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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磊与北京北汽恒盛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邵磊与北京北汽恒盛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23)京民终1号

案  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裁判日期: 2023年04月24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民终1号

上诉人(原审申请人):邵磊,男,198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思哲,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凯琪,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申请人):北京北汽恒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内东街中里9-17号楼2273房间。

法定代表人:牛福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森,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之晴,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北京首尚定福庄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定福庄西里2号9幢1层118房间。

法定代表人:寇伟,董事长。

上诉人邵磊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北汽恒盛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汽恒盛)及原审第三人北京首尚定福庄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尚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不服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4民特4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邵磊诉称:请求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2021]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038号裁决;诉讼费、律师费由北汽恒盛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仲裁程序严重违法,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情形,应予撤销。(一)仲裁背景北汽恒盛公司系持有首尚公司50%股权的股东,赖嘉宾作为实际出资人通过名义股东深圳同创伟业共享创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同创伟业)持有剩余50%股权,双方因共同协商建设经营定福庄西里2号院而设立了首尚公司。2022年,同创伟业将其代赖嘉宾持有的部分股权转让给邵磊,目前邵磊为首尚公司股东。2016年,北汽恒盛公司作为出租方与首尚公司签署了《北京北汽恒盛公司置业有限公司与北京首尚定福庄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关于定福庄西里2号院租赁协议》(以下简称:《租赁协议》),约定由首尚公司对北汽恒盛公司拥有的定福庄西里2号院地块进行投资建设,打造园区,并享有20年的租赁经营权。此后,在同创伟业一方股东的资金投入和主导下,首尚公司投入了数亿资金进行园区建设。北汽恒盛公司却在此时企图通过虚假仲裁赶走同创伟业一方。2018年12月28日,北汽恒盛公司委派的人员恶意拿走并掌握首尚公司公章,随后以首尚公司欠缴租金为由提起仲裁要求解除《租赁协议》。而对于同创伟业一方及首尚公司而言,虽然多次与贸仲沟通,却被拒绝参与仲裁程序:一方面由于公章被夺走,无法出具加盖公章的授权手续;另一方面由于首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寇伟系北汽恒盛公司委派,实为北汽恒盛公司一方人员,拒绝出庭。基于此,贸仲在首尚公司完全未参与仲裁程序的情况下,作出了[2021]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038号裁决,裁决解除《租赁协议》,裁决首尚公司腾退项目场地,裁决首尚公司支付租金四千余万元及相应违约金。(二)本案实为虚假仲裁,程序严重违法北汽恒盛公司在仲裁案件中存在“一手托两家、双边代理”的情形:北汽恒盛公司在仲裁案件中实际即是申请人又代表被申请人拒绝出庭,导致首尚公司无法应诉,实为双方串通的虚假仲裁。在同创伟业一方人员的反映下,贸仲亦明知首尚公司的情况,明知此时北汽恒盛公司委派的人员已经无法代表首尚公司的利益,却默许了其故意缺席的行为。贸仲仅仅进行了形式审查,而决定对被申请人“未有公司盖章”的授权手续不认可,做出缺席审理,程序严重错误。首尚公司实际因贸仲及北汽恒盛公司原因未能参与仲裁程序,被剥夺了指定仲裁员、辩论、陈述、举证、质证等各项权利。实际上,由于北汽恒盛公司在《租赁协议》履行的过程中,未尽到约定义务,导致首尚公司垫付了数千万元款项,理应冲抵相应租金,且北汽恒盛公司未尽到清场及确保租赁物适于建设的条件,导致首尚公司进一步遭受损失,且迟迟无法就园区诸多面积部分进行开发。就此,首尚公司中邵磊一方委派的人员多次向北汽恒盛公司反映情况。北汽恒盛公司人员实际上亦同意就租金进行缓交免交。因此,首尚公司就《租赁协议》下的租金支付义务,完全可以提出抵销、先履行抗辩、已经达成减免合意等多项主张。但由于北汽恒盛公司的把控,首尚公司未能就此在仲裁程序中进行说明。否则,《租赁协议》完全不可能在首尚公司投入数亿元的情况下,仅因数千万元租金而如此简单解除。该仲裁程序完全系虚假仲裁,系一方股东恶意侵害目标公司及另一方股东权益的骗局。(三)北汽恒盛公司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在仲裁过程中,北汽恒盛公司完全隐瞒了首尚公司有权提出抵销、先履行抗辩、已经达成减免合意等诸多事实的相关证据,亦构成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证据的情形。二、本案因情况紧急、且前置程序实际无法履行,邵磊依法有权直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本案仲裁裁决已经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法院将要进行项目腾退,属于情况紧急情形。此外,由于北汽恒盛公司实际把控首尚公司董事会(5名席位占3席),且北汽恒盛公司委派的法定代表人寇伟在此前的撤裁程序中明确发函要求撤回撤裁申请,因此,本案实际已无履行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的可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邵磊有权直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请求撤裁。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中的“当事人”应为仲裁案件的申请人或被申请人,邵磊并非仲裁案件的当事人,向一审法院提起申请时亦未有证据证明其为适格申请人,故其无权提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故此,对于邵磊的申请,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一审法院裁定:驳回邵磊的申请。

邵磊不服一审法院裁定,仍持原起诉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驳回起诉民事裁定,本案由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邵磊申请撤销的[2021]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038号裁决载明的当事人分别为申请人北汽恒盛公司和被申请人首尚公司,邵磊并非该案的当事人,不具有提起本案之诉的主体资格。根据现有证据邵磊并不是首尚公司公示登记的股东,邵磊即使提供证据证明其对首尚公司有实际投资,享有投资人的相关权益,但其仍需以登记股东的名义主张权利、寻求救济。

邵磊在上诉期间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首尚公司,要求首尚公司配合办理变更公司登记,并据此请求本院中止审理本案。因本案是邵磊直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根据法律规定邵磊需以登记股东的名义主张权利,即使邵磊通过诉讼成为登记的股东,其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依然存在障碍。首尚公司有股东会、董事会、法定代表人等正常的组织机构和决策机制,股东代表诉讼仅是维护公司利益及股东利益的补充机制,根据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其已穷尽内部救济途径,其主张以股东代表诉讼的方式提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之诉,缺乏事实基础,亦缺乏法律依据。

综上,邵磊要求中止本案审理的请求及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对其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一审裁定驳回起诉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唐 亮

审判员 史晓亮

审判员 谷 升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旭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