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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简易程序的适用】凡争议金额不超过十万元或者本会认为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可适用简易程序。是否适用,由本会决定。
争议金额超过十万元,双方当事人约定或者同意的,也可适用简易程序。
本章未规定的事项,适用本规则其他有关规定。
第六十四条【申请的受理】 申请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且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当即受理,并以本会认为适合的方式在三日内向对方当事人发送通知。
第六十五条【答辩和反请求】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会送达申请书副本之日起七日内提交答辩书。本会收到答辩书后三日内将答辩书副本发送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被申请人如有反请求,应当在首次开庭前提交反请求申请书。本会或仲裁庭处理反请求的程序,适用本规则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对反请求的答辩及本会对答辩书的处理,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十六条【仲裁员的确定】 简易程序的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员组成。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会送达仲裁员名册之日起三日内选定仲裁员。选定仲裁员时,适用本规则第二十一条第五款的规定。
当事人逾期未能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本会主任指定仲裁员的,由本会主任指定。
第六十七条【仲裁审理的期限】 仲裁庭应当自组庭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作出裁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仲裁庭报本会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六十八条【程序的变更】 仲裁请求的变更或者反请求的提出导致争议金额超过十万元的,简易程序继续进行,但当事人约定变更为普通程序或者仲裁庭认为应当变更为普通程序的除外。
当事人约定由简易程序变更为普通程序或者仲裁庭认为应当变更为普通程序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是否变更,由本会主任决定。
简易程序变更为普通程序的,由原仲裁庭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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