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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北孚石油销售有限公司诉北京亿心宜行汽车技术开发服务有限公司、任学涛服务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由: 服务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 2019年05月14日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编写人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 刘勇 高晨阳

问题提示

代驾中侵权责任的认定

案件索引

2018-05-15|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一审|(2018)冀0425民初2684号|

2019-05-14|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19)冀04民终1566号|

裁判要旨

被代驾人通过网络代驾公司寻求代驾服务,如代驾司机是由网络代驾公司推荐的不特定主体,网络代驾公司与被代驾人达成代驾服务合同,代驾司机在代驾过程中因代驾行为造成被代驾人或第三人损失的,网络代驾公司不得以与代驾司机签有责任协议而拒绝承担侵权责任。

关键词

侵权责任 代驾合同 责任主体

基本案情

邯郸北孚石油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孚石油公司)诉称:2018年4月23日晚上,北孚石油公司的工作人员请客户吃饭,需要找代驾司机开车送客户,北京亿心公司派代驾司机即任学涛(编号HD21711)开北孚石油公司的车送客户。任学涛在开车行驶过程中,由于驾驶不慎将车辆开进水坑里熄火,造成别克轿车发动机进水。为此,北孚石油公司花费修车费48,029元。另北孚石油公司租赁的轿车每月支付租赁费15,000元,因车辆修理,北孚石油公司为处理此次事故和工作需要,产生大量交通费用,因车辆被水浸泡,造成车辆贬损,北孚石油公司认为,北孚石油公司将车钥匙交给北京亿心公司委派的代驾司机任学涛就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因司机的过错造成车辆损毁,北京亿心公司已构成违约,应与任学涛承担连带责任赔偿北孚石油公司修车费48,029元、施救费500元、车辆贬值损失30,000元、误工费5,000元、停运损失15,000元、交通费3,000元、律师费4,000元等各项共计105,529元。

北京亿心宜行汽车技术开发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亿心公司)辩称:1、我公司只是代驾信息平台,提供代驾信息服务,我司在此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过错,是司机直接提供代驾服务。2、本案事故是积水导致,司机也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法律责任。3、北孚石油公司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23日晚上,北孚石油公司的工作人员请客户吃饭后,拨打北京亿心公司(即e代驾)官方服务电话预约代驾司机,随后代驾司机任学涛(编号HD21711)接单,在开车行驶过程中,车辆驶入积水导致熄火,发生车损。事故发生后,北孚石油公司的工作人员及时拨打了e代驾车险理赔电话,后保险公司拒赔。此次代驾费用50元北孚石油公司工作人员已通过网络实际支付。后北孚石油公司将车辆送往邯郸市盛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维修,北孚石油公司支付维修费用48,029元,且北孚石油公司的车辆系租赁的,2017年10月30日起北孚石油公司以每月租金15,000元的价格开始租用该车辆,双方签订租车协议书。其中协议第五条租金及结算方式中约定:“月租金15000元,修车时间的租金按天计算扣除”。 又查明,任学涛系北京亿心公司通过公司路考招录的代驾司机,公司为其配发工作胸牌照片和代驾工装,公司接到网络订单后,向代驾司机发布信息由司机自行接单,自行安排工作时间。每个代驾司机在公司开了一个抵押账户,大约账户余额在200元左右,公司每单按服务费的20%从司机抵押账户扣取服务费用。

北京亿心公司认为,北京亿心公司与任学涛是合作关系,不能认定司机的代驾行为是职务行为,北京亿心公司的行为也不构成指令,其只是居间方,北京亿心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5日作出(2018)冀0425民初2684号民事判决:一、北京亿心宜行汽车技术开发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邯郸北孚石油销售有限公司车辆维修费48,02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邯郸北孚石油销售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北京亿心公司不服原判,上诉至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撤销原判并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4日作出(2019)冀04民终1566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认为:北孚石油公司基于对北京亿心公司(即e代驾)的信任,通过网络平台向北京亿心公司发出需要代驾服务的要约,北京亿心公司在收到北孚石油公司的要约后,向指定的区域内发出接单信息,在该区域等待服务的司机任学涛接单后,按照接单信息向北孚石油公司提供了代驾服务,北孚石油公司与北京亿心公司之间的代驾服务合同成立,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单方事故,北京亿心公司作为合同的主体应当承担责任。对于北京亿心公司提出其仅是信息服务平台,但是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显示,北京亿心公司不仅提供信息,还对签约的代驾司机资格进行审核,代驾司机工作期间按照北京亿心公司的规范着装、佩戴工号,北孚石油公司是基于对北京亿心公司(e代驾)的信赖建立代驾服务关系,因此对于北京亿心公司提出仅是信息服务平台的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对于北京亿心公司提出与代驾司机之间签订有《信息服务协议》,约定代驾司机为代驾服务合同的主体,但是该协议属于内部协议,对北孚石油公司不具有约束力。对于北京亿心公司提出车辆的维修费用没有事实依据,但是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显示,事故发生后北孚石油公司及时通知了e代驾车险理赔电话,因保险公司拒赔,北孚石油公司将车辆送往邯郸市盛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系别克汽车4S店)维修,支付维修费用48029元。

案例评析

自《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后,作为一个新兴行业——酒后代驾在一些大中城市逐渐兴起。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驶行为纳入刑法调整之后,酒后代驾这一行业开始迅猛发展,并在全国各大城市迅速普及。传统私人或网络代驾公司提供代驾服务的模式已跟不上时代的脚步,加之互联网行业的蓬勃发展以及人们手机的智能化,新型的互联网平台代驾模式就应运而生了。网络代驾与传统代驾模式最大的不同就在于加入了网络平台,由网络代驾平台开发并运营某款手机软件,网络代驾平台负责为用户提供发送代驾请求和接受该请求的信息推动服务,以及用户达成和履行代驾服务协议的信息记录服务。与此同时,大量因代驾而引发的事故责任开始出现,对于代驾赔偿责任主体如何认定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一、网络代驾平台侵权责任主体的含义

网络代驾平台侵权责任主体是侵权责任主体的下属概念,其应当具备侵权责任主体的一般属性。侵权责任主体应当是因自己或他人实施的侵权行为,且侵害到特定民事权益后需要承担民法上不利后果的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网络代驾平台责任主体是指在代驾司机通过代驾平台接单履行代驾服务过程中,发生侵权行为,造成被代驾人或第三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而应承担民法上不利后果的民事主体。

该责任主体涉及的领域是网络代驾平台服务。在理论上,代驾就是代理驾驶机动车的简称,是指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因客观或主观上的原因无法驾驶车辆到达目的地,而让专门从事代驾的司机代为驾驶自己所有或所管理的机动车并将其安全送达指定地点的一种服务,[1]整个服务过程从双方检查证件、确认身份开始至安全送达指定地点为止。在法律层面上,没有专门针对网约代驾的规范条例,但在由交通运输部、工信部等7部委联合发布并于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对网约车经营服务定义为: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车服务的经营活动。[2]从上述定义可以类似的将网约代驾服务理解为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合格的驾驶员,提供的代驾服务。[3]网络代驾平台从服务费中抽取一定比例的费用作为信息费,剩余的费用收益由司机获得作为报酬,网约代驾侵权责任主体就是在这种新型的民事法律行为下产生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

二、网络代驾侵权责任主体与侵权主体

网络代驾侵权责任主体是承担侵权责任的人,一般情况下,其同时也是网络代驾平台的侵权主体,即实施侵权行为的人。根据自己责任原则,因自己的行为致他人损害,行为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也包括对自己的物件致人损害负责。[4]但因网络代驾侵权责任主体并不都是侵权行为人,其需要根据该平台与代驾司机,以及该平台与被代驾人之间为何种关系,来确定侵权责任主体。如被代驾人通过网络代驾公司寻求代驾服务,代驾司机是由网络代驾公司推荐不特定主体,该情况下网络代驾公司与被代驾人达成代驾服务合同,代驾司机在代驾过程中因代驾行为造成被代驾人损失的,网络代驾公司为责任主体。再如被代驾人或者网络代驾公司与代驾司机之间是监护或用工关系,被代驾人或网络代驾公司并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但有可能代替侵权主体代驾司机成为责任主体。

三、网络代驾侵权责任主体的特点

网络代驾发生侵权其为侵权的一种特殊形式,由此该责任主体也具有自身的特点,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该责任主体具有不确定性。普通的侵权中责任主体一般只涉及实际侵权者与被侵权者,其法律关系明确,责任主体确定。但与普通侵权行为不同的是,在网约代驾服务中,涉及主体较多,包括被代驾人、网络代驾公司、代驾司机,且其各主体之间法律关系复杂。不同主体因为不同的法律关系与代驾车辆产生实现联系,在因不同的原因下实施的侵权行为,网约代驾责任主体可以是他们中的任意一个或两个。

第二,该责任主体具有争议性。网络代驾平台是近两年互联网时代的新兴产物,是互联网技术日益成熟带来的新型服务平台,随着新的网络代驾平台的日趋成熟,自然而然会带来新的法律问题。网络代驾侵权责任主体不再是《侵权责任法》中侵权责任主体规定的哪几类,而是司法实务的新领域,也是学界争相讨论的新议题。而法律严格来说是作用于个人和群体之间的一种模式,人们通过该模式获得对行为结果的预期。[5]但法律的规定并不会面面俱到,细致入微,出现一种新型问题,存在争议,应当通过法律的一般性规定对其进行解释和讨论。

第三,该责任主体具有复杂性。普通的侵权责任主体一般因自己的行为致他人损害,行为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也包括对自己的物件致人损害负责。但网约代驾侵权责任主体在此有其复杂性,网约代驾服务中,各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不同可能导致责任主体与侵权主体不一致的情况发生。

四、网络代驾赔偿责任主体认定

当前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代驾司机的代驾行为构成职务行为。代驾司机在雇佣活动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雇主即网络代驾公司承担侵权责任。被代驾者作为驾驶车辆的所有权人,其财产权受到侵害,有权向网络代驾公司主张侵权损害赔偿,故网络代驾公司应对其侵权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观点,代驾司机与网络代驾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需对被代驾者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代驾司机系网络代驾公司的合作司机,代驾过程中因网络代驾公司疏于监督使不符合代驾条件的司机进行代驾造成交通事故,网络代驾公司与代驾司机对交通事故所造成被代驾者之各项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种观点,网络代驾公司与被代驾者之间成立服务合同。网络代驾公司应对代驾司机在从事该公司安排的工作过程中,因过错造成被代驾者的车辆损失,对被代驾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

本案认为第三种观点更符合法律精神,即网络代驾公司与被代驾者之间成立服务合同。服务合同是指服务提供人向相对方即客户提供服务,相对方支付报酬或不支付报酬的合同,服务提供人是经营者,客户应当支付价款,其给付内容主要是提供服务。我国民法学界中部分学者对服务合同作狭义理解,将以提供某种劳务或服务为标的的合同区分为“完成工作成果的合同”和“提供服务的合同”,而代驾协议的性质就是指后一类型的服务合同。首先,服务合同以劳务为主要给付义务。代驾协议的标的是提供代驾服务。代驾协议的内容是约定由服务提供者一方也就是代驾平台向被代驾人提供代驾人提供代驾劳务。代驾平台应当付出自己的劳动,按照被代驾人要求安全将其送到目的地。其次,服务合同的服务提供人可以是经营者,相应的另一方为消费者,应当支付报酬。在网约代驾这一民事法律行为中,网络代驾平台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提供代驾服务的经济活动,属于经营者,被代驾人接受服务并支付费用,属于消费者,符合服务合同的范畴。

因此,从客观角度讲,北孚石油公司通过e代驾软件平台预约代驾服务形成要约,北京亿心公司通过e代驾软件后台操作接单形成承诺,从而符合合同的要件,形成代驾服务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代驾司机的过错造成损失,直接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根据合同具有相对性原则,北京亿心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从生活经验和风险分配考量,认定被代驾者基于对平台的信赖利益与平台经营者网络代驾公司建立代驾服务关系,而非通过平台与其完全陌生的代驾司机建立代驾服务关系,更合情理。因此,应认定网络代驾公司与被代驾者之间确立代驾服务合同关系,在代驾过程中,代驾司机的原因发生的事故,网络代驾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网络代驾公司提出与代驾司机之间签订有《信息服务协议》等,约定代驾司机为代驾服务合同的主体的,因该协议属于内部协议,不得对抗第三人,即对被代驾者不具有约束力,代驾司机与网络代驾公司之间对于责任的分配等属于其双方的协议,不能对抗第三人,即北孚石油有权要求北京亿心公司进行赔偿,北京亿心公司应当对其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代驾司机是否具备代驾资格、代驾司机与网络代驾公司之间是何种关系等问题,均不影响网络代驾公司成为侵权责任主体。因此,代驾司机在履行代驾职责过程中发生侵权行为,网络代驾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


审判人员


一审法院独任审判员:朱慧敏

二审法院合议庭成员:段子勇 刘勇 温永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