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8)京刑终228号
案 由: 集资诈骗罪
裁判日期: 2019年12月12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京刑终228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石捷,男,38岁(198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大专文化,案发前系北京中融众信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11月21日被羁押,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于同年12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曹波,北京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宪东,男,40岁(197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中专文化,案发前系北京中融众信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副总经理,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4月30日被羁押,同年5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熊旭,北京市友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石捷、张宪东犯集资诈骗罪一案,于二○一八年十月十九日作出(2018)京03刑初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石捷、张宪东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峰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石捷、张宪东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认定:
2015年5月至2016年10月,被告人石捷在北京市朝阳区悠唐国际等地,以北京中融众信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融众信公司”)的名义,对外虚构房产抵押及担保,以承诺投资可获取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虚假债权转让的理财方式吸引社会不特定公众进行投资,且公司并无实际经营项目,先后骗取刘玉童等122名被害人投资款共计人民币2141.7万余元。以上赃款尚未退赔。
被告人张宪东于2016年2月5日加入中融众信公司,伙同刘某1(另案处理)协助石捷进行非法集资活动,在北京市朝阳区等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称投资中融众信公司能够获得高额回报,非法吸收王青军等100名投资人(含本案部分被害人)投资款共计人民币1970余万元。
2016年11月21日,被告人石捷被扭送至公安机关;2017年4月30日,被告人张宪东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刘某1、赵某、刘某2、朱某1、朱某2的证言、被害人杨某的陈述以及提供的《收款确认书》、《担保函》、《债权转让与受让协议》、《出借咨询与管理服务协议》、北京市龙诚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房屋他项权证复印件及POS机签购单、银行交易明细、被害人孙某、朱某3等120余名被害人的陈述及报案材料、身份证复印件、《担保函》、《收款确认书》、《债权转让与受让协议》、《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汇款转账凭证复印件、银行账户明细单、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经侦大队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出具的立案决定书、拘传证、拘留证、逮捕证、抓获经过、到案经过及工作记录、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搜查证、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查封通知书、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内资企业设立登记审核表、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内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审核表、股东会决议、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小红门派出所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石捷的辨认笔录及照片、北京市大兴区、丰台区、石景山区、朝阳区、昌平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出具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和被告人石捷、张宪东的供述。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石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张宪东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亦应惩处。故判决:一、被告人石捷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被告人张宪东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三、责令被告人石捷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发还各被害人;继续追缴被告人张宪东的违法所得,发还各被害人(附被害人名单)。四、在案查封、扣押、冻结之款物,依法予以处理(附清单)。
石捷上诉提出:一审判决量刑过重,鉴于其没有逃避,积极赔偿,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石捷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被害人损失清单存在错误。石捷初衷是做好新能源车项目。石捷变卖房产、车辆,石捷的父亲石军平向他人借款人民币数百万元,全部用于偿还投资人债务,尚欠外债112万元。石捷多次写悔过书,悔罪态度较好。请二审法院对石捷在有期徒刑范围内处罚。
张宪东上诉提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与实际不符,量刑过重。张宪东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认定张宪东为中融众信公司股东错误,认定张宪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金额有误,认定张宪东对全部投资款承担责任与事实不符。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的出庭意见为:一审判决认定石捷犯集资诈骗罪、张宪东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判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石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原判决认定罪名及适用法律正确。但经审查,仅有约35%投资款用于个人占有,其他投资款虽未用于正常生产经营,但从钱款流向上看与恶意大肆挥霍投资款的行为有所区别,主观恶性较弱;石捷在二审阶段能够主动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且有一处房产暂时被法院查封,有进一步还款的意愿和可能;同时,有经核实的被害人谅解书一份,建议法庭在量刑时酌情裁判。上诉人张宪东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原判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建议维持原审判决。
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所列认定本案事实的全部证据,已经该院庭审质证查实并确认。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石捷的辩护人当庭出示如下新证据:张某书写收据、石捷的父亲石军平工商银行历史明细清单,以证明张某全部款项已还清;石军平工商银行历史明细单、民事调解书、借款合同、委托书,以证明石捷的父母季燕燕、石军平案发前向多人借款以及通过抵押名下房产筹款737.7万元,用于偿还包括被害人杨某在内的债务;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公告,以证明石捷将其位于北京市密云县溪翁庄镇溪翁庄村中心区溪水花园10区4号住宅楼抵押贷款,用于偿还公司债务;齐某对石捷的行为表示谅解的书面材料;五月份和六月份载有员工姓名、客户、理财金额、产品名称等清单,以证明部分被害人并非投资人,而是团队的业务骨干,他们手里均有盖着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每人从公司取得几万元到百万元的业务提成;通话录音,以证明中融众信公司内部人员分工情况以及开展新能源车项目属实等;石军平在2019年11月三次借款共计65000元的借条,用于偿还投资人;不动产登记簿,该房产被法院轮候冻结,未来会配合用于赔偿投资人;在二审审理期间,石捷的亲属代为退赔人民币62300元。上诉人张宪东的辩护人提出对中融众信公司股东会议中张宪东签名的真实性进行鉴定,以证明张宪东并非中融众信公司的真实股东;同时提交如下证据:张宪东的劳动合同,以证明一审判决认定张宪东进入中融众信公司的时间错误;股权代持协议书,以证明张宪东不是该公司工商登记股东也不是实际控制股东,曾找石捷补签一个股份代持协议,张宪东只是打工人员,不是主犯。在二审开庭审理结束后,上诉人张宪东表示认罪,并希望家属为其退赔违法所得,后张宪东的亲属代为退赔人民币10万元。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在二审审理期间提交石捷、张宪东的讯问笔录各一份、石捷自书材料一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电话询问工作记录一份,以证明石捷二审期间具有认罪悔罪表现,以及被害人齐某确认为石捷出具的谅解书的真实性,并表示现在仍然愿意谅解石捷。经查:上诉人石捷以中融众信公司的名义,对外虚构房产抵押及担保,上诉人张宪东伙同他人协助石捷进行非法集资活动,先后吸纳多名被害人巨额投资款,石捷用于归还个人及公司欠款,支付高额返息以及巨额提成,还用于石捷家庭使用等用途,因中融众信公司并无任何实际经营活动,致使给被害人造成巨额财产损失。之后,石捷的父母确将多处房产抵押借款归还公司债务以及投资人损失,石捷亦抵押房产归还损失,被害人张某、杨某的损失已经挽回,被害人齐某对石捷表示谅解,故上诉人石捷的辩护人所提该部分新证据,本院予以采纳;对于辩护人提交的关于中融众信公司参与投资的业务员获得巨额提成,不应认定为被害人的新证据一节,本院认为,该公司业务人员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亦违反法律规定,如获得巨额提成则应当予以追缴,在案证据尚无法充分证实被害人获取了巨额业务提成,故辩护人所提交的相关新证据,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对于石捷家属二审期间继续代为退赔情节,本院予以认定。在案证据证实上诉人张宪东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证据确实充分,不仅石捷、赵某对张宪东参与情况的供述始终稳定一致,还有被害人的陈述,能够证实张宪东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占有公司股份,带领团队融资,负责顺义分部,管理收款账户,公司给其团队的提成由其分配的事实。张宪东本人亦曾供述。多名被害人证实张宪东从被害人处吸收存款,作为公司代表,与大家签订分期付款协议书,承诺还款期限。在案的审计报告证实张宪东及其团队有巨额获利。故上诉人张宪东及其辩护人所提鉴定的申请,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张宪东的辩护人所提交的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对于张宪东二审庭审后表示认罪及家属代为退赔情况,本院予以认定。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提交新证据,在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过举证质证确认,石捷表示认罪认罚具结书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故本院对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提交的新证据,予以采信。
对于上诉人石捷、张宪东及其各自辩护人分别所提上诉理由、辩护意见,评判如下:
上诉人石捷作为中融众信公司实际控制人,明知公司没有实际稳定的投资项目和收入来源,吸收的资金也没有用于公司项目,不具备担保能力,却伙同刘某1伪造虚假房产证和他项权证,虚构中融公司有被抵押房产的事实,采取转让房产抵押权利等方式,骗取被害人信任,以高息融资、高比例提成的经营方式,诱骗被害人进行投资,石捷明知POS机直接关联到李芳亮、赵某、刘某2、刘某1的个人账户,却对被害人隐瞒该情况,石捷随意处置吸收的巨额资金,分别用于给投资人、介绍人返利、还有巨额资金用于偿还公司债务和个人欠款以及个人家庭使用,致使被害人遭受巨大损失。石捷的行为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在案石捷、赵某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审计报告等证据能够证实,上诉人张宪东在中融众信公司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带领各自团队负责融资,知晓融资的经营模式,其占有公司股份,在负责顺义分部时管理收款账户,公司给其团队的提成由其分配。张宪东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数额巨大。故石捷、张宪东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理由及其辩护意见缺乏充分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均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石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上诉人张宪东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亦应惩处。鉴于上诉人石捷、张宪东的亲属在二审期间能够为二人退赔部分违法所得,石捷签订了具结悔过书,表示认罪认罚,张宪东在庭审后亦表示认罪,故本院酌情对二人从轻处罚,对刑期予以改判。在案查封、扣押、冻结之款物,二审依法一并予以处理(涉案款物处理清单、应偿还被害人及损失清单附后)。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3刑初3号刑事判决主文第三项、第四项,即三、责令被告人石捷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发还各被害人;继续追缴被告人张宪东的违法所得,发还各被害人(石捷、张宪东应偿还被害人及损失清单附后)。四、在案查封、扣押、冻结之款物,依法予以处理(清单附后)。
二、撤销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3刑初3号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即:一、被告人石捷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被告人张宪东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三、上诉人石捷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1日起至2031年11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个月内缴纳)。
四、上诉人张宪东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30日起至2021年10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个月内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闫 颖
审判员 许 秀
审判员 朱锡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于 楠
涉案款物处理清单
一、查封、扣押在案的钱款、下列物品及不动产变价后,变价款按比例发还各被害人。
1、钱款人民币162300元。
2、石捷的手机(Iphone金色)一部;
3、石捷名下位于北京市密云区西翁庄镇西翁庄村中心区溪水花园10区4号楼-1至3层4-05的房产一套。
二、冻结在案的下列涉案银行账户内的存款,按比例发还各被害人。
1、刘某1工商银行账户(账号:×××);
2、张宪东平安银行账户(账号:×××);
3、赵某工商银行账户(账号:×××);
4、李芳亮工商银行账户(账号:×××);
三、扣押在案的赵某的手机(Iphone金色膜)一部,退回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依法处理。
石捷应偿还被害人及损失清单
序号
被害人姓名
审计投资金额
审计返还金额
实际金额
郝杰
200,000.00
116,668.00
83,332.00
闫志杰
300,000.00
12,000.00
288,000.00
王青军
300,000.00
14,833.00
285,167.00
彭良
30,000.00
30,000.00
刘杰梅
70,000.00
70,000.00
邢卫平
20,000.00
20,000.00
董凤江
100,000.00
11,530.00
88,470.00
刘新生
60,000.00
14,018.00
45,982.00
刘春营
160,000.00
123,000.00
37,000.00
刘京
300,000.00
161,700.00
138,300.00
王立俊
50,000.00
49,584.00
张庆山
50,000.00
50,000.00
赵亮
200,000.00
102,500.00
97,500.00
康虹
400,000.00
10,000.00
390,000.00
张虎刚
200,000.00
200,000.00
刘佩兰
50,000.00
1,250.00
48,750.00
李鑫
100,000.00
100,000.00
姚毅鹏
50,000.00
50,000.00
刘丽营
100,000.00
100,000.00
张月炯
20,000.00
20,000.00
刘秋营
190,000.00
130,000.00
60,000.00
张秋红
70,000.00
70,000.00
孙桂梅
280,000.00
11,867.00
268,133.00
朱某3
30,000.00
10,794.00
19,206.00
叶萌
120,000.00
63,396.00
56,604.00
贾爱华
120,000.00
30,750.00
89,250.00
赵玉芹
30,000.00
30,000.00
王跃武
1,200,000.00
163,009.00
1,036,991.00
秦占成
50,000.00
50,000.00
张海
100,000.00
17,500.00
82,500.00
李淑兰
30,000.00
30,000.00
高淑媛
120,000.00
120,000.00
张淑敏
50,000.00
50,000.00
李章
80,000.00
10,250.00
69,750.00
张德海
90,000.00
62,000.00
28,000.00
赵玉兰
30,000.00
30,000.00
李玉芝
60,000.00
60,000.00
李卓琴
500,000.00
256,250.00
243,750.00
贾雷
1,500,000.00
652,183.00
847,817.00
韩俊敏
410,000.00
112,750.00
297,250.00
王瑞民
570,000.00
570,000.00
高丽慧
26,000.00
10,204.50
15,795.50
乔海滨
70,000.00
70,000.00
宋立英
70,000.00
70,000.00
刘顺
10,000.00
10,000.00
张立新
80,000.00
20,750.00
59,250.00
史淑敏
50,000.00
50,000.00
刘展志
500,000.00
500,000.00
李翠香
150,000.00
100,666.00
49,334.00
张淑芬
40,000.00
40,000.00
徐勇
39,000.00
20,500.00
18,500.00
刘月阳
593,000.00
61,600.00
531,400.00
赵凤霞
200,000.00
102,500.00
97,500.00
兰斐
300,000.00
300,000.00
蒋卫华
50,000.00
23,256.00
26,744.00
李克昌
40,000.00
40,000.00
王晓伟
110,000.00
110,000.00
庞增
848,466.00
630,000.00
218,466.00
周俊玲
400,000.00
80,000.00
320,000.00
孙某
1,000,000.00
1,000,000.00
冯秀芳
130,000.00
3,250.00
126,750.00
田美芹
25,000.00
25,000.00
张得珍
220,000.00
220,000.00
谢伟
1,500,000.00
35,005.00
1,464,995.00
陈桂芝
30,000.00
29,250.00
富淑琴
200,000.00
11,634.00
188,366.00
张春素
350,000.00
350,000.00
刘德林
50,000.00
50,000.00
周亚萍
30,000.00
30,000.00
姚永骞
50,000.00
1,165.00
48,835.00
张秋华
50,000.00
50,000.00
王桂兰
50,000.00
49,334.00
郭英敏
20,000.00
4,180.00
15,820.00
岑德芬
10,000.00
3,137.00
6,863.00
刘凤英
150,000.00
103,166.00
46,834.00
段洪文
50,000.00
50,000.00
杨秀玲
100,000.00
100,000.00
胡志杰
250,000.00
150,999.00
99,001.00
陆宗亮
50,000.00
1,250.00
48,750.00
张灿荣
10,000.00
10,000.00
李永红
350,000.00
250,000.00
100,000.00
吴庆卫
100,000.00
2,500.00
97,500.00
于学忠
135,000.00
135,000.00
宗福龙
100,000.00
100,000.00
朱卫清
350,000.00
350,000.00
高伟男
70,000.00
70,000.00
佟银芳
80,000.00
80,000.00
王秀凤
200,000.00
200,000.00
秦玉红
100,000.00
100,000.00
秦海霞
190,000.00
53,000.00
137,000.00
孙灵芝
70,000.00
60,400.00
9,600.00
李学萍
400,000.00
4,002.00
395,998.00
陈辉
60,000.00
12,594.00
47,406.00
蔡琳琪
10,000.00
10,000.00
齐某
20,000.00
20,000.00
赵爱军
30,000.00
30,000.00
王秀云
150,000.00
150,000.00
郭阿莉
40,000.00
20,000.00
20,000.00
赵亚杰
30,000.00
6,500.00
23,500.00
魏欣
50,000.00
10,750.00
39,250.00
许彦红
50,000.00
10,750.00
39,250.00
韩井福
50,000.00
1,875.00
48,125.00
雒玉山
4,000,000.00
726,351.00
3,273,649.00
张淑珍
30,000.00
30,000.00
孟辉
410,000.00
410,000.00
王凤香
180,000.00
180,000.00
张淑杰
200,000.00
200,000.00
张福荣
50,000.00
50,000.00
王瑞田
100,000.00
100,000.00
杨秀华
100,000.00
17,000.00
83,000.00
杨红志
70,000.00
70,000.00
李春龙
250,000.00
205,000.00
45,000.00
孙玉顺
80,000.00
80,000.00
朱某1
50,000.00
50,000.00
肖强
120,000.00
3,000.00
117,000.00
周立环
80,000.00
80,000.00
赵铁军
160,000.00
92,250.00
67,750.00
项靖媛
50,000.00
50,000.00
郑娇娇
300,000.00
300,000.00
王彦芬
280,000.00
174,740.00
105,260.00
张宪东应偿还被害人及损失清单
序号
被害人姓名
审计投资金额
审计返还金额
实际金额
郝杰
200,000.00
116,668.00
83,332.00
闫志杰
300,000.00
12,000.00
288,000.00
王青军
300,000.00
14,833.00
285,167.00
彭良
30,000.00
30,000.00
刘杰梅
70,000.00
70,000.00
邢卫平
20,000.00
20,000.00
刘春营
160,000.00
123,000.00
37,000.00
刘京
300,000.00
161,700.00
138,300.00
王立俊
50,000.00
49,584.00
张庆山
50,000.00
50,000.00
赵亮
200,000.00
102,500.00
97,500.00
康虹
400,000.00
10,000.00
390,000.00
张虎刚
200,000.00
200,000.00
刘佩兰
50,000.00
1,250.00
48,750.00
李鑫
100,000.00
100,000.00
姚毅鹏
50,000.00
50,000.00
刘丽营
100,000.00
100,000.00
张月炯
20,000.00
20,000.00
刘秋营
190,000.00
130,000.00
60,000.00
张秋红
70,000.00
70,000.00
孙桂梅
280,000.00
11,867.00
268,133.00
贾爱华
120,000.00
30,750.00
89,250.00
赵玉芹
30,000.00
30,000.00
秦占成
50,000.00
50,000.00
张海
100,000.00
17,500.00
82,500.00
李淑兰
30,000.00
30,000.00
高淑媛
120,000.00
120,000.00
张淑敏
50,000.00
50,000.00
李章
80,000.00
10,250.00
69,750.00
张德海
90,000.00
62,000.00
28,000.00
赵玉兰
30,000.00
30,000.00
李玉芝
60,000.00
60,000.00
李卓琴
500,000.00
256,250.00
243,750.00
贾雷
1,500,000.00
652,183.00
847,817.00
韩俊敏
410,000.00
112,750.00
297,250.00
王瑞民
570,000.00
570,000.00
高丽慧
26,000.00
10,204.50
15,795.50
乔海滨
70,000.00
70,000.00
宋立英
70,000.00
70,000.00
刘顺
10,000.00
10,000.00
张立新
80,000.00
20,750.00
59,250.00
史淑敏
50,000.00
50,000.00
刘展志
500,000.00
500,000.00
李翠香
150,000.00
100,666.00
49,334.00
张淑芬
40,000.00
40,000.00
徐勇
39,000.00
20,500.00
18,500.00
刘月阳
593,000.00
61,600.00
531,400.00
赵凤霞
200,000.00
102,500.00
97,500.00
兰斐
300,000.00
300,000.00
李克昌
40,000.00
40,000.00
王晓伟
110,000.00
110,000.00
庞增
848,466.00
630,000.00
218,466.00
孙某
1,000,000.00
1,000,000.00
冯秀芳
130,000.00
3,250.00
126,750.00
田美芹
25,000.00
25,000.00
张得珍
220,000.00
220,000.00
谢伟
1,500,000.00
35,005.00
1,464,995.00
陈桂芝
30,000.00
750.00
29,250.00
富淑琴
200,000.00
11,634.00
188,366.00
张春素
350,000.00
350,000.00
刘德林
50,000.00
50,000.00
周亚萍
30,000.00
30,000.00
姚永骞
50,000.00
1,165.00
48,835.00
张秋华
50,000.00
50,000.00
王桂兰
50,000.00
666.00
49,334.00
刘凤英
150,000.00
103,166.00
46,834.00
段洪文
50,000.00
50,000.00
杨秀玲
100,000.00
100,000.00
胡志杰
250,000.00
150,999.00
99,001.00
陆宗亮
50,000.00
1,250.00
48,750.00
吴庆卫
100,000.00
2,500.00
97,500.00
于学忠
135,000.00
135,000.00
朱卫清
350,000.00
350,000.00
高伟男
70,000.00
70,000.00
佟银芳
80,000.00
80,000.00
王秀凤
200,000.00
200,000.00
秦玉红
100,000.00
100,000.00
秦海霞
190,000.00
53,000.00
137,000.00
孙灵芝
70,000.00
60,400.00
9,600.00
李学萍
400,000.00
4,002.00
395,998.00
韩井福
50,000.00
1,875.00
48,125.00
孟辉
410,000.00
410,000.00
王凤香
180,000.00
180,000.00
张淑杰
200,000.00
200,000.00
张福荣
50,000.00
50,000.00
王瑞田
100,000.00
100,000.00
杨秀华
100,000.00
17,000.00
83,000.00
杨红志
70,000.00
70,000.00
李春龙
250,000.00
205,000.00
45,000.00
孙玉顺
80,000.00
80,000.00
朱某1
50,000.00
50,000.00
肖强
120,000.00
3,000.00
117,000.00
周立环
80,000.00
80,000.00
赵铁军
160,000.00
92,250.00
67,750.00
项靖媛
50,000.00
5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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