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塞上雷霆”百日专项执行行动典型案例之四:西安某科技有限公司与府谷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
审理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案 号: (2021)陕0822执恢877号
案 由: 执行
裁判日期: 2021年12月02日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822执恢877号
关键词
妨碍执行、擅自处置法院查封财产、善意执行、民营企业帮扶
基本案情
西安某科技有限公司与府谷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陕民再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府谷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西安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541903元及利息;西安某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府谷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具价税合计6904674元的工程款发票。判决生效后,西安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结果
在执行过程中,府谷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四处房产予以查封,被执行人为逃避执行擅自将查封的一处房产进行处置。案件承办人随即将被执行人的法人进行拘传,向其释明法理,告知了擅自处置被查封财产的后果,并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10万元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认识到了错误,表示一次性履行完毕,经法院组织双方协商,由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本息合计420万元,案件全部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擅自处置已被人民法院已经查封的财产,严重妨碍了法院的执行的行为,法院应将其违法行为向公安机关进行移送,鉴于被执行人的法人认识到妨碍执行的法律后果,承诺一次性履行完毕本案的全部本息,法院遂对其予以罚款10万元处理。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适时告知被执行人妨碍执行的法律后果,对被执行人运用高压态势,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罚款措施,充分保障了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鉴于被执行人认错态度较好,并主动履行全部义务,对其处以罚款,也体现出对民营企业的帮扶,实现了执行案件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