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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22)京民终574号
案 由: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裁判日期: 2022年10月13日
(2022)京民终574号
上诉人(原审申请人):重庆希尔康血液净化器材研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两江新区杨柳路2号A座。
法定代表人:罗章凯,执行董事。
上诉人(原审申请人):罗章凯,男,197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两江新区。
以上二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静思,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申请人):谭擘,男,1973年9月4日出生,加拿大籍,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
上诉人重庆希尔康血液净化器材研发有限公司、罗章凯因与被上诉人谭擘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不服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4民特3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希尔康血液净化器材研发有限公司、罗章凯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民终574民号民事裁定的上诉。
本院认为重庆希尔康血液净化器材研发有限公司、罗章凯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希尔康血液净化器材研发有限公司、罗章凯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福华
审判员 曹玉乾
审判员 龚晓娓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秦福燕
书记员 张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