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九条【程序的适用】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涉外案件与国际案件的仲裁,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规定的,适用本规则其他有关规定。
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案件,参照适用本章规定。
第七十条【通知与答辩】 本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十日内向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相关文件,同时将参加仲裁通知书、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相关文件发送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会送达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本会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明材料。本会收到答辩书后,十日内将答辩书副本发送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七十一条【反请求】 被申请人如有反请求,应当在提交答辩书期限内提交反请求书,本会自受理反请求之日起十日内将反请求书及其附件发送申请人,申请人对反请求的答辩及本会对答辩书的处理适用本规则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七十二条【仲裁庭的组成】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会送达仲裁员名册之日起二十日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并选定仲裁员,逾期由本会主任指定。
仲裁员的选定和产生适用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仲裁庭组成后,本会在十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仲裁员因回避或者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会送达相关通知后二十日内,按照本规则有关规定重新选定仲裁员。
第七十三条【开庭通知】 开庭时间确定后,仲裁庭应在首次开庭三十日前通知双方当事人。
当事人请求延期开庭的,应在开庭十五日前书面申请,并说明延期理由。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
第七十四条【审理期限】 仲裁庭应当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九个月内作出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