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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9)京刑终115号
案 由: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裁判日期: 2019年12月23日
(2019)京刑终115号
被告人黄某自2007年8月始任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曹各庄村党支部书记,其间曾任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城乡一体化领导小组下设金盏乡金融园区拆迁腾退工作办公室后勤保障组负责人;自2010年4月始任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东村党支部书记。2009年,在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城乡一体化拆迁腾退过程中,被告人黄某伙同上诉人董某斌抢建房屋、虚增房屋面积及附属物数量,骗取腾退补偿补助款共计1202.38万元,其中黄某实际分得946.38万元,董某斌实际分得256万元。
2008年至2014年,被告人黄某利用担任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曹各庄村党支部书记、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东村党支部书记的职务便利,为周某、杜某、李某等人在承揽乡村建设工程、申请拆除违章建筑补偿、土地租赁等事项提供帮助,多次收受周某等人给予的钱款共计130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作为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协助乡政府负责金盏乡金融园区土地储备项目拆迁腾退工作过程中,伙同他人骗取国家拆迁补偿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贪污罪,被告人董某斌构成贪污罪的共犯。被告人黄某作为村党总支书记,利用其管理村集体事务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被告人黄某辩称公诉机关指控其贪污拆迁补偿款的行为应当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董某斌辩称其不知道也没有参与黄某在其租赁的集体土地抢建房屋。
被告人黄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黄某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其与被告人董某斌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的行为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被告人董某斌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董某斌未与黄某串通,仅是帮助黄某贪污拆迁补偿款,应认定为从犯。
村干部在协助政府进行土地征收管理过程中,通过抢栽抢建、虚构地上物面积等手段骗取拆迁补偿款的行为构成贪污罪还是诈骗罪。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作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工作,利用职务便利单独并伙同被告人董某斌骗取国家拆迁补偿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黄某还作为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黄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50万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50万元;被告人董某斌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20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董某斌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被告人黄某伙同上诉人董某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国家拆迁补偿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同时黄某身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管理村集体事务工作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撤销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3刑初142号刑事判决;
二、原审被告人黄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0万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0万元;
三、上诉人董某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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