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9)京刑终38号
案 由: 集资诈骗罪
裁判日期: 2019年03月28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京刑终38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邱朝辉,男,36岁(1982年7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西省景德镇市,初中文化,北京迪卡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9月21日被羁押,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于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张金澎,北京市卓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邱朝中,男,44岁(197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西省景德镇市,小学文化,北京迪卡岚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9月21日被羁押,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于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幸有仁,北京市华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邱朝辉、邱朝中犯集资诈骗罪一案,于二O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作出(2018)京01刑初9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邱朝辉、邱朝中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邱朝辉、邱朝中,审查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认定:
2016年5月,被告人邱朝辉注册成立北京迪卡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卡岚公司),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邱朝中于同年9月任该公司总经理。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期间,邱朝辉、邱朝中以迪卡岚公司的名义,虚构家具、水泥等投资项目,承诺高息返利,与各集资人签订企业借款合同,诱骗张某等200余名集资人参与集资,骗取钱款共计人民币1600余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2017年3月,集资人张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迪卡岚公司的公章、POS机等物品。同年9月21日,被告人邱朝辉、邱朝中被抓获归案。
一审法院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证人张某、何某、杜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借款合同,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司法鉴定意见书,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告人邱朝辉、邱朝中的供述等。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邱朝辉、邱朝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邱朝辉、邱朝中犯集资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邱朝辉、邱朝中所犯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均应惩处。邱朝辉到案后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但其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且不能退缴全部赃款,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故依法判决:一、被告人邱朝辉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被告人邱朝中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三、在案扣押的五枚公章、二台P**机予以没收。四、责令被告人邱朝辉、邱朝中退赔人民币一千六百五十八万一千六百五十元,发还各集资参与人(附清单)。
邱朝辉上诉提出:一审判决部分事实认定不清,量刑过重;希望其在外省市的集资诈骗犯罪事实能与北京的犯罪事实合并审判。
邱朝辉的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为:本案系跨区域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应当对邱朝辉集资诈骗的全部犯罪事实进行审查并一并处理;邱朝辉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希望二审法院酌情从轻处罚。
邱朝中上诉提出:其只在公司干了五个月,挣了4万元工资,一审判决量刑过重。
邱朝中的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为:邱朝中在共同犯罪中仅获得工资收入,应认定其为从犯;其在审理过程中认罪、悔罪,建议二审法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予以改判。
经审理查明:
2016年5月,邱朝辉注册成立北京迪卡岚投资有限公司,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邱朝中于同年9月来到该公司担任总经理。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期间,邱朝辉、邱朝中以迪卡岚公司的名义,虚构投资扩建家具厂、水泥厂等项目,承诺高息返利,与各集资人签订企业借款合同,诱骗张某等200余名集资人参与集资,骗取钱款共计1600余万元,邱朝中获得工资收入4万元。
2017年3月,集资人张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迪卡岚公司的公章、POS机等物品。同年9月21日,邱朝辉、邱朝中被抓获归案。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张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6年7月,其在朝阳区马甸桥北公交车站等车时,有人发放迪卡岚公司的传单,其去了该公司。业务员罗诗诗称,该公司主要经营家具和水泥,为了扩展业务想从社会人员手中借钱,期限为六个月,年利息24%,到期后归还本金,利息按月结算。该公司总经理邱朝中带领其和其他有出资意向的人去江西省景德镇的水泥厂和天津的家具厂考察,其决定投资,以其和其丈夫袁忠喜、儿子袁旭的名义在2016年7月至2017年1月分7次出借钱款共计174万元,除2017年1月交的现金,其余都是POS机刷卡,商户名称为江西邱弘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邱弘公司)。其一共收到33次利息共计15万余元。2017年3月,其发现迪卡岚公司关门了,后报警。经其辨认,照片中的5号男子(邱朝辉)是迪卡岚公司的董事长。
2、证人何某、杜某等其他集资参与人的证言及亲笔书写的情况说明、辨认笔录证明: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期间,迪卡岚公司的业务员虚构投资项目,承诺高额返息,签订借款合同,各集资人通过刷卡或者现金方式支付钱款,相关事实与证人张某所述的事实经过基本一致。经各证人辨认,指认照片中的男子(邱朝辉、邱朝中)分别是迪卡岚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
3、借款合同、收据、银行POS签购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红利分配单等书证证明:迪卡岚公司的业务员与各集资人签订借款合同,合同上盖有邱朝辉的人名章和迪卡岚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并附邱朝辉的身份证照片,合同约定借款金额、期限及利息,所借资金用于玉弘堂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弘堂公司)的改扩建,即完善项目相关收尾工程、设备定制以及达到投产状态,各集资人通过刷卡或现金的方式支付钱款,后迪卡岚公司以转账方式向各集资人返还利息,对上述证人证言的内容予以佐证。
4、证人崔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5月,其通过58同城网站找工作,到迪卡岚公司任前台,负责接待来访人员。迪卡岚公司的组织架构包括法定代表人邱朝辉、总经理邱朝中、市场总监王胜杰,市场一部部长是钟文捷,市场二部部长是杨宏涛,市场三部部长是蓝辉,市场五部部长是汪东,部长下属为各部的业务员,公司财务人员为陆斯琴和姚淑琴。业务员带客户到公司洽谈,客户确定投资后签订合同,以现金或者POS刷卡方式支付投资款。其听说迪卡岚公司将投资款用于江西的家具厂和水泥厂。
5、工商资料证明了迪卡岚公司、邱弘公司、玉弘堂公司的基本情况。
6、房屋租赁合同证明:邱弘公司租赁北京经汇融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38号银科大厦12层1216房间作为办公地址,租赁期自2016年5月至2019年5月。
7、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邱朝中、邱朝辉、张婷婷名下账户的银行对账单证明: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期间,邱朝辉用于收付集资人钱款的四个账户对外付款总额共计2496万余元,主要钱款去向包括提取现金1064万余元、支付本金和利息352万余元、其他转账支付518万余元、支付邱朝辉其他银行存款账户365万余元、支付张玲93万余元、支付张婷婷47万元、支付上海明巍投资有限公司20万余元、支付邱朝中16万元(全部提取现金)、支付电费、物业费、通讯费等1万余元、支付银行手续费1万余元。涉案212名集资人实际支付合同款项总金额1814万余元,收到返款总金额156万余元,实际损失数额共计1658万余元。
8、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说明证明:2017年4月,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经侦支队民警前往江西省景德镇市对邱朝辉、邱朝中实施抓捕。经实地查明,邱弘公司、玉弘堂公司的经营场所均人去楼空。事主报案时提供的江西重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经工商档案查询,无该企业登记信息。经实地勘验,景德镇市重阳实业有限公司办公地与事主反映邱朝辉、邱朝中组织考察地点为同一地址。据辖区民警反映,该企业法定代表人为邵重阳,无法联系,该水泥厂已停产五至六年,处于废弃状态。公安机关起获的迪卡岚公司白色联想一体机电脑一台,经查看无涉案内容。
9、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证明:2017年4月,侦查人员在迪卡岚公司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38号银科大厦1216房间进行搜查,依法扣押了POS机、公章等物品。
10、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及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等法律手续证明了邱朝辉、邱朝中的到案及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11、户籍材料证明了邱朝辉、邱朝中的自然情况。
12、上诉人邱朝辉的供述:2014年左右,其使用建设银行等多家银行的信用卡消费欠款七八十万元,赌博又欠了一百多万元,后其了解到这种向公众集资的圈钱方式,想通过这种方式快速拿到钱后投资挣钱。2014年,其成立邱弘公司,以此吸收客户的资金,又在江西省景德镇、天津武清、塘沽等地经营了多家饭店和玉弘堂家具店。2016年6月,其注册成立迪卡岚公司,其任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总经理是邱朝中。其每半个月来一次北京,财务向其汇报收支情况。其负责公司运营等全面工作,其不在时,邱朝中管理公司,包括管理人员、活动、钱款进出账等,邱朝中再向其汇报。市场部负责人是一个姓杨的男的。其公司刚注册时,姓杨的打电话问其是否需要用人,他有客户资源,其同意了。其安排公司业务员在海淀大街附近发放宣传单,以玉弘堂家具厂、重阳水泥厂扩建的名义吸引公众投资,由其公司出资带领客户到江西省景德镇的水泥厂、家具厂等地参观,以展示公司实力,让投资人相信项目真实存在。重阳水泥厂已经倒闭了,但是还有生产能力,其有意承包,但是资金不足,其带客户参观,并说这个厂是其的。其还对客户说自己是人大代表。其公司一般与客户签订半年或者三个月的合同,按照年利率24%向客户返利。其公司没有账户,客户通过现金或刷卡的方式支付钱款。其办理了交通银行卡和中国银行卡,分别对应一台P**机。其通过交通银行卡向客户返还利息,该卡开通了网银,U盾放在财务手里。其每月到北京看一下合同,经邱朝中批准按照合同约定给客户转账。业务员保底工资3000元,姓杨的是5000元,每单有1%的提成。其公司一共吸收了200至300名客户1000多万元,大部分是40至70岁的中老年人。其将客户的投资款用于支付房租100万元、利息200至300万元,在北京五环开家具店花了几十万元,在天津家具厂的厂房花了50至60万元,员工工资和宿舍开销60至70万元,客户旅游花了100至200万元,偿还信用卡欠款、高利贷和亲友借款300万元。2017年3月,其当时在天津,公司突然资金链断裂,其就不去北京了。其还在江苏、天津、安徽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现在被这些地区的警方上网通缉。
13、上诉人邱朝中的供述:其和邱朝辉是同村老乡。2016年8月,邱朝辉打电话说他在北京有家公司,让其过来,其在9月到迪卡岚公司上班,主要负责人员管理,每天给业务员记考勤,邱朝辉一般不来公司,其帮他进行管理。杨洪涛负责记录业务员的业绩并报给邱朝辉。公司员工大概有20人,流动性比较大。2017年3月,邱朝辉打电话说公司经营不下去了,让其回老家,其没有通知其他人就离开了。业务员通过纸质版传单进行宣传,投资人之间也互相介绍。其公司举办过几次酒会。其带着投资人去天津西青区、塘沽区、江西省景德镇的家具厂、水泥厂和饭店参观,这些企业都是假的,是邱朝辉花钱买的。其向投资人介绍这些工厂都是迪卡岚公司的实体产业,让他们相信公司有实力。投资人主要是60岁以上的老年人。其经手的大部分是现金投资,少部分是刷卡,有两部POS机连接到邱朝辉的银行卡,其不清楚公司实际吸收了多少资金,大概600万元。公司按照月息2%向投资人返息,具体由财务人员操作,投资款在邱朝辉手里。其每月领取8000元工资,一共拿了5个月共计4万元。其将4万元用于打牌赌博和个人消费。
以上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已经一审法院庭审质证属实,本院经审核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
对于邱朝辉及其辩护人所提本案应并案处理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本案在一审审理期间,承办法官已向本市公安机关了解了外省市司法机关就邱弘实业公司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办案情况,天津、江苏等地公安机关已经与本市公安机关沟通,并表示待北京法院判决生效后,将对邱朝辉解回再审,故本案不再与外地案件合并审理。邱朝辉及其辩护人所提该项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邱朝辉及其辩护人所提一审判决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邱朝辉的犯罪行为致使200余名集资人损失金额达1600余万元,其犯罪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集资人特别重大的经济损失,案发后也没有积极退赃的表现,尽管邱朝辉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悔罪,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邱朝辉及其辩护人所提该项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邱朝中及其辩护人所提其系从犯,一审判决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邱朝中于2016年9月入职迪卡岚公司,其虽然担任总经理职务,但主要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在集资诈骗犯罪过程中,其虽曾带领集资人考察外地的虚假项目,但仅获得五个月的工资收入,没有额外获得提成、分红等奖励,其也未参与外地公司的非法集资活动,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应当认定其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系从犯,故邱朝中及其辩护人所提该项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
本院认为,邱朝辉、邱朝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依法均应惩处。邱朝辉到案后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并表示认罪、悔罪,但其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且不能退缴所获赃款,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邱朝中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一审法院根据邱朝辉、邱朝中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刑事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唯对邱朝中量刑及认定其承担连带退赔责任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1刑初90号刑事判决主文第一、三项,即:一、被告人邱朝辉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三、在案扣押的五枚公章、二台P**机予以没收。
二、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1刑初90号刑事判决主文第二、四项,即:二、被告人邱朝中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四、责令被告人邱朝辉、邱朝中退赔人民币一千六百五十八万一千六百五十元,发还各集资参与人(附清单)。
三、上诉人邱朝中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21日起至2025年9月2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责令上诉人邱朝辉退赔人民币一千六百五十四万一千六百五十元,责令上诉人邱朝中退缴人民币四万元,发还各集资参与人(附清单)。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朱 军
代理审判员 任卫国
代理审判员 刘瀚阳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 玥
集资参与人名单及损失金额(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张某125.62
何某3.12
杜某6.93
侯九彦12.14
陈桂兰6
李美玉10.25
徐渝贤8.62
徐春凤1.78
刘桂英1.57
邓玉兰4.63
刘春华3.37
吴月萍7.45
董秀华0.86
王秀岩0.93
钟志兆3.62
严志敏4.51
惠琦玫10.92
王晓红2.56
刘慧琴0.93
刘鸿珍4.27
李明珍4.62
肖井兰4.3
周桂芳2.54
马淑珍28.83
田清华3.47
冯薇4.42
支敬红3.8
赵春兰54.04
李文珍16.15
贾荣1.84
张仲达6.32
蒋梅芳12.72
吴祖荫19.37
马彩荣4.29
刘厚荣1.68
邓介娥1.8
唐桂梅2.52
周惠芳5.2
夏世兰13.54
赵荣华8.1
刘文林50
刘顺华2
刘金玉13.94
赵丽华1.92
刘勤章4.5
王惠兰10.01
高静0.9
陈荣怀9.46
徐汝栋23.06
刘书明21.25
范书兰24.58
方文贤3
金郁芬24.69
赵兰玉9.1
王惠芳8.48
张秉澄4.37
刘春玲1.78
曲国莲3.48
王效英9.76
高玉荣7.14
刘惠珠0.89
吴丽英1.93
陈凤霞1.92
李三顺6.68
王宪增1.62
张凌2.52
白玉玲4.21
刘今8.1
肖秀兰5.97
刘宝忠4.66
杨芳贤7.54
褚桂敏3
罗桂云0.88
程之华0.86
聂凤娥11.24
韩家静4.54
楚晓云3.93
冯小荣1.66
姜云香3.37
李成志41.32
常美清0.87
左杰0.87
翟春菊7.03
刘桂珍8.95
吴欣2.78
阴启新1.73
陈淑华19.5
蔡月明4.15
刘占坡0.77
王凤满0.4
马淑英3.86
张晚霞2.84
高斌7.93
梅贵孝35.26
康宝青1.84
白国英13.5
段晓兰8.02
刘丽民0.88
陈文才4.4
梁景义3.78
李树华2.84
许智2.84
孙淑珍4.74
刘莉3.78
李振兰3.25
孙洪茂1.84
陈巧凤5.61
闫淑茹2.72
郭秀清2
黄大棋16.9
肖润元9.36
李淑凤1.75
胡秀琼87.9
边晓燕6.24
张如意42.06
史金玲2.98
刘玉玲8.4
郭淑琴9.12
李保贵4.42
张金莲3
邹先慧0.92
崔秀敏7.3
迟鸿珍7.84
郭佩琴3.9
张美华1.74
李翠兰6.6
李翠芬7.62
全玉荣1.57
朱胜芳2.45
章德华1.88
王大丁7.84
李天英1.84
王玉清1.76
魏德宏27.2
邓介明9.58
宋祥珍5.44
陈启华8.8
周志群15.5
赢启信0.92
杨盛林3.5
靳玉兰15.55
靳玉凤16.46
刘霞1.84
谢隆炜2.76
杨国政3.63
冯彦波1.71
侯美鱼4.72
尹占华4.48
张雪珍3.69
仉维周1.78
张新云6.44
田子勤0.9
刘玉亭15.75
杨桂凤0.92
杨小翠4.44
吴影雪5.62
张世英5.22
吴淑珍2.92
刘永福3.36
刘克莉4.7
张玉玲25.36
张荣芳1.68
王晓琴13.52
王小彬4.88
吕金敏4.66
邹坤荣17.855
刘志英18.2
赵文霞2.58
刘志军7.22
韩秀英6.06
**乾9.31
张淑芬4.58
周志敏3.6
李兆宝4.42
谭秀菊0.9
邢秀娟1.45
王锦茹9.79
何丽华2.36
田燕生4.33
易旭光6.68
俞汀南1.88
孙学伟5.11
刘玉静0.85
许杰8.41
边玉珍3.64
聂琅瑜5.44
王惠茹3.4
支福顺4.94
杨洪增1.8
肖淑英11.24
庄青荣2.73
郭平8.3
王群善12.7
陈昌菊8.41
陈腮仙6.16
鲁爱丽3.99
游煌珑1.85
卞秀华1.65
晁玉琴3.88
路小莉1.73
何明玉0.83
黄宝玉2
陈静玲3.52
董文金22.82
孙秉贵2.54
左京凤1.28
吴金茹16.67
吴冰茹2.64
李连凤0.86
侯世镇1.8
覃佩恒1.86
张春霞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