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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国新、深圳市宝安区观澜日广电子厂、日广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

再审申请人杨国新因与再审被申请人深圳市宝安区观澜日广电子厂(以下简称日广电子厂)、日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广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于2010年5月18日作出的(2009)粤高法民一申字第1085号民事裁定和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于2009年2月25日作出的(2008)深中法民六终字第67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0年11月16日作出(2010)民监字第701号民事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纪忠担任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高晓力、沈红雨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杨国新的委托代理人欧善财以及再审被申请人日广电子厂、日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邹添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