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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美申请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刑事赔偿案

马某美申请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刑事赔偿案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4)二中法委赔字第00009号

案  由: 国家赔偿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国家赔偿

2014)二中法委赔字第00009号

2010年8月20日,马某美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房山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批准逮捕。2011年8月12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对马某美判处有期徒刑3年,马某美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12月2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发回重审。2012年11月22日,因马某美患高血压(3级)、腔隙性脑梗死、颈椎病、青光眼,被房山法院取保候审。2012年12月18日,房山法院对马某美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同日由房山区看守所收监执行。2013年3月13日,马某美刑满释放。2013年4月5日,马某美被北京市房山区中医医院确诊为子宫内膜腺癌,后于北京肿瘤医院进行手术治疗,2013年5月22日北京肿瘤医院疾病诊断书显示:术后恢复好,予以出院。马某美在被刑事拘留及执行刑罚期间,均羁押在房山区看守所。

另查,马某美在房山区看守所羁押期间,良乡医院驻看守所医务室按照公安部规定的对在押人员进行半年五项体检的要求,多次对马某美进行了心电图、胸片、血压、血常规、B超等五项体检,历次检查提示有:脂肪肝、多发性肝囊肿、T波改变、甘油三酯高、血压高等,其余未见明显异常,以上检查均有档案记录。因马某美自诉颈椎病致身体不适,看守所于2012年10月10日带其到良乡医院进行颈椎、腰椎核磁共振检查,诊断为颈椎病、腰椎病。马某美没有向问诊医生反映其下体出血的情况。因2012年10月10日、10月15日马某美两次在监室内报头晕伴左侧肢体无力、视物模糊等症状,看守所及时带其出所就医,到良乡医院进一步检查,诊断结果为:高血压3级(极高危),腔隙性脑梗死、颈椎病。2012年11月22日,马某美因上述病症被取保候审,2012年12月18日,马某美第二次被收监。

马某美后向房山公安分局提出赔偿申请,认为在看守所羁押期间,其下体出血长达一年多,特别是收监执行后病情更加严重。期间,其多次向狱警和管教反映,请求诊断和治疗,但看守所没有重视,只答复其属于妇女更年期正常现象,不属于疾病,拒绝给予检查治疗,房山公安分局接到其反映后也是不予处理。其认为在看守所羁押期间下体出血就是癌症的先兆,如果能及时就诊和治疗,病情可能会得到控制,看守所的渎职行为延误了其病情的及时确诊和治疗,造成严重后果,不仅给其身体造成损害,也给其及家人造成极大的精神困扰。请求房山公安分局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23180.21元。房山公安分局经审查,决定对马某美不予赔偿。马某美不服,向北京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北京市公安局复议维持了房山公安分局所作刑事赔偿决定书。马某美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1.房山公安分局是否存在不作为的违法行为;2.服刑期满后检查出癌症,监管部门是否需要承担不作为致身体伤害的赔偿责任。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为房山公安分局看守所在执行职务时,是否存在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即马某美在羁押期间是否明确提出自己下体出血,要求诊断和治疗,而看守所对此未予重视,未给其提供必要的诊断和治疗。对此,房山公安分局提供了马某美在羁押期间亲笔签字的档案记录、体检证明、司法鉴定意见书,带马某美去看病的诊断记录,住所医生、管教及同室羁押人员的证言,用以证明马某美从未提出过其下体出血要求诊治,证明看守所不存在不作为违法行为以及在工作中依法履行了相关职责的问题。马某美虽也提供了同室羁押人员的证言以证明其向管教、狱医反映过自己下体出血要求诊治的问题。

但从证明力的角度分析,该证言的证明力远不能对抗房山公安分局所举以原始档案、体检证明、医院证明,医学鉴定结论为主要证据的书证,且现有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可以证明房山公安分局看守所依法履行了相关职责,遵照公安部的相关规定对马某美进行人所体检,半年五项体检,按照马某美的要求,就其高血压、颈椎病等病症多次带其狱外就医。马某美认为房山公安分局看守所的不作为违法行为,导致自己延误诊治,病情加重,并以此申请国家赔偿,不能支持。故决定维持北京市公安局的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