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是文章模块栏目内容页
于苏安抢劫二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9)京刑终7号 案  由: 抢劫罪 裁判日期: 2020年08月28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京刑终7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于苏安,男,38岁(198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五常市,初中文化,北京众达联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为黑龙江省五常市,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7年11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张宏元,北京市金

傅国旺盗窃二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9)京刑终174号

案  由: 盗窃罪

裁判日期: 2020年05月14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京刑终174号

抗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傅国旺,男,49岁(197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2日被羁押,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车金鼎,北京市闻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傅国旺犯盗窃罪一案,于2019年9月27日作出(2019)京02刑初75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傅国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责令被告人傅国旺退赔被害人尹某损失人民币四十七万元,与韩某、李某1共同承担退赔责任。宣判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目前三只手镯已归还被害人,被害人出具了谅解书,可以对傅国旺酌予从轻处罚,但傅国旺拒不认罪悔罪,主观恶性较深,法院判处傅国旺十年有期徒刑,量刑畸轻,且与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明显不适应”为由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傅国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25日作出“抗诉不当,决定撤回抗诉”的决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傅国旺并听取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依法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认定:

2013年间,被告人傅国旺与李某1、韩某(均已判刑)等人预谋盗窃被害人尹某的翡翠饰品。2013年7月13日11时许,李某1向尹某谎称有领导要购买翡翠饰品,将尹约至由韩某负责安排的北京市东城区东花市南里东区甲8号的一家会馆内,李某1与尹某商定三只翡翠手镯以人民币330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的价格出售,若手镯成交,挂坠两个赠送。后李某1以看货为由,趁尹某不备,将上述物品拿走逃跑。其间,韩某按照预谋商定的内容以各种理由拖延被害人,帮助李某1逃脱。李某1逃脱后与傅国旺等人见面,傅国旺为李某1安排藏匿地点,李某1将三只翡翠手镯交予傅国旺保管出售。案发后,尹某与手镯、挂坠的原所有人达成共计2650万元的赔偿协议,尹某已实际赔偿共计1000余万元。

2018年9月2日,被告人傅国旺被抓获归案。2019年7月9日,傅国旺的父亲傅某将涉案三只翡翠手镯交还被害人尹某。涉案两个挂坠仍未起获。

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被害人尹某的陈述、证人柳某、刘某1、李某1、韩某、刘某2、李某2、赵某1、张某、杨某、凌某、黄某、靳某、任某、田某、渠某、赵某2、蔚某、刘某3、吴某、傅某、王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扣押清单、北京信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北京通达法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尹某、靳某、赵某2提供的借条、收条、照片、尹某提供的鉴定证书及照片、赵某2提供的单只手镯照片、尹某提供的借货单、欠条、照片、赵某2提供的招商银行个人业务受理回单、尹某给手镯和挂件的原所有人银行转账记录、尹某提供的翡翠原石照片及收据、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2刑初141号、144号刑事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京刑终177号、178号刑事裁定书、被害人尹某出具的收条和谅解书、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拘留证、逮捕证等、北京市公安局核查即录入工作系统表及被告人傅国旺的供述。

傅国旺的上诉理由为:其没有犯盗窃罪,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审期间傅国旺提交了书面认罪认罚书。傅国旺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傅国旺现已认识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傅国旺到案后先后交出所有的赃物,二审阶段积极退回赃物两枚玉挂件,并且亲笔书写悔过书。一审判决前傅国旺交出被盗的证物三只玉镯没有依法评估作价,无实物的虚拟评估有欠缺和瑕疵。傅国旺是初犯、偶犯,希望法庭给予减轻处罚。

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列举的认定本案事实的全部证据,已经该院庭审质证属实后予以确认。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傅国旺的亲属通过辩护人将翡翠镶白金叶子挂坠一件、翡翠镶白金豆角挂坠一件交还尹某的委托人柳艳红。傅国旺向法庭提交书面认罪认罚书。本院对一审法院判决书所列证据依法亦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傅国旺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对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对于上诉人傅国旺及其辩护人分别所提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本院评判如下:

经查:在案证据证实,傅国旺指挥、预谋伙同他人实施盗窃犯罪。傅国旺负责召集参与人和安排具体分工,李某1在实施盗窃行为后,傅国旺帮助其逃跑并实际占有涉案物品。傅国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主犯。一审法院对其定罪正确。依据在案被害人提供的借条、收条、银行转帐凭证以及照片、证人证言等,认定傅国旺等人实施盗窃行为所窃取翡翠物品的实际价值,并无不当。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傅国旺的亲属通过辩护人将傅国旺等人盗窃所得的翡翠镶白金叶子挂坠和翡翠镶白金豆角挂坠交还尹某,傅国旺向法庭提交了书面认罪认罚书。本院认为,傅国旺在共同犯罪中,不仅积极实施犯罪行为,而且在其同案被抓获后,亦未主动归案,即使在其被抓获到案后,也没有主动坦白参与的犯罪事实,而是百般推脱罪责。在一审法院审理期间,傅国旺的家属代为退还其中手镯三只,并未将全部盗窃物品退还,且傅国旺仍拒绝认罪认罚。二审阶段其家属代为退还其余赃物,傅国旺亦书面表示愿意认罪认罚,但其二审期间的上述表现并不足以对其减轻处罚。故本院对上诉人傅国旺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理由及其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一审法院根据傅国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所作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二审期间,鉴于傅国旺的家属退还了傅国旺等人盗窃的翡翠挂坠两件,全部赃物已追回,故本院对一审判决主文第二项“责令傅国旺退赔被害人尹某损失人民币四十七万元,与韩某、李某1共同承担退赔责任”予以改判。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

二、驳回傅国旺的上诉,维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2刑初75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被告人傅国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三、撤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2刑初75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即二、责令被告人傅国旺退赔被害人尹某损失人民币四十七万元,与韩某、李某1共同承担退赔责任。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闫 颖

审判员 许 秀

审判员 任卫国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 姝

郭岚馨

书记员 于 楠

上一篇:于苏安抢劫

下一篇:王金生诈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