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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书健与黄治宇等申请公司清算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王书健与黄治宇等申请公司清算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22)京民申6799号

案  由: 申请公司清算

裁判日期: 2023年02月06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民申679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书健,男,1966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琳,女,1986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治宇,男,198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

再审申请人王书健因与被申请人黄琳、黄治宇申请公司清算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1民终46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书健申请再审称,1.撤销(2021)京0114民初10422号民事裁定,并纠正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法过程中的错误;2.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1民终4660号民事裁定;3.责令北京市破产法庭受理(2021)京0114民初10422号清算案。事实与理由:一、北京琳祥号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琳祥号公司)注册地在北京市昌平区,系欧兰汉斯橄榄油中国区总代理。2018年4月8日前,黄琳持60%股份、张莉持40%股份。2017年12月29日,黄琳聘王书健任总经理负责开拓琳祥号公司线上和北京线下销售渠道。自此,黄琳未支付工资,却编出各种理由欺骗王书健转给其近70万元。仅2017年12月29日至2018年3月13日,王书健就向黄琳个人账户和微信转账599062元入资款、垫付运营款等。2018年4月8日,原股东张莉与王书健、黄琳分别签订了协议,分别向王书健、黄琳转让20%股份,王书健成为20%股东兼监事,黄琳为80%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2019年2月25日工商变更,黄琳将股份全部转让给其堂兄黄治宇。黄治宇持80%股份,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均为挂名,黄琳仍为实际持有人及控制人,王书健为20%股东、监事。王书健成为股东后,黄琳继续欺骗王书健垫付运营款。因黄琳拒不报销,向王书健隐瞒并数次改口公司资产数量和资金去向,将大量公司资金、销售款揽入其个人私户、凭空虚构20万元仓库租金、做假账中饱私囊。王书健多次提出报销、对账、清算,均遭拒绝并被数次拉黑。2019年12月8日开始,迟芬芳律师发邮件自称受黄治宇委托,通知王书健参加2019年12月27日议题为“公司注销”的股东会。王书健按约参会,但对方却无人出席。王书健于2019年12月30日发邮件给迟芬芳律师,请其通知黄治宇参加2020年1月7日上午关于“公司清算和审计”的股东会。2019年12月31日,迟芬芳邮件发送黄治宇签字的执行董事决议,捏造王书健五大罪状并开除职务,诬陷王书健侵占公司货款23万元,避而不谈股东会和清算。2020年1月2日,王书健回邮件给迟芬芳,告知“用开除职务的方式不能逃避和免除股东清算的义务”,坚持召开股东会进行清算和审计。2020年1月7日上午,黄琳、黄治宇再次缺席股东会。另一方面,在2019年12月8日迟芬芳首次发送股东会议邮件通知给王书健的当天,黄琳、黄治宇已背地里虚构了股东会决议解散、虚构清算组,并于12月18日开始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网上发布虚假注销公示,该公示显示:王书健为两名清算组成员之一,债权联系人为李学奇。2020年1月10日,王书健发现该注销公示后,即向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税务局提交情况说明、申请冻结了注销流程。2020年6月6日,黄琳再次以法定代表人黄治宇名义发邮件,召集“公司清算、注销”的股东会。当王书健要求黄琳带上账本在股东会上当场清算时,黄琳拒绝并改称“我不准备注销”等。2021年,黄琳、黄治宇第三次启动非法注销,又虚构了3次股东会:虚构2021年2月8日关于解散公司的股东会决议;虚构清算骗取税务注销,谎称书面通知了王书健;虚构2021年3月17日、5月26日两次股东会,炮制了两份黄治宇签字的关于成立黄治宇一人清算组和确认清算报告的虚假股东会决议。工商档案材料显示这三次股东会的地点均为北京市金源燕莎西区一层1016,而黄治宇长期居住在武汉市,黄琳、黄治宇从未出具过黄治宇赴京参会的证据,也未提供过黄琳到过此地址参会的证据,明显是虚构。2021年5月27日,黄琳伙同迟芬芳律师向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黄治宇签名的、日期为5月24日的虚假清算报告,并提交了虚假承诺书,申请注销。2021年6月2日,琳祥号公司在诉讼期内未经清算被非法注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清算组成员应由股东组成。但截至2021年6月1日琳祥号公司被注销前一天,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网上显示琳祥号公司的清算组成员仍为黄治宇、王书健二人,进一步证明黄琳、黄治宇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备案的黄治宇一人清算组及其提交的清算报告均是虚假的。王书健查到至少188.5万元公司资产进入黄琳个人私户、未用于经营,还查到黄琳隐瞒了多个事实。王书健于2021年4月1日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昌平法院)起诉黄琳和琳祥号公司,申请公司清算。昌平法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审理。王书健向法院提交了先行中止申请,要求中止对琳祥号公司的注销审批,一审法院未予理睬,法官称即使注销了也可以进行清算。黄琳、黄治宇不仅不配合法院进行清算,反而继续屡次虚构股东会、逃避清算,并在清算案诉讼期内于2021年5月27日伙同他人向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炮制的虚假股东会决议、虚假清算报告、虚假承诺书,于2021年6月2日骗取了注销。昌平法院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0月21日和12月3日两次开庭对清算的实体问题进行了审理,并初步调取了公司在渣打银行的账户、黄琳中行个人账户流水明细等材料。2022年3月8日,昌平法院以“公司已被注销,清算主体不存在”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王书健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认定一审法院对强制清算案没有管辖权,认定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但裁定结果正确,维持了一审裁定。王书健认为一审裁定错误且存在行政干预的重大嫌疑,二审未全面纠正:1.一审超时限审理,既无院长批准也无上级法院批准,涉嫌干预司法公正。2.一审背离诚信原则。王书健多次要求一审法院先行中止,一审法院以注销后仍可以清算为由,未予理会。3.一审程序违反管辖的有关规定。二、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的规定。1.黄琳、黄治宇屡次虚构股东会,逃避清算,试图非法注销公司来逃避债务。2.依法清算不是以主体是否(注销)或存在为前提。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黄治宇提交意见称,一、案涉琳祥号公司已经解散并合法清算注销。琳祥号公司已经召开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合法清算并于2021年6月2日注销公司,清算、注销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王书健怀疑、推测即认为公司未合法清注销,缺少事实依据,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1民终4660号民事裁定正确,不应再审。王书健指责昌平法院一审未中止案涉公司注销程序,其对法律法规和民事诉讼程序理解偏差。法律法规并未禁止公司在诉讼期间清算注销,案涉公司注销亦未明显损害他人和公共利益或可能出现其他不良情形,一审法院未中止案涉公司注销并无错误。三、王书健已经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法庭提出强制清算并已被受理,现在审查当中。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2021年6月2日,琳祥号公司经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定,准予注销。现琳祥号公司已被注销,王书健申请公司清算的主体已不存在。本案中,二审法院在依法纠正一审法院法律适用问题的基础上,对一审裁判结果予以维持,处理并无不当。王书健关于黄琳、黄治宇虚构股东会、逃避清算、强行注销公司来逃避债务的主张,可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综上,王书健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其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书健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吴献雅

审判员 刘 燕

审判员 黄 丽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陈旭云

书记员 刘 倩

书记员 张潇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