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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21)京刑终3号
案 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裁判日期: 2021年03月11日
(2021)京刑终3号
2020年5月5日,被告人郭某军受他人指使驾驶车牌号为冀R×××××的比亚迪牌轿车将毒品从四川省遂宁市运往北京市。同年5月7日1时许,被告人郭某军在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检查站被民警抓获,当场从其所驾驶车辆的副驾驶座椅下起获毒品可疑物五包。经称量,重量分别为48.34克、48.19克、48.26克、48.45克、48.28克,共计241.52克;经鉴定,涉案毒品为甲基苯丙胺(冰毒),含量为60.8%。上述毒品已被收缴。
如何认定被告人主观上明知运输的是毒品。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军曾因犯罪被处以刑罚,仍不思悔改,受他人指使将毒品甲基苯丙胺从四川省遂宁市运至北京市,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郭某军曾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运输毒品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某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在案扣押物品,依法由扣押机关发还或没收。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郭某军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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