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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苏妹受贿

田苏妹受贿二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6)京刑终235号

案  由: 受贿罪

裁判日期: 2017年03月16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京刑终235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田苏妹,女,53岁(196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学文化,国网国际发展有限公司政工部主任助理,住北京市大兴区香留园**(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11月17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5年2月13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辉才,北京市勤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田苏妹犯受贿罪一案,于二О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作出(2016)京01刑初5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田苏妹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田苏妹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田苏妹,审阅了辩护人提交的书面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依法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认定:

被告人田苏妹于2013年间,明知其丈夫张某(另案处理)利用担任国网物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抚顺抚瓷开关制造有限公司的产品在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国网公司)招标采购中更多中标提供帮助,仍伙同张某收受抚顺抚瓷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给予的美元1万元(折合人民币6.2213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张某、李某、魏某的证言、国网任[2012]24号任职通知、干部任免审批表、国网公司招标活动管理办法、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关于国网公司物资部沿革的说明、XXX国网物资公司党组国网物资党[2012]1号通知、相关情况说明、抚顺抚瓷公司工商档案、国网公司招标活动中标通知书、外汇牌价、抓获经过、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扣押财物清单、户籍材料及田苏妹的供述等。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田苏妹伙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田苏妹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田苏妹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综合考虑其到案方式及到案后的认罪态度,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根据田苏妹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列述的证明上述事实的有关证据,已经一审法院庭审质证属实。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田苏妹及其辩护人均未提出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判决所列证据予以确认。

田苏妹上诉提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存在,但其没有伙同张某共同受贿,不应认定其犯罪。

田苏妹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一审判决认定田苏妹“伙同”张某收受1万美元错误;田苏妹将收受的美元交给张某未退还给李某,也未督促张某及时退还李某,以此认定田苏妹有罪不成立,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改判田苏妹无罪。

对于上诉人田苏妹所提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经查,张某与田苏妹系夫妻关系,田苏妹在明知请托人与张某所担任的国网物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职务之间有请托事项关系,仍接受请托人钱款后交予张某。田苏妹对于请托人给予的钱款的性质及用途均系明知,其行为确已构成共同受贿犯罪,田苏妹及其辩护人分别所提田苏妹无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均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田苏妹伙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一审法院根据田苏妹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其所作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但对田苏妹的量刑不当。经查,田苏妹参与受贿的金额仅为六万余元,且在共同受贿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明显低于张某,仅起到辅助作用,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一审法院虽认定田苏妹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但对其判处的刑罚与一般正犯相当,从而导致量刑过重,本院予以纠正。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1刑初55号刑事判决书主文,即:被告人田苏妹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上诉人田苏妹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邓 钢

审判员 蔡云霞

审判员 许 秀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