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北京高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21)京财保1号
案 由: 申请执行前财产保全
裁判日期: 2022年01月11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财保1号
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负责人:刘红华,行长。
被申请人:北京高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徐红,董事长。
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向本院申请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前的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北京高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开立的质押账户内847536986.3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向本院提供了保单保函并承诺为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北京高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开立的质押账户847536986.3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张 华
审判员 谷 升
审判员 李福华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