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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章凯等与谭擘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罗章凯等与谭擘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22)京民终574号

案  由: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裁判日期: 2022年10月13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民终574号

上诉人(原审申请人):重庆希尔康血液净化器材研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两江新区杨柳路2号A座。

法定代表人:罗章凯,执行董事。

上诉人(原审申请人):罗章凯,男,197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两江新区。

以上二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静思,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申请人):谭擘,男,1973年9月4日出生,加拿大籍,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

上诉人重庆希尔康血液净化器材研发有限公司、罗章凯因与被上诉人谭擘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不服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4民特3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希尔康血液净化器材研发有限公司、罗章凯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民终574民号民事裁定的上诉。

本院认为重庆希尔康血液净化器材研发有限公司、罗章凯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希尔康血液净化器材研发有限公司、罗章凯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福华

审判员 曹玉乾

审判员 龚晓娓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秦福燕

书记员 张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