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发布民事检察“办‘小案’暖民心”专项活动典型案例之四:王某东申请执行监督案
审理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案 号: (2022)陕0621执492号
案 由: 执行
裁判日期: 2022年10月14日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陕0621执492号
关键词
劳动者权益保护、执行监督、融合履职、长效机制
基本案情
王某东原系某村采油厂职工,因工受伤后,诉至法院。2015年9月10日,延长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延长民初字第00356号民事判决,判令某村采油厂按照每月3040元标准向王某东补发2013年4月至2015年12月的伤残津贴,从2016年1月起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王某东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016年6月29日,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2016年7月,王某东已至退休年龄。因与某村采油厂存在争议,直至2022年1月未能办理退休手续。2019年7月,某村采油厂停发王某东伤残津贴。自此,王某东既未领取伤残津贴也未享受退休养老保险待遇。2021年7月,王某东申请执行(2015)延长民初字第00356号民事判决,延长县法院裁定驳回执行申请,但未告知其申请异议权利。王某东向延安市中级法院申请复议,该院以未申请异议为由裁定驳回。王某东遂向延长县法院申请执行异议,该院裁定不予受理。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22年1月,王某东向延长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执行监督,该院依法受理。延长县检察院调阅原审审判、执行卷宗,查明延长县法院在向王某东送达驳回申请裁定书时未告知对裁定不服可申请执行异议,裁定不予受理其申请执行异议无法律依据。同年2月7日,该院向延长县法院发出执行检察建议。
2022年4月20日,延长县法院书面回复:“已纠正程序违法问题,受理了王某东强制执行申请。”同年5月,因延长县法院未启动执行程序,王某东再次向延长县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机关调查发现,案件执行陷入困难的原因在于,王某东曾于1986年至1989年、2012年至2016年7月中断养老保险缴费且无法提供原始工资表,某村采油厂与王某东在办理退休手续一事上存在较大分歧,退休手续无法办理。生效判决中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内容无法执行。为推动案件继续执行,帮助解决王某东退休问题,延长县检察院协调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某村采油厂和王某东进行座谈,引导各方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协商解决问题。
2022年6月1日,延长县检察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县人社局等在某村采油厂召开听证会,听取双方当事人及听证员的意见,并进行释法说理。各方现场达成一致意见:一是某村采油厂同意按照判决为王某东以采油厂正式工人身份办理退休手续,并为其补缴1986年至1989年的社保费用;二是王某东放弃2012年至2016年7月的社保补缴要求及工龄计算;三是县人社局同意某村采油厂补缴1986年至1989年社保费用后为王某东办理退休手续,退休工资从2022年2月起算。
2022年7月,王某东搁置了6年的退休手续完成审批。经延长县检察院与延长县法院沟通,王某东伤残津贴执行至2022年1月份,从2022年2月起,每月领取1523.4元的退休工资。王某东工伤待遇以及养老问题均得以解决。
为加强协作,延长县检察院与县人社局于2022年10月会签《关于建立劳动者权益保护协作机制的意见》,在劳动者合同签订、社保缴纳、劳动报酬、安全保护、纠纷化解等方面加强会商研判、信息共享、业务交流与协作配合,形成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合力。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依法对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活动实施监督,通过检察建议纠正违法执行行为。同时,依法能动履职,对确因客观原因导致案件“执行难”的,联合人民法院、相关行政部门积极推动解决。本案中,查明劳动者养老待遇无法执行的原因后,检察机关协调各方通过座谈协商、公开听证、释法说理等手段,融合发挥民事、行政、控申检察职能作用,促成双方达成和解,解决了案件背后的深层次问题,推动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确保劳动者老有所养。同时,延伸工作职能,与相关行政部门会签协作机制,促进民事检察与劳动保障工作有效衔接,畅通劳动者权利救济渠道,切实强化了对劳动者权益的全面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