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是提供证据事实,证据事实是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
(2)提供的证据材料要编号,注明证据表明的事实及证据的来源。证据材料是复印件的,还应注明证据材料的原件在何处,复印件要加盖印章,注明复印日期。提供证人证言的,还应指明证人的住所,证人与本案事实的关系等。
(3)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证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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