:《土地租赁协议》约定租金与土地周边公允租金的差额。又根据《股份收购协议书》第10.2.3条,股份交割日前转让方因目标公司出现未披露的责任、义务、权利限制等给受让方造成的损失,可从预留保证金中扣除。故双方对租金差价赔偿的计算方法和救济渠道均已明确约定,即使如刘文闻所称工会委员会未作出赔偿计算,亦不属于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严重违约情形,不影响案涉股权转让的继续履行,因此不能构成刘文闻不履行付款义务的合理理由。4.关于目标公司为闽运公司提供3150万元担保。首先,刘文闻的联系人邓佳铭在闽运公司《银行付款通知书》上签字,表明刘文闻知晓目标公司全资子公司融资购车及目标公司对此进行担保事宜。其次,即使工会委员会存在未事先披露的过错,根据《股份收购协议书》第4.3条,过渡期间发生的债务(除因正常生产经营产生以公司账面为依据的债务之外)超过5万元以上的,披露部分由目标公司承担,未予披露的债务应付金额扣减转让价款,剩余股份转让款不足扣除的,由转让方补偿给受让方;第10.2.3条,股份交割日前转让方因目标公司出现未披露的责任、义务、权利限制等给受让方造成的损失,可从预留保证金中扣除;且当时剩余待付的股权转让款为3亿余元,故刘文闻的损失可通过从剩余股权转让款及预留保证金中扣款予以解决,3150万元担保的披露问题不构成刘文闻不履行付款义务的合理理由。5.关于职工联名信。联名信反映了职工对刘文闻多次拖延付款的不满情绪,但并不具有否定持股会决议转让股权的法律效力,故刘文闻关于联名信中职工要求政府介入收购有可能导致向刘文闻转让股份数额不足合同约定的数额、进而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主张不成立,联名信事件不构成刘文闻主张其享有不安抗辩权的依据。综上,刘文闻主张工会委员会违约在先、其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延迟付款的理由均不成立,原审法院不予采信。
刘文闻向工会委员会支付第一期股权转让款(总额10%)即定金3784万元后,无正当理由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及工会委员会宽限期内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构成根本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关于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工会委员会有权解除案涉合同,刘文闻主张工会委员会单方解除合同构成根本违约没有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本案刘文闻于2018年7月3日收到工会委员会关于解除合同律师函,故原审法院确认案涉《股份收购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已于2018年7月3日解除。根据《股份收购协议书》第15.3条关于“因受让方的原因导致本协议解除,转让方有权没收定金”的约定,工会委员会有权没收刘文闻定金。刘文闻诉求工会委员会双倍返还定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法院判决:一、确认刘文闻与工会委员会签订的《股份收购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于2018年7月3日解除;二、驳回刘文闻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31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刘文闻负担(已交纳)。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刘文闻未支付第二期股权转让款的行为是构成根本违约还是属于行使不安抗辩权。二、刘文闻主张双倍返还定金应否支持。
关于刘文闻未支付第二期股权转让款的行为是构成根本违约还是属于行使不安抗辩权。在二审庭审中,刘文闻主张其通过2018年6月26日的致函依法向工会委员会行使了不安抗辩权。依据该函件的内容,刘文闻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事实依据是2018年6月目标公司职工及退休持股会员(股东)联名致信莆田市国资委、莆田市交通局的事件。刘文闻在上诉中主张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另一个事实依据是目标公司对外提供3150万元担保未依约披露,但是该事实依据并未在2018年6月26日的函件中予以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故刘文闻若要行使不安抗辩权,应及时将中止履行的决定及其原因告知工会委员会,以便对方提供适当担保以恢复履行。因刘文闻并未提交以目标公司对外提供3150万元担保未依约披露为由通知工会委员会行使不安抗辩权的相关证据,加上闽运公司《银行付款通知书》上有刘文闻的联系人邓佳铭的签字,故应当认定目标公司对外提供3150万元担保未依约披露并非刘文闻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事实依据。本院在本案中只对联名信事件是否属于刘文闻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合法情形进行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首先,联名信系目标公司职工及退休持股会员向莆田市国资委、莆田市交通局反映情况、表达诉求的信件,而非向刘文闻发出的不再履行合同义务的意思表示,且引发联名信事件的起因系刘文闻多次迟延支付股权转让款导致目标公司职工不满,刘文闻没有确切证据能够证明工会委员会因联名信事件而丧失了商业信誉。其次,莆运公司职工持股会已于2017年3月24日作出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同意进行股权转让,并将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最终协议的权利授予理事长王祖荣、工会主席郑斌,此后并未有新的会员代表大会决议,亦未撤销授权,故目标公司职工及退休持股会员在联名信中表达的关于要求政府介入收购等相关诉求,并不能造成工会委员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案涉股权转让协议的能力。因此,刘文闻没有确切证据证明联名信事件使得工会委员会有严重丧失商业信誉及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故其中止履行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刘文闻向工会委员会支付第一期股权转让款即定金3784万元后,无正当理由未在合同约定时间以及工会委员会宽限期内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构成根本违约。
关于刘文闻主张双倍返还定金应否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关于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工会委员会有权解除案涉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关于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的规定以及《股份收购协议书》第15.3条“因受让方的原因导致本协议解除,转让方有权没收定金”的约定,工会委员会有权没收刘文闻定金。刘文闻诉请工会委员会双倍返还定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刘文闻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20200元,由刘文闻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杨 卓
审判员 李 伟
审判员 苏 蓓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李大何
书记员 齐召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