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思友、孙德、刘宇东、董闯、许琪彬、姜宁犯贪污罪、余思友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5)粤高法刑二终字第344号
案 由: 滥用职权罪
裁判日期: 2016年12月27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粤高法刑二终字第344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余思友,男,1955年5月22日出生于四川省绵阳市,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原广东南航易网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户籍地广州市越秀区。因本案于2013年1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闫耀起、李桐样,均为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德,男,1972年3月14日出生于河南省虞城县,汉族,文化程度大学,广州市金达航票务服务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住广州市白云区。因本案于2013年11月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办亮,广东铭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宇东,男,1971年4月5日出生于广东省广州市,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原广东南航易网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市场部经理助理,户籍地广州市海珠区。因本案于2013年1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广东省看守所。
辩护人王仲兴、黄慎,均为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董闯,男,1986年12月26日出生于辽宁省辽中县,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广州市金达航票务服务有限公司职员,户籍地辽宁省辽中县。因本案于2013年11月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广东省看守所。
辩护人邓雅婷,广东四方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许琪彬,男,1989年5月21日出生于广东省惠来县,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广州市金达航票务服务有限公司职员,户籍地广东省惠来县。因本案于2013年1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广东省看守所。
辩护人邓超军,广东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姜宁,男,1985年10月28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广州市金达航票务服务有限公司职员,户籍地山东省单县。因本案于2013年11月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广东省看守所。
辩护人刘鹄,广东四方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余思友、孙德、刘宇东、董闯、许琪彬、姜宁犯贪污罪、被告人余思友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一案,于2015年9月2日作出(2014)穗中法刑二初字第17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余思友、孙德、刘宇东、董闯、许琪彬、姜宁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月8月25日在本院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为欢、张贺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余思友、孙德、刘宇东、董闯、许琪彬、姜宁及辩护人闫耀起、李桐样、陈办亮、王仲兴、黄慎、邓雅婷、邓超军、刘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一、贪污部分。
(一)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5年3月25日,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上市)(A股并购),股东(发起人)为中国南方航空集团。2003年4月17日,南航公司和广州易网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共同出资成立南航电商公司,注册资本588万元中,南航公司出资299.88万元占51%,广州易网通投资公司出资288.12万元占49%,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6月1日,被告人孙德与赵某文共同出资成立了金达航公司,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赵某文占80%股权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孙德占20%股权,孙德是金达航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二)2003年起,南航公司与南航电商公司签订相关协议确认双方的合作关系。其中,2011年、2012年签订的协议约定:南航电商公司将南航电子商务及相关业务作为核心支持服务业务,并以提供南航公司电子商务平台的日常运营服务和辅助南航公司信息中心进行后台系统开发作为主要工作内容,南航公司则按不同费率向南航电商公司支付服务费、收取系统维护费。南航电商公司须以公司名义申请南航公司订座系统工作号(ICS工作号),并指定1-2名管理员负责ICS工作号的申请、使用培训、监督、管理、调整、终止等。2011年3、4月,南航公司与金达航公司签订协议,约定:金达航公司代理销售南航公司的国内、国际客票及相关产品,南航公司向金达航公司支付基本代理手续费、奖励代理费。
(三)被告人余思友于2002年12月26日至2012年5月6日,经南航公司党委推荐担任南航电商公司党总支书记、副总经理,2011年起主持南航电商公司全面工作。被告人刘宇东自2003年2月至2013年6月担任南航电商公司市场部经理助理,是南航电商公司订座系统配置号及工作号的主管理员,负责南航公司ICS工作号的管理和申请。2010年、2011年,被告人董闯、许琪彬、姜宁先后到金达航公司工作。被告人孙德安排董闯负责金达航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许琪彬主要负责金达航公司网店的维护、制定网店票价等,姜宁主要负责更改机票。期间,孙德曾安排许琪彬、姜宁到南航电商公司工作。
(四)2011年7、8月,被告人孙德得知南航公司ICS工作号可以免费变更机票,且南航公司不能实时获取、监督机票更改数据后,要求被告人余思友、刘宇东提供南航公司ICS工作号用于变更机票获利。同年10月8日、11月2日,经余思友审批同意,刘宇东先后以南航电商公司名义申请新增13个南航公司ICS工作号交给孙德、董闯使用。2011年10月至2012年6月间,在明知金达航公司无权使用南航公司ICS工作号的情况下,被告人孙德、董闯、许琪彬、姜宁接受旅客订单后,先在南航公司官方网站购买低价的远期电子客票,再利用余思友、刘宇东提供的工作号进入南航公司订座系统,擅自将客票的出行日期免费更改为旅客实际需要的近期电子客票,并向旅客收取高于远期客票价格的票款,从中获取每张机票200元左右不等的利润。其中,孙德确定运作方式、收取及支配利润;董闯按孙德的指使,负责管理金达航公司及安排员工销售、更改机票;许琪彬负责根据南航公司Z舱机票价格、网上航班价格、远期票价,制定比其他网店低一点的票价,确保金达航公司网页占搜索榜第一名,同时在后台给客服人员一个价格提示;姜宁主要负责用南航公司ICS工作号变更机票日期。经司法会计审计,2011年10月至2012年6月间,金达航公司将19902张南航公司远期电子客票更改为近期电子客票,共收取旅客机票款17334506元,以E易行卡交易方式按远期客票价格支付给南航公司13471050元,价差款3863456元由被告人孙德自行支配、使用。
二、职务侵占部分。
南航电商公司工会是南航公司机关工会的下属分工会,没有独立的财务账户,会费由南航电商公司收取后直接上缴南航公司机关工会,活动经费由机关工会下拨。2012年间,被告人余思友兼任南航电商公司工会主席。2012年8月28日,南航电商公司向南航公司机关工会申请下拨2012年工会活动经费284600元,当月31日,南航电商公司收到该284600元。同年10月底,被告人余思友召集黄某金、林某生、卢某锋等南航电商公司负责人开会,余思友提议分配前述活动经费,与会人员表示同意。2012年12月,经被告人余思友等人审批同意,南航电商公司行政部以组织工会会员开展拓展活动、报销住宿费、食品费的名义从上述工会活动经费中套取现金共213700元后,余思友自行决定并分配给林某生4万元、孟某芹1万元、黎某莉2万元、卢某锋2万元、黄某金4万元。
三、2013年11月3日至22日间,公安机关先后抓获被告人余思友、孙德、董闯、许琪彬、姜宁,当月20日,刘宇东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司法鉴定意见和被告人的供述等。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余思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被告人孙德、刘宇东、董闯、许琪彬、姜宁共同侵吞、窃取南航公司客票销售款共3863456元,余思友、孙德、刘宇东、董闯、许琪彬、姜宁的行为均构成贪污罪。余思友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非法占有工会经费共213700元,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余思友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在共同贪污犯罪中,余思友、孙德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照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刘宇东、董闯、姜宁、许琪彬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减轻处罚。在共同职务侵占犯罪中,余思友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照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刘宇东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判决:一、被告人余思友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三十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三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三十万元。二、被告人孙德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一百五十万元。三、被告人刘宇东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四、被告人董闯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五、被告人许琪彬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二万元。六、被告人姜宁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二万元。七、追缴被告人余思友、孙德、刘宇东、董闯、许琪彬、姜宁犯贪污罪的违法所得3863456元,发还给被害单位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八、追缴被告人余思友犯职务侵占罪的违法所得,发还给被害单位广东南航易网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上诉人余思友上诉提出:一、针对贪污罪:1.其不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要件;2.其没有指示刘宇东为金达航公司提供ICS工作号,没有与孙德合谋利用工作号改签机票获利,也没有从中分得任何利益;3.改签机票的价差款并非属于南航公司所有,改签机票的行为没有给南航公司造成损失;4.改签机票只是违反南航公司内部规定,不具有刑事违法性,且南航公司已对南航电商公司作出处罚。二、针对职务侵占罪:1.侵占工会活动经费不涉及刑事犯罪;2.分配涉案工会活动经费是按上级机关工会的指示进行,并非其自行决定、提议,且分配经费是其等六名工会委员的正常福利待遇,并不是非法占有;3.原判未考虑其坦白与退赃情节,对其量刑过重。
余思友的辩护人辩护提出:1.书证《南航公司党委会记录》为复印件,制作程序不合法,真实性存疑,也不涉及推荐余思友到南航电商公司任职的内容,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余思友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2.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余思友知晓孙德通过刘宇东非法获取南航ICS工作号赚取机票差价的事实,更不能证实其具有与孙德等人勾结非法占有该机票差价的主观故意;3.余思友不负责ICS工作号的审核、管理等工作,无权决定工作号的产生与使用,没有伙同孙德等人侵吞南航公司财物,也没有收取孙德或金达航公司给予的财物;4.余思友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而涉嫌构成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5.原判对余思友所犯职务侵占罪的判处的刑罚过重。
上诉人刘宇东上诉提出:1.2011年10月孙德联系其申办工作号时,其并不知道孙德是为了改签Z舱机票谋利,其相关供述与客观事实不符;2.其没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故意,没有从犯罪活动中获利;3.金达航公司通过销售机票盈利,即使违规亦不具有刑事违法性;4.涉案改签的19902张电子客票中有960张未找到对应的责任号,无法证实与涉案的13个ICS工作号相关,应予剔除;5.原判未充分考虑其自首情节,对其量刑过重。
刘宇东的辩护人辩护提出:1.南航公司不是国有企业,改签机票获取的差价款并非公共财产或国有资产,南航公司与金达航公司是平等民事主体,因履行合同所产生的纠纷应通过民事途径解决;2刘宇东发放工作号以及金达航公司使用工作号改签机票的行为是为了公司盈利,而不是以侵吞、窃取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没有触犯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3.本案各上诉人没有就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达成共谋,没有充分证据证实各上诉人共同占有或私分涉案款项;4.发放工作号是南航电商公司的单位行为,使用工作号改签机票获利的是金达航公司,而非孙德等个人,本案不应认定为自然人犯罪。
上诉人孙德上诉提出:一、一审程序违法。1.广州中院某某某副院长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回避。2.一审庭审没有保障上诉人自辩权利。3.一审判决没有完整记录辩护人全部辩护意见,也没有对辩护人的全部辩护意见进行回应。4.在检察院反贪局以贪污罪对本案重新立案后,广东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在侦查期间采集的证人证言、上诉人供述均不应直接作为证据使用,而应由检察机关重新采集。5.一审判决书第19页第12项书证中包括《2011年10月至2012年5月出票的乘机联和会计联配比报表》在内的七项电子数据证据是由南航公司提供,并非司法人员依法定程序制作,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根据该电子数据形成的《司法鉴定书》也缺乏合法性基础。一审判决所采信的第1至12项物证、书证中,除了第1、5、10、13项书证为原件外,其余所有书证均为复制件,未经法定程序制作,不能具有证据的合法性。
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南航公司党委会记录》是伪造的,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不应认定余思友于2006年经南航党委研究讨论决定到南航电商公司任职。且2009年余思友第一届任期届满后,南航党委未再讨论决定其继续到南航电商公司任职一事,所以余思友在2009年至2012年更不是受南航公司委派到南航电商公司任职,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余思友代表南航电商公司行使职权,而不是代表南航公司行使监督、管理南航财物的职权,其提供ICS工作号只是开展南航电商公司一般业务管理活动,与监督、管理国有资产无关。
2.上诉人没有与余思友、刘宇东合谋,利用ICS工作号非法获利、占有南航公司财物的目的,对金达航公司无权使用该工作号也不知情,南航电商公司在批给金达航公司ICS工作号时,已经同意并授权金达航公司使用该工作号的权利和资格。余思友提供工作号、金达航公司代理销售机票过程中利用工作号改签机票的行为是正常的业务经营行为,只是对南航公司的机票销售管理秩序造成影响,但并非侵害南航公司财产权的行为,不被国家规定所禁止,不具有违法性。
3.金达航公司作为机票代销商,出于营利为目的,向南航购买机票后提价转售予终端客户,向客户收取的386万元价差不属于南航公司所有,而是金达航公司代理销售机票的报酬,且该价差随着机票价格的变动而动态变化,并非固定。金达航公司改签机票的行为并没有给南航公司带来直接经济损失,反而因多销售机票而带来收益。即便按照《代理协议》,金达航公司因违规改签机票而需向南航公司支付变更手续费等费用或缴交相应罚款,该费用或罚款也并非南航公司的直接经济损失,不应该以金达航公司的获利数额作为南航公司经济损失的数额。事实上,按照《南航Z舱操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同舱位起飞前可以免费更改日期,金达航公司不需要因改票行为向南航交纳变更费、票价价差等变更费用。即使认定上诉人的行为使南航公司的财产遭受损失,但南航公司是A股上市的中外合资的非国有公司,其财产并非国有财产、公共财产,本案不具备国有财产被侵占这一贪污罪构成要件。
4.涉案的386万元是金达航公司的营业收入,且已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上诉人并非金达航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法人代表,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上诉人乃至其余各上诉人收取并自行支配、占用了该笔款项。
5.金达航公司改签机票获利的行为属于单位行为,且该改签南航机票的行为是《代理协议》明确约定授权金达航公司的行为,履行协议产生的纠纷属代理合同纠纷,应通过民事途径解决,并由金达航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总而言之,包括上诉人在内的本案六名上诉人均不是国有工作人员,都没有占有南航公司财物的故意,没有利用南航公司任职的职务上的便利通过改签机票等行为侵占南航公司的财物,南航公司未遭受直接经济损失,本案不应以贪污罪定罪量刑,应宣告上诉人无罪。
三、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1.南航公司及南航电商公司均不是国有企业,余思友非国家工作人员,一审错误适用刑法第382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上诉人与余思友构成贪污罪共犯。2.本案是南航公司总经理谭某庚对上诉人打击报复,制造冤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违法办案,一审法院枉法裁判。
孙德的辩护人辩护提出:一、非法证据排除:1.因广州市白云区检察院反贪局以贪污罪对本案重新立案,在广东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侦查阶段形成的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应依法予以排除。2.原判第19、20页《2011年10月至2012年5月出票的乘机联和会计联配比报表》等七份证据为南航公司提供的电子数据,取证主体、方法、程序均不合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根据该七份电子数据作出的《司法鉴定书》也应予排除。
二、关于涉案资金来源和性质及本案危害后果:1.金达航公司从南航公司购得机票,以自身名义向消费者销售,获得消费者支付的机票对价款386万元,该对价款不属于南航公司所有。南航公司因机票销售而获利1347万元,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南航公司遭受经济损失及其数额,不应以金达航公司的获利作为南航公司的损失数额。2.金达航公司向客户销售机票获利与其应向南航公司交纳变更机票费用等罚款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两者无因果关系,而且金达航公司和南航电商公司改签机票无需向南航公司支付相应费用。3.金达航公司与南航公司是平等民事法律主体,金达航公司根据代理协议需向南航公司支付的票价价差、变更费用等属于违约金,是南航公司的预期收益,且具有不确定性,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经济损失。据此,本案不具有危害后果。
三、关于本案危害行为、客观要件:1.本案各被告人获取ICS工作号、更改机票日期等行为没有违反刑法的禁止性规定,不具有刑事违法性,改票后的销售行为应为事后不可罚行为,不能进行二次评价并另行定罪处罚,即获利386万元的行为不应再次评价为贪污罪的犯罪构成要件。2.金达航公司更改机票并售予客户获利是经营行为,也是代理协议约定的正当业务行为,并不是非法占有南航公司财产的侵财犯罪行为。3.没有证据证实本案各被告人、金达航公司实施了侵吞、盗取等转移占有南航公司财物的行为。
四、关于本案资金流向:1.涉案资金386万元系金达航公司销售机票的收入,已用于公司生产经营,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该款项被本案六名被告人控制占有或被孙德自行分配、使用。2.金达航公司依机票买卖合同收到消费者对价款1733万元,原判将已经支付给南航1347万元以外的386万元认定为本案贪污罪的犯罪对象属于客观归罪。
五、关于本案的主观要件:孙德等金达航公司员工只是希望通过市场经营行为赚取经济利益,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本案六名被告人事先或事中通谋并具有非法占有南航公司财物的故意。
六、余思友不具有南航公司的职务之便:余思友仅在南航电商公司任职,不具备南航职务之便,没有经手、管理南航公司财物或涉案资金的权力和便利条件。即使认定余思友利用其在南航电商公司管理ICS工作号的职务便利,侵占南航公司财物,但不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也就不会构成贪污罪。
七、关于主体要件:因《南航公司党委会记录》不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不能证实南航公司党委研究讨论过余思友到南航电商公司任职事宜;即使存在《南航公司党委会记录》,但其比南航人力资源部出具的《关于推荐余思友任职的函》及《关于余思友等岗薪级别待遇的函》都要晚,表明南航党委研究讨论其任职之事也是走形式,不具有实质意义,不是必不可少的前置程序,故余思友不符合法发[2010]49号《国家出资企业意见》第6条第2款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类型。
综上,上诉人孙德不构成贪污罪,也不构成其他犯罪,请依法撤销原判,改判孙德无罪。
上诉人董闯上诉提出:1.其只是履行工作职责,不具备贪污罪主体身份,没有与余思友、孙德合谋,利用工作号改签机票非法牟利,没有参与分成本案犯罪所得;2.更改机票日期的行为不具有刑事违法性,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金达航公司承担,即便构成犯罪,也应认定为单位犯罪;3.客户购买涉案机票,将票款支付给代理分销商金达航公司,而不是南航公司,不应认定“涉案机票差价款当然应属于南航公司所有”;4.本案是过失犯罪,不应因上诉人行使辩护权利而认定认罪态度不好,其是从犯、偶犯,主观恶性小,希望二审从轻处罚。
董闯的辩护人辩护提出:1.金达航公司不属于国有公司、企业,董闯不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身份;2.董闯的行为是职务行为,没有从犯罪活动中获利;3.董闯没有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目的;4、南航公司与金达航公司因机票改签产生的纠纷属于代理权纠纷,不属于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
上诉人许琪彬上诉提出:1.本案应认定为单位犯罪;2.其只是根据公司安排履行职责,没有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故意,未与余思友、刘宇东等人合谋贪污,也没有从本案的犯罪活动中获利;3.改签机票属于南航公司与金达航公司之间的民事纠纷,相关民事责任应由金达航公司承担;4.其认罪态度好,请二审法院考虑到其家庭情况,从轻处罚。
许琪彬的辩护人辩护提出:1.金达航公司更改机票的行为是单位行为,单位不是贪污罪的犯罪主体;2.许琪彬没有非法占有国有财产的故意,实施的是履职行为,没有从犯罪活动中获利;3.鉴于机票销售的不确定性,南航公司因改票行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无法确定;4.本案应属于民事纠纷。
上诉人姜宁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1.其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没有与余思友、孙德等人共同贪污的故意,没有从犯罪活动中获利,不构成贪污罪;2.余思友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3.改签机票获利是金达航公司的单位行为,其不应因履职行为承担刑事责任;4.本案属于民事纠纷。
二审检察员出庭意见:一、一审判决认定本案六名上诉人构成共同贪污,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
1.关于余思友身份问题:南航股份有限公司、南航易网通电子商务公司均含有国有企业股份,均属于国家出资企业。南航公司党委在南航公司中负有监督、管理国有资产职责。余思友由南航公司党委推荐到南航电商公司任职副总经理,代表南航公司在南航电商公司履行监督、管理、经营职能,符合两高关于国家出资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条件,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2.关于涉案3863456元机票价差款的性质:金达航公司与旅客、南航公司之间均是代理关系,而不是买卖关系。机票款是旅客向南航公司支付的承运对价,涉案的3863456元机票价差款属于南航公司按照实际承运对价应向旅客收取的承运对价的一部分,属于南航公司所有。
3.关于本案各上诉人是否具有贪污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的问题。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的是各上诉人共同将本应属于南航公司所有的机票价差款占为己有。孙德等人使用余思友利用职务之便提供的ICS工作号更改了机票日期,导致实际承运价格远高于原机票的票面价格,进而向旅客收取高于原票面价格的价差款,符合贪污罪的特征,各上诉人均有贪污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1)关于余思友的贪污故意与行为:南航电商公司向南航公司申请ICS工作号必须经余思友审批同意,但南航电商公司却无权授权金达航公司使用ICS工作号。余思友明知孙德等人意图利用ICS工作号更改机票日期并侵吞旅客支付的机票价差款,仍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违规审批同意向孙德等人发放ICS工作号,与孙德等人构成共同贪污,余思友是否实际分得赃款,不影响对其的定罪。(2)刘宇东对自己的贪污行为一直供认不讳。(3)关于孙德的贪污故意和行为:孙德与余思友合谋使用南航电商公司ICS工作号以侵吞本属于南航公司的售票收入,孙德有贪污的主观故意。孙德是金达航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负责金达航公司的经营,其指使金达航员工使用南航电商公司ICS工作号更改机票日期并据此获取旅客支付的高于原票面价格的机票款。金达航公司收入由孙德实际控制支配,孙德实施了贪污行为。(4)董闯、许琪、姜宁等三名上诉人虽然未与余思友合谋,不具有利用余思友职务之便的故意,但其等明知金达航公司无权使用ICS工作号,仍按孙德指示,帮助孙德违规更改机票日期获取机票价差款,有帮助孙德侵吞南航公司售票收入的故意,与孙德构成共同贪污。
4.关于本案是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行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金达航公司会计主管林某凌、黄某威均证实,金达航公司的利润均进入了孙德的个人账户,由孙德个人支配。孙德财富通账号交易记录显示,2011年11月至2012年6月期间,孙德财务通账号“2374157347”共收到金达航公司汇入的4139800元。该交易记录与林某凌、黄某威证言相互印证,证实金达航公司销售机票的收入进入了孙德个人账户。据此可以认定,金达航公司的收益均由孙德个人支配,本案属于孙德等人的共同犯罪,而不是金达航公司的单位犯罪。
5.关于孙德等人违规利用ICS工作号更改机票日期获取价差款的行为是否属于民事违约行为的问题。首先,金达航公司与南航公司的代理合同不涉及ICS工作号的使用问题,涉案行为不属于双方代理合同调整范围;其次,金达航公司只能使用自己的CRS工作号进行改票操作,无权使用ICS工作号操作。因此,孙德等人擅自使用南航电商公司ICS工作号更改机票日期,侵吞南航公司售票收入的行为属于贪污,具有刑事违法性。
二、余思友利用南航电商公司工会主席的职务便利,侵吞工会资产,构成职务侵占罪。
三、一审判决量刑适当,建议二审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
一、关于诈骗罪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部分。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航公司)成立于1995年3月25日,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上市)(A股并购),股东(发起人)为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
2003年4月17日,南航公司和广州易网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共同出资成立广东南航易网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航电商公司),注册资本588万元,其中南航公司出资299.88万元,占51%;广州易网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出资288.12万元,占49%,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
2002年12月26日至2012年5月6日,经南航公司党委推荐,上诉人余思友担任南航电商公司党总支书记、副总经理。2011年起,余思友主持南航电商公司全面工作。2003年2月至2013年6月,上诉人刘宇东担任南航电商公司市场部经理助理,是南航电商公司订座系统配置号及工作号的主管理员,负责南航公司ICS工作号的管理和申请。
南航电商公司成立后与南航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南航电商公司将南航电子商务及相关业务作为核心支持服务业务,并以提供南航公司电子商务平台的日常运营服务和辅助南航公司信息中心进行后台系统开发作为主要工作内容,南航公司则按不同费率向南航电商公司支付服务费、收取系统维护费。南航电商公司须以公司名义申请南航公司订座系统工作号(以下简称ICS工作号),并指定1-2名管理员负责ICS工作号的申请、使用培训、监督、管理、调整、终止等。
2010年6月1日,上诉人孙德与赵某文共同出资成立广州市金达航票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达航公司),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赵某文占80%股权,孙德占20%股权。赵某文担任金达航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德是金达航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10年至2011年,上诉人董闯、许琪彬、姜宁受孙德雇请先后到金达航公司工作。期间,上诉人孙德安排董闯负责金达航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许琪彬负责金达航公司网店的维护、制定网店票价等,姜宁负责更改机票。
2011年3、4月间,金达航公司与南航公司签订《中性客票销售代理协议书》、《中性客票销售代理协议附件》、《网上电子客票销售代理协议》、《网上销售代理协议》,约定:南航公司委托金达航公司代理销售国内、国际客票业务。南航公司向金达航公司支付基本代理手续费及奖励代理费。
2011年7、8月,上诉人孙德得知南航公司ICS工作号可以免费改签机票,遂要求余思友、刘宇东为其提供南航公司ICS工作号用于改签客票谋利,余思友同意并要求刘宇东办理。同年10月8日、11月2日,经余思友审批同意,刘宇东以南航电商公司名义申请13个南航公司ICS工作号并交给孙德、董闯使用。
2011年10月至2012年6月间,在明知金达航公司无权使用南航公司ICS工作号的情况下,上诉人孙德、董闯、许琪彬、姜宁接受旅客订单后,先在南航公司官方网站购买低价的远期电子客票,再利用南航公司ICS工作号进入南航公司订座系统,擅自将客票的出行日期更改为旅客需要的近期电子客票,并向旅客收取高于远期客票价格的票款。其中,孙德确定运作方式、收取及支配利润;董闯按孙德的指使,负责管理金达航公司及安排员工销售、更改机票;许琪彬负责根据南航公司Z舱机票价格、网上航班价格、远期票价,制定较低票价;姜宁负责用南航公司ICS工作号变更机票日期。
经司法会计审计,2011年10月至2012年6月间,金达航公司使用上述手法,擅自将19902张南航公司远期电子客票更改为近期电子客票,共收取旅客机票款17334476元,按远期客票价格支付给南航公司13471050元,客票价差款人民币3863426元由孙德支配使用。
2013年11月20日,刘宇东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物证、书证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实:南航公司成立于1995年3月25日,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上市)(A股并购)。股东(发起人)为中国南方航空集团。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验资报告》、《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股东转让出资合同书》、《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单位参保证明》、《单位职工参保证明》等工商登记资料,证实:金达航公司成立于2010年6月1日,注册资本100万元,赵某文认缴80万元占80%、孙德认缴20万元占20%,法定代表人赵某文。2012年7月10日,公司股东孙德变更为董闯,其余不变。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验资报告》、《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股东转让出资合同书》、《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经营许可证》、《单位职工参保证明》等工商登记资料,证实:南航电商公司于2003年4月17日成立,股东为南航公司和广州易网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88万元,其中南航公司出资299.88万占51%,广州易网通投资公司出资288.12万占49%。经营范围:增值电信业务、计算机软、硬件开发和技术服务、销售,代售车、船、机票、代订客房等。
4.《广东南航易网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章程》,内容:南航电商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公司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2人,广州易网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推荐总经理,南航公司推荐1名副总经理。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期为三年,可连聘连任。
5.《关于向南航电商公司推荐副总经理的情况说明》、《关于推荐余思友任职的函》、《履历证明》、《南航公司党委会记录》、《劳动合同书》,证实:(1)2002年12月26日至2012年5月6日,经南航公司推荐,余思友担任南航电商公司党总支书记、副总经理;2012年5月7日至2012年12月21日,任南航营销委客户服务中心总经理、党总支副书记、南航电商公司党总支书记、副总经理;2012年12月22日起,任南航公司营销委党委委员、副主任。(2)2006年10月20日,南航公司党委会同意继续推荐余思友担任南航电商公司副总经理。(3)2011年3月29日,余思友与南航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从2011年3月29日起至法定的解除、终止时止。
6.《关于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向广东南航易网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推荐副总经理的情况说明》、《关于推荐余思友、许某辉任职的函》、《党委会记录》、发文审批表、《关于余思友等岗薪级别待遇的函》、《关于调整余思友、王某成等岗薪级别的请示》、《证明》、《劳动合同书》、《余思友任职情况说明》,证实:(1)南航电商公司南航方负责人按三级正副职进行管理,由南航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任免。2002年12月,南航公司推荐余思友担任南航电商公司副总经理(三级副),2006年4月因任期届满,南航公司继续推荐余思友担任南航电商公司副总经理(三级副)。2006年10月,南航公司决定将南航电商公司南航负责人职级升格为二级副。10月20日,南航公司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余思友调整为二级副,继续推荐担任南航电商公司副总经理。(2)2002年12月至2012年5月,余思友任南航电商公司党总支书记、副总经理。2012年5月至2012年12月,余思友任南航营销委客户服务中心总经理、党总支副书记、南航易网通公司党总支书记、副总经理。2012年12月起任南航营销委委员、副主任,属南航公司下设二级机构副职,在南航企业内部级别为二级正B。
7.公安机关出具的人口信息查询资料,证实各上诉人的身份情况。
8.《抓获经过》,证实:2013年10月31日,南航公司到广东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报案称,2011年10月至2012年6月,南航公司通过南航电商公司销售的机票中有23722张机票在出票后被违规操作、虚构成行日期,造成南航票价差额损失为人民币952.11万元,广东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于同日以涉嫌诈骗对该案立案侦查。同年11月3日至22日期间,先后抓获余思友、孙德、董闯、许琪彬、姜宁。11月20日,刘宇东主动到广东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投案自首。
9.《南航与易网通电子商务公司的合作协议书》、《电子商务运营服务协议》的补充协议(甲方为南航公司,乙方为南航电商公司),约定:南航电商公司将南航电子商务及相关业务作为核心支持服务业务,提供南航电子商务平台的日常运营服务和辅助南航信息中心进行后台系统开发,南航公司按不同费率向南航电商公司支付服务费、收取系统维护费。其中,乙方承诺对甲方提供的ICS工作号进行管理。①以乙方的名义向甲方申请ICS工作号,工作号使用主体为乙方,因工作号使用或保管不当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责任由乙方承担。②乙方须指定1-2名员工担任ICS工作号管理员。未经甲方授权,乙方不得与第三方签订任何协议在南航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业务,甲方不承认其有效性,造成的损失及后续的赔偿问题由乙方单独承担。
10.《中性客票销售代理协议书》、《中性客票销售代理协议附件》、《网上电子客票销售代理协议》,其中,2011年4月19日,金达航公司与南航公司签订《中性客票销售代理协议书》、《中性客票销售代理协议附件》、《网上电子客票销售代理协议》、《网上销售代理协议》(网上协议(国内部分于2011年3月4日签订),约定:(1)南航公司委托金达航公司代理南航公司的国内、国际客票销售业务。金达航公司通过南航公司电子客票系统网站代理南航公司的客票及相关产品的网上销售业务。(2)国内机票部分,金达航公司只能销售南航公司的基准票价。南航公司的各类折扣客票的销售和办理签转、客票变更不在此委托范围内,必须另经书面授权。(3)金达航公司不得出现虚假订座、虚占座位、填开虚假行程单或其他违规行为。违反约定造成南航公司的损失,应赔偿南航公司的实际损失。(4)南航公司向金达航公司支付基本代理手续费及根据销售业绩、工作质量等另行奖励代理费。(5)金达航公司对南航公司开出的借项通知单、贷项通知单等销售审核通知单必须按国际航空运输协会的规定及时作出回复,如不回复,视为默认。对南航公司财务部门结算时收取的违约金额存有异议,可提出申诉,南航公司有权作出减免或不予减免的决定。(6)金达航公司违反南航公司限制条件办理客票的退票和签转,南航公司将按公布全票价的三倍收取违约金。
11.《关于对电子商务公司和客户服务中心进行整合的通知》,内容:2012年12月17日,经南航公司2012年第25次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决定将电子商务公司与客户服务中心进行整合,成立新的客户服务中心。客服中心由营销委进行日常管理。
12.《民航信息公司航空服务协议》、《<航空公司服务协议>商务与技术补充协议》,证实:2009年5月8日起,南航公司与民航信息公司签订服务协议,约定民航信息公司为南航公司提供航班控制系统服务、计算机分销系统服务、订座系统延伸服务及民航商务数据网络服务。南航公司支付系统服务费。
13.《代理人计算机分销系统服务协议》及附件,证实:金达航公司与民航信息公司签订服务协议,约定2011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1日,民航信息公司同意金达航公司接入计算机分销系统,并为金达航公司提供航空旅游产品分销服务。金达航公司支付系统服务费。
14.《关于民航订座系统的说明》、《原金达航公司(CAN524)的配置使用情况说明》,内容:(1)民航订座系统包括航空公司控制系统(简称ICS或B系统)和代理人分销系统(简称CRS或C系统)。航空公司使用ICS系统是航空公司IT信息部门、航班与座位控制部门、收益控制部门、市场与营运部门以及航空公司直属售票部门专用系统。民航订座系统目前由民航信息公司运营。自1996年元月起,代理人使用CRS系统开展相关票务操作,代理人在CRS系统的主要操作包括:各种销售信息查询、旅客订座记录(简称PNR)的建立、旅客订座记录出票、建立特殊服务组、其他服务组信息、PNR的修改与删除申请、航空公司信息处理、统计销售处理等。(2)金达航公司作为代理人可展开前述操作,其中在修改PNR方面,代理人进行姓名变更、修改航段及删除客人等操作申请,操作完成后等待航空公司确认操作。金达航公司的工作号与配置不能进入航空公司控制系统,金达航公司名下也没有其他能进入航空公司控制系统的帐号。
15.《业务运营一部国内客票业务规则》、《南航售后服务业务资料手册》,包括:(1)航空公司订座系统(ICS):指航空公司人员使用的一个集中式、多航空公司的系统。(2)代理人机票售票系统(CRS):主要功能是为代理人提供航班可利用情况查询、航段销售、订座记录、电子客票预订、旅游产品等服务。(3)中性客票(BSP):指开账与结算计划。由代理人销售,经国际航协认可的统一规格的票证,代替以前由各家航空公司印制的机票,并通过国际航协指定的数据处理中心和清算银行进行结算和付款。(4)客票:指承运人或其授权代理人销售或认可并赋予运输权利的有效文件,包括纸质客票和电子客票。从销售渠道可将电子客票区分为二种类型:①计算机定座系统销售的电子客票,根据计算机定座系统的不同又分为ICS(航空公司定座系统)电子客票和BSP(代理分销定座系统)电子客票。②互联网销售电子客票,分为B2B电子客票和B2C电子客票。(5)客票价(简称票价)指旅客由始发地机场至目的地机场的航空运输价格。(6)国内航线票价可根据服务等级、旅程方式、旅客身份、旅客人数等分为不同的种类。(7)票价舱位W、Z对应的物理舱位为W(高端经济舱)。(8)旅客购票后要求变更航班、乘机日期及更改至较高等级舱位,在航班有可利用座位和时间允许的情况下,予以办理,并实收其变更费和票价价差。
16.《南航国内运输散客公布票价使用条件总则》,证实:2011年12月12日,南航公司销售部规定了各舱位、票价级别、折扣率。具体为:头等仓F、豪华头等仓A、头等舱优惠仓P、公务舱C、公务舱优惠仓D、高端经济舱W、高端经济舱优惠舱Z(Z1、Z2、Z3、Z4)。
17.《关于更新Z舱管理与销售操作办法的通知》、《南航Z舱运价管理办法》、《南航Z舱运价销售操作办法》,内容:2010年11月16日,南航公司销售部更新了Z舱运价管理办法、Z舱运价销售操作办法。《南航Z舱运价销售操作办法》规定:自愿变更航班、日期、票价、航位的,变更费用包括航班、日期变更费用与票价、舱位变更费用。
18.《变更退票业务操作说明》,内容:代理人办理客票退票、变更、签转,通过电话、系统提交(B2B系统)两种方式与电子商务公司联系,电子商务公司依照与南航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对代理人提交的订单进行审核处理。
19.《南航订座系统(ICS)工作号管理规定》,规定:南航订座系统(ICS)工作号实行逐级审批,统一处理管理办法。各需使用南航订座系统(ICS)工作号的单位,应指定1-2名人员担任本单位工作号管理人员。工作号管理员统一负责本单位南航订座系统工作号的申请、逐级报批等工作。订座系统工作号实行专人专号,严禁失控。订座系统工作号的新增或调整等,由各地的工作号管理员审核后,通过OA申请,经主管商务的单位领导审批后,报运力网络管理部。对因人为原因导致工作号泄密或使用不当,造成公司利益损失者,追究当事人经济责任,单位领导负有领导责任。
20.《电子商务公司订座系统配置及工作号内部管理规定》,规定:(1)刘宇东为主管理员,担任南航电商公司主管理员角色,负责全公司的订座系统配置及工作号资源总体管理及调度与对接南航内部职能部门等工作。(2)各部门人员统一向对口的分管理员提交申请,部门管理员初审后交公司管理员复审,再由后者经由不同途径向南航相关职能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办理并反馈。(3)ICS前端CTERM配置、工作号由各个配置、工作号登记的对应责任人负责其密码的保管与安全使用。(4)订座系统配置及工作号的使用单位及人员均须高度重视订座系统资源的正常性及安全性问题,按照南航有关业务管理规定操作,严禁随意或因其他保管不当原因而泄露密码及帐号。
21.《关于南航ICS工作号使用的情况》,内容:2011至2012年公司适用的ICS工作号管理规定是《关于重申加强南航订座系统(ICS)工作号管理规定的通知》和《关于加强订座系统配置及工作号管理的通知》。上述两份文件及所附工作号管理规定均明确,“南航订座系统(ICS)工作号,实行专人专号,工作号必须与PID捆绑”,在“南航订座系统(ICS)各级别工作号的工作内容及权限”中,明确了各个工作岗位的ICS工作号内容及权限,且列明除查询级别外,均只配发给公司各岗位,严禁失控。南航内部各单位对“对本单位南航订座系统(ICS)工作号申请进行审核,严格把关,根据工作性质,确定使用人员的工作号级别”。ICS工作号不分配给代理人。
22.涉案13个订座工作号的《申请函》、《审批流程表》、《签报表》,证实:(1)申请材料显示,涉案工作号的拟稿人为南航电商公司刘宇东、王某城,审批人为余思友。(2)2011年10月8日,南航电商公司向南航营销委员会运力网络部申请新增3个订座工作号(姓名为姜宁、斯某阳、罗某敏),10月12日办理完毕。(3)2011年11月2日,南航电商公司向南航营销委员会运力网络部申请新增10个订座工作号(姓名胡某龙、向某玲、谢某玲、余某莉、陈某华、唐某慧、尹某珊、李某锐、蒋某芳、马某斌),11月7日办理完毕。
23.《关于代理人违规变更Z舱及违规销售儿童或婴儿票的处理办法及防范措施的会议纪要》,规定:关于代理人违规变更Z仓客票处理办法,(1)对2011年5月24日《关于重申加强代理人违规操作管理的通知》下发之前违规变更Z舱客票日期操作的代理人,按Y舱公布全票价补收票面差额。(2)对2011年5月24日后销售的客票,对违规变更Z舱客票日期操作的代理人,收取公布全票价三倍的违规操作费。(3)Z舱违规操作费向违规变更的代理人收取。
24.《关于明确代理人不规范操作处理办法的通知》,内容:对于利用各种手段,违反了客票使用条件、运价文件规定,擅自对“不得变更”票价进行变更的代理人,公司结算时将按该航段对应物理舱位公布全票价向不规范操作的代理人补收票价价差。对于允许自愿变更的客票,代理人办理了相应的变更手续,而未按规定交付变更手续费及票价价差等费用的,公司结算时将按对应物理舱位公布全票价补收票价价差。
25.《关于对广东南航易网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通知》,内容:2011年10月至2012年6月期间,南航公司Z舱客票共23722张被南航电商公司ICS工作号违规改期,差额共人民币9521077元;明珠里程免票共104张被违规兑换,合计为122940元,共计造成我公司直接经济损失9644017元。
26.《关于对电子商务公司违规的处理过程说明》,内容:经统计,2011年10月至2012年6月间,南航电商公司在南航B2C官网违规更改客票共2.37万张,按各航线承运月高端经济舱平均票价计算,需补交票价差价952.5万元;利用里程积分违规兑换奖励免票共102张11.9万元。
27.《关于易网通电子商务公司回款的说明》,内容:至2014年8月,南航公司结算中心未收到易网通南航电商公司上交南航公司经济损失9644017元。
28.《关于易网通电子商务公司违规差错款计算口径的说明》,内容:(1)涉及易网通南航电商公司违规操作的客票按实效销售款与对应物理舱位W舱的公布全票价计收票价差共为18670370元,其中改期客票18551390元,违规兑换明珠里程免票118980元。(2)南航公司经讨论决定按原客票实际销售金额与各航线承运月高端经济舱平均票价的差额计算共9521077元,对违规兑换的明珠里程免票,仍按Y舱公布票价计算,合计为118980元。两项共9644017元。
29.《南航结算中心对2011-2012年期间票证配比审核过程说明》、《关于电子商务公司工作号参与违规操作的情况说明》等,内容:电子商务公司工作号参与违规更改Z舱国内客票的成行日期的情况。
30.《关于规范Z舱违规出票问题处理办法的函》,内容:2011年8月至10月发现21家代理人存在Z舱违规出票的行为,其中金达航公司有1226张违规出票,按W舱补收差价为988800元,按3倍收取违规操作费为5649840元。南航公司结算中心2012年12月12日关于《暂缓对金达航公司ADM划款的函》的邮件,内容是暂缓对金达航公司ADM金额949825.10元。
31.《南航电商公司工作号违规改票有关说明》,内容:一、南航电商公司一直没有支付给南航公司9644017.00元罚款,亦没有在服务费中进行扣减。二、关于金达航公司被处罚93.7万元的问题与23826张机票的关系。三、23862张机票给南航造成损失的说明。由于孙德、余思友恶意串通、滥用电商ICS工作号,直接导致南航股份无任何民事依据向实际负责人孙德等人追索,显然属于南航股份的损失。23862张改期客票涉及的全是变更须收费的Z舱及Z舱动态运价,即Z2、Z3和Z4运价,Z舱远期运价和近期运价相差很大,金达航为客人购买远期特别优惠的Z舱运价并以特别优惠的价格支付给南航后,随即利用南航的工作号把远期客票改为近期客票,从中向客人收取高于远期运价但又低于近期运价的费用,从而非法套取本属于航空公司的价差,同时造成南航公司近期客票价格和客人支付价格差额的损失。
32.《2011年10月至2012年5月出票的乘机联和会计联配比报表》、《2011年10月至2012年6月销售明细表》、《2011年10月至2012年6月国内客运款对应的“应收账款”凭证及凭证附件》、《电子客票RTC记录》、《电子客票日志》、《改期客票明细表》、《2011年10月至2012年6月期间的“销售费用—国内业务.易行卡促销费”对应财务凭证和凭证附件》、《2011年10月至2012年6月期间的“应付账款—E易行卡”明细账及对应财务凭证和凭证附件》、《外部单位和个人2011年10月至2012年6月期间E行卡签收记录》、《卖家ID的淘宝订单》、《金达航公司2011年11月至2012年5月期间的银联单独充值记录》,证实:(1)23735张改签客票的舱位类型、出票时间、原销售价及改签情况,经配比,查到其中19902张电子客票都属于W舱位的Z子舱,属于不得变更的“Z4”子舱位的1358张客票,可变更的“Z1-Z3”子舱位的共18544张客票;同时查到19902张电子客票都更改了原飞行日期,其中11258张电子客票更改了航班号。(2)23735张改签客票的原销售价、支付流水号及南航公司在2011年10月至2012年6月收到的机票销售款金额。(3)2011年10月至2012年6月南航公司会计账册中反映的客票销售收入情况。(4)改签客票的订座、更改、取消及重新订座、开放使用的情况及对应的操作工作号;其中13198张改签电子客票“重新订座”涉及的责任工作号有11个,5744张改签电子客票“开放使用”涉及的责任工作号8个;另960张改签电子客票未找到对应的责任工作号。(5)23735张改签客票具体票号、出票日期及对应的支付日期、支付方式及支付流水号。(6)南航公司“易行卡促销费”对应的易行卡充值奖励,是奖励给何公司及奖励易行卡金额。(7)2011年10月至2012年6月,南航公司工行广州流花路支行机场支行账户收到的购买E易行卡款情况。(8)银联关联交易流水号匹配到的充值卡卡号、数量及对应的签收单位和个人。(9)2011年10月-2012年6月,23735张改签客票中在淘宝网上下的订单及淘宝订单所属公司,交易金额。(10)金达航公司在2011年10月至2012年5月期间充值卡卡号中的充值金额。(11)E易行卡交易方式匹配到的19971个改签客票号码,与《卖家ID的淘宝订单》、《金达航公司2011年11月至2012年5月期间的银联消费记录》、《金达航公司2011年11月至2012年5月期间的银联单独充值记录》进行核对,均能匹配到的电子改签客票共计19902张;“卖家ID淘宝订单”中显示19902张电子改签客票的“机票价格”金额17334476元;金达航公司通过E易行卡支付方式支付给南航公司19902张电子改签客票的销售款13471050元。
(二)证人证言
1.证人赵某文的证言:1997年,我和孙德因机票业务相识。2010年,我与孙德分别出资120万元、30万元成立金达航公司,各持股80%、20%,我任法人代表,员工有董闯、黄某威、姜宁等人,公司实际由孙德经营,我没有过问。2011年底孙德主动提出退还我出资的120万元,并分几次共转了115万元到我妻子曾某瑛的农业银行账户,但公司股权没有变更,因为我和孙德是朋友关系,且金达航公司有机票销售代理的一级、二级资质,我想控制机票销售代理资格。2011年孙德和董闯曾说起用南航员工号违规更改机票日期赚取票价差额。违规改票时间是2011年10月至2012年2月、2012年3月至5月,我不清楚具体操作,南航公司曾两次向金达航公司发出通知追缴欠款,一次是2011年,金额好像是90多万元,另一次是2012年6月,金额约900多万元。孙德说欠款的事确定为系统原因造成的损失,不需要金达航公司承担责任。
2.证人黄某威的证言:2010年10月至2013年3月,我在金达航公司工作。公司法人代表赵某文不管理公司,孙德管理公司运作,董闯负责安排职员业务工作;我负责工商、税务、银行、年审,每天机票销售报表、在网上购买易行卡,支付宝充值、转账及发放员工工资等。员工工资由孙德安排。公司销售机票数量、赚取的差价由其记账、统计出公司利润后交给林某凌核对,林某凌定期报给孙德。2011年11月,我做账时发现票量利润突然增大,后来才得知公司是违规更改远期票变为近期票,赚取中间差价。
3.证人林某凌的证言:2011年12月,我入职金达航公司,负责对账、核算利润。黄某威记录售出的每一张机票收入、支出、利润并制作报表后,由我核对报表与公司账户利润是否相符。公司主要通过淘宝、去哪儿网、酷讯等网络平台销售机票,在淘宝、去哪儿网上都有账号,公司账户及使用的个人账户资金均由孙德安排支取或转账。2011年底至2012年上半年,公司的经营状况最好,每张票利润有一百多、两百多元,每月利润有五、六十万元。我听孙德说能在南航电商公司拿到政策、弄到低价机票。2012年年中,公司利润大幅下降。2012年下半年,金达航公司不再销售特价机票后,孙德说公司承包给董闯经营,并将180万元转入我个人账户,由我保管。公司状况好的时候,我月工资三千多元,奖金每周几百元不等,其他董闯和许琪彬有一万,姜宁四千五。2013年2月后工资只有两千。
4.证人何某云的证言:我在金达航公司实习、工作期间任客服,公司实际老板听说是孙德,现场负责人是董闯,财务是林某凌、黄某威。公司在淘宝网、去哪网、酷讯网推出的机票价格比正常机票价格要低,旅客下订单、票款打到公司支付宝账户后,我根据旅客行程、许琪彬标注的远期机票价格,在南航B2C官网找出对应的机票、出票,再由公司其他员工更改成旅客需要的近期机票。公司要求使用支付宝或易航卡向南航支付远期机票票款。金达航公司使用董闯拿来的南航员工号进入黑屏系统,再在OFFICE号为CAN018的平台将远期机票更改为近期机票。更改机票主要是姜宁、许琪彬、胡某楠、俞某惠等。2011年底至2012年前、2012年4、5月金达航公司违规更改机票,平均每天约300张,每张利润约200元。2012年5月以后,南航查的严,公司就不敢再违规更改机票了。
5.证人胡某楠的证言:2011年至2012年7月,我在金达航公司工作;2012年9月至今在南航电商公司工作。金达航公司的实际老板是孙德,但他很少出现,董闯是办公现场负责人;财务是黄某威、林某凌,姜宁没有具体工作,但什么工作都会做,许琪彬负责在官网找低价机票、做销售政策和计划,也会改票;我、俞某惠、李某兵专职改票;温某君、何某云等是客服。在金达航公司实习、工作期间,我负责机票改签,有时接收旅客机票订单。公司在淘宝网、去哪网、酷讯网推出比正常价格低一些的机票吸引旅客下订单,票款打到公司支付宝账户后,客服根据旅客行程、许琪彬标注的远期机票价格,在南航B2C官网找出对应的机票、出票,我再将机票更改成旅客需要的近期机票,客服再用现金、支付宝或者易行卡向南航支付远期机票票款,主要以易行卡方式支付。我用南航电商公司员工号进入黑屏系统,在OFFICE号为CAN017的南航电商公司平台将远期机票更改为近期机票。登陆黑屏系统的账号密码是董闯输入并在登陆界面点击保存密码,我只要打开电脑进入界面就可以登陆系统,大约一个月董闯就修改一次密码。金达航公司在2011年10月至2012年5月违规更改机票,期间因为系统无法登陆暂停约一两个星期,2012年5月后停止。
6.证人俞某惠、李某兵、罗某敏的证言,证实该三人在金达航公司工作期间参与更改机票的情况。
7.证人斯某阳的证言:2011年4月至2013至6月,我在南航电商公司一部的线上操作组负责改签机票,就是如果旅客或代理公司提出改签机票,我按公司规定,通过电脑操作系统完成改签工作。线上操作组负责同等票价机票的改签工作,航程、日期都可以改签,不涉及补差价问题,涉及到补差价的机票更改由线下操作组负责。我用公司配发的操作系统号、密码进入业务运营系统、黑屏终端系统改签机票,我没有ICS前端订座工作号,据我了解,只有特定的组别才有ICS前端订座工作号,可以用来改报表、改状态。我没有用过3776工作号,也没听说过。南航电商公司工作号的申请流程应该是公司培训组和市场部的工作。
8.证人陈某华的证言:2011年6月至2012年10月,我在南航电商公司一部国际呼入组工作,主要负责国际机票的退改签,就是根据旅客提出的改签要求下单,再交由后台更改。
9.证人李某锐的证言:2011年6月至2012年12月,我在南航电商公司前台工作,有时也做一些简单的机票改签,但只做日期更改、不涉及补差价,需补差价的机票更改由后台线下组负责,我没有权限。我用公司配发的操作系统号和密码进入业务运营系统和黑屏终端系统操作。
(三)被害人陈述
2013年10月31日,被害单位南航公司委托员工祁某勇向广东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报案称:经南航公司调查,2011年11月至2012年5月期间,有人使用南航内部员工的订座工作号违规将20000多张低价机票更改为高价机票销售,从中牟利,共造成南航公司960万余元人民币的损失。南航公司有的低价机票容许更改,但要补差价,有的机票根本就不容许更改。在南航公司内部调查过程中发现,这20000多张机票的更改,没有补任何差价,而且有些机票是不容许更改的,有人为了牟取利益,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了南航内部员工的订座工作号,再使用这些工作号非法更改机票。
(四)被告人供述
1.上诉人余思友在侦查机关的供述:我现任南航营销委副主任。2003年至2010年,我任南航电商公司的副总经理。2011年至2012年,我任代理总经理、主持工作期间,南航ICS前端订座工作号的管理和申请由市场部管理,市场部经理是王某林,经理助理是刘宇东和王某城,王某林、刘宇东、王某城具体负责工作号的管理和申请事宜,申请均需由我通过公司OA签字审批。南航ICS前端订座工作号的申请流程是:先由南航电商公司业务部门根据员工情况评估需要多少工作号,并与南航营销委销售部沟通,南航营销委销售部进行审查筛选、沟通公司业务部门通过OA系统呈批,我审批签字,经南航营销委销售部、航线网络部数控室审批,再报信息中心、中航信,中航信做出工作号后,沿原路径下发到公司业务部门,再发给员工使用。
2011年10月8日、2011年11月2日,刘宇东两次共申请了13个南航ICS前端订座工作号,肯定是我审批,但我没有关注具体谁申请、给谁使用,我只负责审批签字同意,我不知道这些工作号怎么被非法使用,我有领导责任。
南航发现机票违规更改后,南航结算中心向我们南航电商公司开出了960万元的罚款单,我对此有书面报告,提出要减免或象征性的罚款。当时南航没有明确的答复。我申请减免一方面是为孙德掩饰,另一方面是觉得罚的太多。2013年1月,我到营销委后,在营销委主导下,南航电商公司将罚款缴回南航财务部门。南航结算中心开出罚款单的原因,是违规变更机票即低价票改高价票涉及到差价,按规定应由南航电商公司收。
余思友在侦查机关还供述称:2011年或者2012年的一天,孙德和我吃饭时,说他开了金达航票务代理公司,想用南航电商公司的订座工作号将南航的低价机票改为高价机票挣钱,他在南航B2C官网不停注册不同账号购买低价机票,在网上改票,不会被发现,并说南航电商公司要和客服中心合并,要想升职得跑关系,挣的钱可以帮我疏通关系,我同意了。我不清楚孙德花了多少钱帮我跑官,但我确实升职了。我也不知道南航电商公司申请的订座工作号怎么给孙德。我没有介绍孙德认识王某林、刘宇东,没有指示、要求刘宇东为孙德办理工作号。南航发现违规改票并对南航电商公司罚款时,我曾帮孙德送购物卡给南航相关单位负责人,我不知道送了多少。南航结算中心还没发现违规票时,孙德曾三次每次送给我10000元现金,都用报纸包好放在我办公桌,我都不在,都是他找前台服务员拿钥匙自己开办公室门,我已经一次性退还了。
2.上诉人孙德在侦查机关供述:
(1)孙德在广东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侦查期间的供述:
孙德第一次接受讯问时间为2013年11月3日,孙德否认有违法行为,对侦查人员提问,孙德表示不回答。孙德在11月4日、11月12日的讯问笔录中,孙德否认构成犯罪或不回答。
11月21日,第四次讯问笔录,孙德承认金达航公司有做过变更机票的业务,从中获利。南航电商公司主动将工作号给金达航公司使用的,但具体操作其不清楚,也记不清了。
11月25日,第五次讯问笔录,孙德认为不构成诈骗。
12月11日,第六次讯问笔录,孙德认为,关于工号和配置是南航电商公司主动提供给金达航公司的,是一种优惠政策,是双方互惠互利的一种合作关系,顶多是一种民事纠纷,不构成犯罪,更不构成诈骗罪。
12月27日,第七次讯问笔录,孙德供称:2011年10月11日至2012年1月5日,2012年3月1日至2012年5月25日期间,金达航公司做了改期机票的生意,将远期的低价机票改为近期的机票,从中赚钱,毛利润有800多万元,有3万多张机票。工作号是南航电商公司按程序申请下来交给金达航公司使用的。南航电商公司的工号管理员刘宇东通过公司的申请,南航电商公司总经理余思友审批同意,再报到南航营销委销售部的收益管理处,再报到南航营销委运力网络部,将工作号申请下来。和工号配置使用的配置号由南航电商公司向南航信息中心申请。第一阶段使用的一部分工作号及配置号是刘宇东发到我的电子邮箱的,第二阶段使用的工作号及配置号是刘宇东交给董闯的。
12月27日,第八次讯问笔录,孙德供称:据了解,董闯和许琪彬和我说过社会上有一些机票代理公司在采用更改机票的方法赚钱,我觉得这是常见的现象,就和公司的员工商量采取这种方法赚钱。更改机票的员工工作号及配置号是南航电商公司余思友、刘宇东申请来的,余思友说使用这种方式既可帮南航公司卖机票,又可以帮金达航公司赚钱,这是两全其美的事。工作号是分批次申请的,印象中有几十个。因为我公司在使用过程中被南航相关部门发现以后,就不能再用了,再重新申请。在南航公司相关部门发现以后就会反馈到南航电商公司刘宇东那里,刘宇东会上报给余思友,余思友就安排重新申请新的号给我公司使用。我印象中金达航公司通过上述手段挣了600多万元,有一部分是我和赵某文两个股东的分成,各分了八、九十万元;一部分是员工的工资,员工按企业效益和对公司的贡献的不同发工资,具体数额由董闯定,报我同意再发,一部分是公司的房租、水电费的开销,剩下的还有一百八、九十万元在林某凌账户,公司账户里还有一部分钱。余思友帮我公司申请工作号赚钱,我帮他找关系升职。
我很早前就认识余思友,但好多年没有联系,是因为金达航公司要采取更改机票的方式赚钱,需要南航电商公司申请工作号,才和他熟起来。之前,董闯跟我说有些代理公司用航空公司工作号更改机票,并说和南航电商公司有关的“3856”的工作号可以更改机票。金达航公司就向南航广州营业部书面申请“3856”工作号,没申请到。我就找到余思友,余思友找南航广州营业部肖东升打招呼,就申请到了。但我们公司拿到这个号后用不了。我就问余思友怎么回事,余思友说可能是技术方面的问题,叫我派人过来学。于是董闯就派了公司的姜宁到南航电商公司学习使用工作号更改机票的相关业务知识。后来我安排董闯到南航电商公司再学习,董闯学会后,10月8日余思友就叫我跟刘宇东联系,申请工作号。之后,就使用工作号在金达航公司更改机票。南航公司发现问题后,都是余思友去沟通的。
2014年1月7日,第九次讯问笔录,孙德否认给过南航公司结算中心陈某华购物卡,否认给过余思友好处,其记不清有没有购买过购物卡。
(2)孙德在广州市白云区检察院侦查期间的供述
2014年3月19日供述:1995年7月,我在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毕业;从1995年7月开始在南航公司工作;2009年1月至今,任南航航空服务部广州营业部副经理。金达航公司成立于2010年,经营业务是机票销售代理,具有民航认证颁发的国际、国内机票销售代理资质,注册资金150万元,法人代表是赵某文,我出资30万元,占20%股份;赵某文出资120万元,占股份80%。2012年9月,我将20%股份转让给董闯。公司的事情我管的多,赵某文有参与公司的管理。金达航公司与所有的机票代理一样,都会对机票进行各种退、改签的业务操作。金达航公司根据不同的航空公司的规定和要求帮旅客更改机票,每个更改机票的操作都需要民航专用的工作号和配置号,专门工作号和配置号都是从中航信公司申请的,并且金达航公司要付使用费给中航信公司。我不认为是余思友个人帮我或金达航公司申请的工作号和配置号,始终认为是南航电商公司给予金达航公司的优惠政策,是南航电商公司主动给予的。
大概在2011年8月,金达航公司的员工跟我说他们听外面的人说有一些卖票的技巧能赚钱,还听说南航公司有一个“3856”的订座工作号可以对特定的打折仓位Z仓进行改期而不收取改期费,并且还打听到南航电商公司也管南航公司订座工作号和订座配置号等事情,还知道南航电商公司的负责人是余思友。我就联系余思友,跟他说我朋友的机票代理公司向南航公司营销委工作号营业部提交申请“3856”订座工作号的书面申请,但是还没批下来。之后,余思友就找南航广州营业部负责销售的副总经理肖东升打招呼,没过几天“3856”订座工作号就申请到了。我们公司拿到这个工作号号后,员工反映不能达到更改南航公司特定的打折舱位Z舱的机票的目的,但是别人就可以。之后又联系余思友了解原因,当时还拿了几张其他公司使用南航“3856”订座工作号改期而可以不收费的资料给余思友看,余思友知道此事后,主动对我说,南航公司高端经济舱W舱的打折仓位Z仓销售十分不理想,如果四折、五折能卖出去总比不卖出去强。当时我就让金达航公司派一名员工去南航电商公司学习使用“3856”工作号的操作。但是被派去南航电商公司学习的员工也弄不明白怎样操作,接着金达航公司就派董闯去南航电商公司参观学习,当时是南航电商公司市场部经理王某林带董闯去参观学习的。后来他们发现了更改Z仓机票不收费的更好的办法,就是使用南航电商公司自身的其他工作号。2011年10月初,我就打电话问余思友能否给我朋友的公司提供几个南航电商公司的订座工作号,余思友对我说可以啊,过了国庆节后直接去找南航电商公司市场部的刘宇东联系就可以了。国庆节后,我与刘宇东联系,刘说现在没有多余的订座工作号和配置号,需要申请一批新的。10月11日左右,刘宇东打电话告诉我,或通过邮箱发给我新申请的订座工作号、配置号的资料,还特别跟我说明这是领导交代他办的。刘宇东当时还交代金达航公司员工订座工作号和配置号的使用方法。特意让新申请下来的订座工作号和配置号,在外面普通的互联网上也可以使用的。使用一个星期左右,就不能使用了,因为被南航电商公司内部的相关部门发现有些代理公司使用南航公司内部的订座工作号更改机票,认为这是不妥的操作。后来就把给金达航公司的订座工作号和配置号停止使用。停了一天左右,第二天又可以使用的。主要原因刘宇东跟我说,他们南航电商公司属下的几个部门领导集体开会说,在这市场竞争激烈的环境下多卖些机票是有利的,希望各个部门多多支持。接着订座工作号又被停止使用,过一段时间又可以使用,这样断断续续大概使用了7、8个月。
我们发现了可以用工作号更改机票能赚取利润后,主要更改Z仓机票,当时南航公司还没有制定出Z仓改期收费的规定,比其他销售机票的方法更容易赚钱,因为有些航空公司更改是不收费的,不同的航空公司有不同的收费规则和标准。Z仓属于高端经济舱W仓的优惠仓,简单说,就是把远期的机票更改为近期的机票出售,从中赚取差额(即利润),我认为这是南航电商公司给金达航公司的优惠政策,以鼓励金达航公司多销售机票。金达航公司赚的钱都用于金达航公司本身的对外投资和内部事务,例如为了金达航公司的业务发展投资台湾到大陆航线等项目上。我自己从中没有收益,我也没有给过余思友、刘宇东、王某林好处费。对金达航公司更改机票的差额,没有规定金达航公司应上缴南航公司,我认为是民事纠纷,不构成犯罪。
3.上诉人刘宇东在侦查机关供述:2011年至2012年,我任南航电商公司市场部经理助理,负责南航ICS前端订座工作号的管理、申请等,是工作号管理员,王某林是市场部经理。南航ICS前端订座工作号由南航电商公司具体业务组根据工作情况提出申请,我审核后经余思友批准再交运力网络部申请,工作号要在公司内部使用,且只能在权限内操作退票、改签,公司复核组检查员工操作。
孙德是南航航空服务部广州营业部的总经理助理,他开了金达航公司。2011年10月8日左右,王某林给我打电话,说余思友让我申请几个南航ICS前端订座工作号给孙德,具体情况问余思友。不久,孙德也几次打电话叫我帮忙申请工作号,说用来把远期机票更改成近期机票从中赚钱,出了问题他可以找关系搞定。我找余思友汇报,余思友说没事,反正南航机票也卖了钱,让我申请。余思友知道孙德用这种方式改票,因为孙德先找到余思友,余思友通过王某林传话给我,孙德和我联系后,我向余思友汇报,他同意了,且申请工作号需经余思友审批同意。
我共申请了13个南航ICS前端订座工作号交给孙德用,包括:2011年10月8日申请的3个工作号,2011年10月21日,申请5个工作号时,孙德说多申请一些,2011年11月2日,又多加了5个,共申请了10个工作号。上述员工姓名是这样确定:姜宁是孙德指定,他说是他安插在南航电商公司,其他人员名单是我找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或业务部门要的,都是新员工,这些人不知道我申请工作号的事。我申请的过程是:我拟稿后通过公司OA系统呈批,经余思友批示同意后,再交南航运力网络部审批。第一批申请到的3个工作号,我通过手机短信发给孙德,2011年11月,我通过QQ发给董闯第二批10个工作号。董闯是孙德介绍我认识,董闯曾向我咨询机票改签程序,后来南航查违规改票事情时,我也告诉了董闯。2011年10月或11月,因为没有进入黑屏系统的配置账号,孙德无法用我给的工作号修改机票,因他不断催促,我就从原来闲置的配置账号中找了两个,又从系统维护使用的嵌入账号中找了两个给孙德。
孙德曾说我不申请工作号给他的话,可以找余思友把我换掉。2011年11月至2012年春节、2012年3月至2012年5月底,每个星期孙德都会亲自送2000元给我,总共约30000多元。我有看过孙德送给余思友东西,而且孙德跟我说,每个星期都会给余思友2万元。
南航结算中心、南航营销运力网络部、收益管理处、南航电子商务公司一部、二部及南航各地办事处的市场部都能发现违规使用工作号更改机票牟利的事,相关部门发现后会反馈到南航信息中心,再反馈给我。2011年,孙德开始违规改票后,南航结算中心、收益管理部发现并督促南航电商公司调查,2012年初还报给南航公司领导,要求南航电商公司调查的压力越来越大。2012年2月,孙德暂时停止更改机票。结算中心、收益管理部让我调查时,我告知孙德、余思友,他们授意我以工作号被盗用或员工私自使用为由应付调查,但其他部门不相信,且当时陆续还有违规更改机票,孙德暂停改票后调查就慢慢不了了之。南航调查时,孙德说会找人把事情盖下去,并让我、余思友帮他向有关部门负责人送购物卡、疏通关系。2011年后,孙德陆续安排姜宁、刘梦醒等十几个人到南航电商公司工作。
2011年11月,孙德曾找到南航收益管理处的总经理郑某越,让他叫员工发现后尽量少通报,如果要上报也要跟我说,孙德还叫我到郑某越办公室和郑某越、胡某娟沟通。2012年7月至9月间,南航电商公司财务总监林某生曾向余思友问南航罚款960万元的事。我不是诈骗罪,应该是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受贿罪。
4.上诉人董闯在侦查机关供述:金达航公司成立时,赵某文持股80%,任法人代表,孙德持股20%,孙德是南航公司航空服务部的总经理助理,金达航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12年10月左右,孙德将20%的股份转让给我后,就较少管理公司了,我并没有出钱,老板还是孙德。我、许琪彬2010年底到金达航公司工作,姜宁约晚2个月来公司,林某凌、王某晴2011年到公司工作。我负责金达航公司日常运作;许琪彬负责网店,主要是比较远期航班价格和其他网站机票价格后,制定公司的网上机票价格,原则是比其他网点价格低。姜宁协助我工作及员工考勤、话务员。孙德安排林某凌、黄某威负责财务,他们只对孙德负责。2011年9月至12月底、2012年9月至2013年2月底,孙德先后安排姜宁、许琪彬在南航电商公司负责人员管理、话务员工作,他们可以在金达航公司更改机票上提供便利。期间,金达航公司、南航电商公司都给他们发工资。何某云、温某君、李某兵、郭某了、胡某楠、俞某惠、王某晴等,也在2012年9月底陆续到南航电商公司工作,当时公司没什么业务。
2011年10月至2012年5月,按孙德要求,金达航公司用南航ICS订票终端员工号将远期低价折扣机票变更为近期使用。金达航公司在网上通过金达航淘宝店、去哪儿网对外售票,旅客付款购买近期机票时,公司先用旅客信息在南航官网购买一张远期、票价低于近期票价的航班,再用南航订票终端员工号将远期航班变更为旅客需要的近期航班,从而赚取差额。那个时期公司只销售南航Z舱位机票,机票都经过变更,Z舱位分为Z1、Z2、Z3、Z4,Z4的票价最便宜,但不允许退改签。公司用支付宝账户(账户名:gz*******ng@163.com)或孙德的个人财付通账户。
关于销售变更机票的流程,举例来说是这样的:2011年11月1日,旅客张三通过金达航票务淘宝网店预定一张2011年11月3日广州飞北京、票价为1000元的机票,张三输入相关乘机信息、个人资料并通过支付宝支付1000元到金达航公司的账号,公司同事确认款项汇入后,就在南航官网选择最便宜的机票(一般选择推后半个月的票,假定选择18日、票价为600元),再由专门话务员致电张三告知,机票联显示为18日、票价600元,400元的购票差价不会退还,如果张三不同意就将1000元退回他支付的账户。如果张三同意,订票同事就在南航官网首页订票处核对张三订单号,再在南航官网用易行卡支付给南航公司600元,南航公司就给出张三18日前往北京的电子客票位。改票的同事再用南航ICS订票终端的登录号和工作号登陆,找到张三的机票后,用ETV或ETIE指令更改客票有效期,再由负责定票的同事在系统输入“SSRTKNE”,机票日期就改成3日了,最后由其在淘宝终端验证张三当初的客票号,1000元票款就转到公司支付宝账户了。正常的订票流程则是根据张三的要求在南航官网预定3日的机票,交易成功后南航一般按3至5个点返点,即公司向南航购买的票价600元,也应该按600元卖给张三,南航再按600元的3%给回佣金。这种违规操作是2011年8月孙德提议。
金达航公司使用的南航ICS订票终端员工号都是孙德提供,级别都较高,可操作变更机票,登陆号有6、7个,工作号有4、5个,具体名字记不得了。员工号有两套,均含有不同的密码,按正常渠道员工号应向中航信公司申请,但孙德要通过南航电商公司的申请,原因一是涉及权限级别问题,二是涉及追查处罚问题,我不清楚孙德如何申请。金达航公司向中航信公司申请到的office号是CAN524,但在违规操作期间大部分是用南航电商公司的office号(CAN017、CAN018),我不清楚有什么区别。
孙德分两个阶段共给我4、5套员工号。第一阶段大概是2011年10月,孙德在金达航公司楼下交给我一份打印纸,上面好像有两或三套员工号及对应密码,我拿回公司让大家用,2012年2月员工号突然失效,孙德说最近南航在追查,先停停再说,后来我知道南航通知金达航罚款90多万元。第二阶段是2012年3月,孙德以同样方式交给我大概两套员工号及密码,到了10月,孙德就让停用了。公司平均每天大概卖300多张票,我不清楚平均票价差额,估计差价大概有六、七百万元。正常做机票代理每个月利润估计有20万元。
易行卡是南航推出的方便代理购票并有积分返还的实体卡,充30万元送8万里程积分,可以兑换5张广州飞北京的机票。2011年10月至2012年6月,金达航公司分多次转账向南航购买约千万元易行卡,都是我和姜宁负责去南航公司财务部取回易行卡。公司共用109人的名义开易行卡,主要有公司员工及家庭成员、员工信得过的朋友及孙德的关系人,这样方便操作兑换机票。送的积分都用完了。
我通过孙德认识刘宇东,他是南航电商公司的员工。2011年10月左右,刘宇东电话问我要了QQ号,并通过QQ在线传了一些工作号、配置号、密码及改票操作手册。我收到后告诉孙德,孙德叫我和公司员工用来改票销售。我记不清刘宇东给了多少个工作号,印象中公司用来改票的工作号有6到10个,不记得孙德给了几个。我不认识余思友。我曾在孙德办公室听到孙德打电话时说,为使用南航工作号改机票,送购物卡等好处给南航公司的人和到北京为余思友跑官。
我底薪约七千元,孙德根据每个员工作情况和公司经营情况随意发部分奖金,与机票销量没有绝对关系。我工资由公司财务转到我尾号为1945的工行账户中。我受雇于孙德,并受他指使实施违规操作。
5.上诉人许琪彬在侦查机关供述:金达航公司实际控制人、幕后老板是孙德,具体负责人是董闯,违规更改机票是孙德安排,更改机票的工作号是董闯给的,董闯教我操作,更改机票的时间段是2011年底至2012年5月。2012年1月孙德安排姜宁到南航电商公司人力资源部约1个月。2012年5月违规改票被发现后,金达航公司效益不好,孙德就安排我、姜宁、胡某楠、李某兵、俞某惠、郭某了、温某君、王某晴等到南航电商公司上班。
2011年7、8月时,董闯发现网上有些店铺的机票价远低于金达航公司订票系统查到的票价,且店铺说明支付价和订票价有差异,后来发现是用远期机票修改成近期机票。两个星期后,董闯让我及其他员工同样操作。我负责“上政策”,即根据南航Z舱机票、网上航班价格、远期票价制定公司票价并放在网店,这样公司店铺就可以安排到搜索榜第一名抢到客户,同时我在后台给客服人员一个价格提示。我还负责把更改有变动的机票价格直接下架。一般机票价格远期比近期便宜,南航只有Z舱(高端经济舱优惠舱)是浮动票价,Z舱分为Z1、Z2、Z3、Z4四种类型,Z1、Z2、Z3票可以更改,如果票价不同要补差价,Z4票绝对不能更改。金达航公司违规改票获取差价的流程是:我负责在淘宝网店、去哪网、酷讯网发布比其他网店票价低一点的价格,客人下订单买票并通过支付宝付款后,公司客服会致电旅客表示机票票面价与实际支付款有差价,但差价不会退还,如果旅客同意,公司员工就从B2C官网购买客人要求的航程的远期便宜机票,再用工作号把远期机票日期改回旅客需要的近期机票日期,公司收取客人的价款高于机票票面价,但按票面价付给南航公司,从中获得差价。要征求旅客意见,是因为有些旅客需要报销打印行程单,而更改后的机票行程单金额低于旅客的支付价格。
公司大部分用易行卡、少部分用支付宝向南航支付票价。易行卡是南航推出的促销模式,类似于羊城通,充值后购买机票可以累积积分里程兑换机票。用来更改机票的南航内部工作号有十几个。旅客基本都是通过支付宝支付。
我不知道金达航公司违规改票获利多少,也不知道改了多少张机票。我领取固定工资,每月10000元。改票期间,每个月多三百至六百奖金。
南航本身系统有漏洞,即只要有权限更改就可以出票,且对违规更改机票的监督不能实现实时监督,统计数据时间滞后,金达航公司利用这个漏洞完成了违规更改机票的过程。
6.上诉人姜宁在侦查机关供述:2011年起我在金达航公司工作;2012年10月至2013年2月,在南航电商公司工作;2013年2月至今在金达航公司工作。期间,孙德两次让我去南航电商公司,第一次是2011年10月,孙德让我去占南航电商公司一个名额,我直接被安排到人力资源部,白天在那里上班,晚上回金达航公司上班,两个星期后我以请假形式回到金达航公司上班,南航电商公司发的1000元工资我也交回金达航了。第二次是2012年10月,因金达航公司效益不太好,孙德将我、许琪彬、温某君、何晓芸、李某兵、胡某楠、郭某了安排到南航电商公司,我主要从事话务员工作,第1个月南航电商公司没发工资,金达航公司每人发了500元,第二个月起南航电商公司发工资,金达航公司没再发工资。2013年2月,我正式从南航电商公司辞职。我认为孙德目的是以我名义在南航电商公司申请工作号。
金达航公司股东是赵某文、孙德,赵某文是法人代表,孙德是老板、实际控制人。运营副总经理是董闯,负责具体工作安排;财务是黄某威、林某凌,员工有许琪彬等人。我、许琪彬、李某兵、胡某楠专门负责更改机票日期,其他员工负责和客人沟通、解释不方便报销及提供行程单的原因。董闯都听孙德安排,我工作由董闯安排。
2011年10月至2012年1月、2012年3月至6月,金达航公司用更改机票日期的方式获利,后来据说被发现就停止了。公司一般每天能卖出100至150张变更机票,售价比公司购买价大约高一两百元。我负责到南航财务部门取易行卡,将易行卡金额充值到交易账户,在南航官网B2C买最便宜的机票,主要是和旅客联系,告知旅客无法提供与顾客购买价格一致的行程单、发票,且旅客买票价与票面价的差额不退回,旅客不同意就退款,这是因为之前曾有旅客投诉。我不清楚公司每天的利润,我约修改了100张,不清楚公司共改了多少张。
金达航公司属于机票销售代理,正常只能在民航销售系统操作出票,不可以免费变更机票日期,要通过航空公司修改或付费变更。孙德取得能免费更改机票日期的工号后告诉董闯,由董闯告诉我、许琪彬、李某兵、胡某楠操作,更改的机票都是南航,我记忆中金达航公司用来违规改票的工作号有十几个,有的用了一段时间停用后又有新号。违规出售更改机票的流程是:员工接到顾客订单后,先在南航官网B2C网站购买最便宜的机票,再通过一个固定指令在电脑上更改机票日期,先进入ETERM软件系统(即民航销售系统),这个系统分权限级别,输入有一定权限的工号后,查询旅客所定机票的票号信息,用固定指令取消原机票日期,再通过另一个固定指令添加旅客所需航班日期,最后点击“@”键确认,“取消”和“添加”需要输入不同的指令。公司改票只看票价,只要能获取更大利润,Z1、Z2、Z3、Z4票都会更改。
我工资和奖金都是金达航公司直接将钱转账到我工商银行储蓄卡,我工资开始是3000元,每个月涨300元,涨到每月4000元就封顶了,奖金很随意,没有标准,有时每周300元,有时按月发约1000元,最高有1500元奖金。
(五)鉴定意见
万隆亚洲(广东)司法会计鉴定所2014年3月5日出具的穗司鉴字20X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内容:
一、2013年12月5日,该所受理了广东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的鉴定委托,鉴定事项为:对机场公安局提供的南航公司2011年10月至2012年5月间,23735张机票被违规操作改签所涉案的公司及人员在机票违规操作改签过程中的获利事实进行鉴定。
二、检验过程及鉴定说明
1.《南航国内Z舱运价销售操作办法》、《关于代理人违规变更Z舱及违规销售儿童或婴儿客票的处理办法及防范措施的会议纪要》、《关于明确代理人不规范操作处理办法的通知》,证实:南航公司对机票销售、改签的相关规定。
2.《南航国内Z舱运价销售操作办法》、《2011年10月至2012年5月出票的乘机联和会计联配比报表》,证实:(1)被改签的23735张电子客票都属于W舱位的Z子舱,其中属不得变更的“Z4”子舱位的有1641张客票,可变更的“Z1-Z3”子仓位有22091张客票,其他“H”、“ZV”、“ZE”各1张;(2)23735张电子客票都更改了原飞行日期,其中:12240张电子客票更改了航班号。
3.《南航国内Z舱运价销售操作办法》、《2011年10月至2012年5月出票的乘机联和会计联配比报表》、《2011年10月至2012年6月销售明细表》、《2011年10月至2012年6月国内客运款对应的“应收账款”凭证及凭证附件》,证实:2011年10月至2012年5月期间,南航股份公司《乘机联和会计联配比报表》及《销售明细表》反映23735张改签客票销售款16218010元,与南航公司会计记录反映此期间的机票销售款一致。
4.《电子客票RTC记录》是从民航信息公司开发的违规监控平台上批量导出的记录;在改签电子客票《电子客票RTC记录》中,核对到15720张改签电子客票“重新订座”的责任工作号14个。《电子客票日志记录》是对《电子客票RTC记录》的补充。在《电子客票日志记录》中,核对到6331张改签电子客票“开放使用”的责任工作号有11个。
5.《电子客票日志》、《改期客票明细表1》,证实:23735张改签客票的具体票号;23735张改签客票通过E易行卡、支付宝等15种交易方式向南航公司共支付了16218010元机票款。
6.《2011年10月至2012年6月期间的“销售费用一国内业务.易行卡促销费”对应财务凭证和凭证附件》、《2011年10月至2012年6月期间的“应付账款一E易行卡”明细账及对应财务凭证和凭证附件》证实:2011年10月至2012年6月,南航公司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流花路支行机场支行XXX0账户收到金达航公司通过中国工商银行齐富路支行36021813XXX账户支付的购买E易行卡款金额33500000元;南航公司按E易行卡奖励政策,奖励金达航公司16张E易行卡金额159000元。
7.《外部单位和个人2011年10月至2012年6月期间E易行卡签收记录》、《广州市金达航票务服务有限公司2011年11月至2012年5月期间的银联单独充值记录》、《广州市金达航票务服务有限公司2011年11月至2012年5月期间的银联消费记录》,证实:(1)根据银联关联交易流水号与金达航公司2011年10月至2012年5月期间的银联单独充值记录,匹配到与银联充值记录有关联的1757张E易行卡的充值卡卡号,金额33559000元;(2)南航公司《外部单位和个人2011年10月至2012年6月期间E易行卡签收记录》中,E易行卡的签收人为:董闯、姜宁,其中:姜宁签收1227张,金额29600000元;董闯签收530张,金额3959000元。
8.《改期客票明细表1》、《改期客票明细表2》、《卖家ID的淘宝订单》、《广州市金达航票务服务有限公司2011年11月至2012年5月期间的银联消费记录》,证实:(1)匹配到20993张改签客票涉及银联17741个流水号,与108个用户电子账号对应交易金额26069630元。(2)以E易行卡交易方式的20993张改签客票,通过银联关联交易流水号核对对应的“用户登录账号”,拼音名为“gZ*******ng、Ji*****ng、ka************ng、Wu********Wu、Zj**ld”。(3)《卖家ID的淘宝订单》中能关联到的改签客票号码共21582个。(4)23735张改签客票号码与“卖家ID的淘宝订单》中关联的21582个号码进行核对,匹配到E易行卡交易方式的改签客票号码为19971个。(5)将E易行卡交易方式匹配到的19971个改签客票号码,与《卖家ID的淘宝订单》、《广州市金达航票务服务有限公司2011年11月至2012年5月期间的银联消费记录》、《广州市金达航票务服务有限公司2011年11月至2012年5月期间的银联单独充值记录》进行核对,均能匹配到的电子改签客票共计19902张。(6)“卖家ID淘宝订单”中显示19902张电子改签客票的“机票价格”金额17334476元。(7)金达航公司通过E易行卡支付方式支付给南航公司19902张电子改签客票的销售款13471050元。
9.金达航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齐富路支行36***************21账户开户信息及银行流水记录,证实:2011年10月至2012年6月,孙德在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银行卡号62***************91、跨行卡号62***************42汇入金达航公司账户2550000元、250000元,许琪彬在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银行卡号62***************08汇入金达航公司账户800000元。
10、赵某文在中国工商银行广东分行的涉案账户的银行开户信息及银行流水记录,证实:2011年10月至2012年6月,该账户收到孙德银行卡号62***************91汇入640000元。
三、鉴定意见:2011年10月至2012年5月,南航公司23735张改签机票中,3833张改签机票未能与《卖家ID的淘宝订单》、《广州市金达航票务服务有限公司2011年11月至2012年5月间的银联消费记录》、《广州市金达航票务服务有限公司2011年11月至2012年5月间的银联单独充值记录》匹配,鉴定人员将其剔除。核对到19902张电子改签客票是金达航公司通过淘宝网下订单,金达航公司收到机票款17334506元,以E易行卡支付方式支付给南航公司19902张电子改签客票的销售款13471050元。金达航公司在19902张电子客票中获利3863426元。
万隆亚洲(广东)司法会计鉴定所2014年3月5日向广东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出具的《关于19902张电子改签客票对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造成损失的说明》,内容:2011年1O月至2012年5月,南航公司23735张被违规操作改签的机票中有19902张电子客票改签属金达航公司所为,金达航公司在这19902张电子客票改签中获利3863426元。同时,19902张电子客票改签造成南航公司损失1544811O元。
(六)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电子证据、审讯录像、视频光碟。
二、关于职务侵占罪部分
2012年间,上诉人余思友兼任南航电商公司工会主席。南航电商公司工会是南航公司机关工会的下属分工会,工会费由南航电商公司收取后直接上缴南航公司机关工会。2012年8月28日,南航电商公司向南航公司机关工会申请下拨2012年工会活动经费284600元。8月31日,南航电商公司收到机关工会下拨工会费284600元,列入南航电商公司账目。同年10月底,余思友召集黄某金、林某生、卢某锋等南航电商公司负责人开会,并提议分配2012年工会活动经费,与会人员表示同意。余思友等人决定用发票报销形式从南航电商公司账目套现上述工会活动经费。2012年12月,经上诉人余思友等人审批同意,南航电商公司行政部以组织工会会员开展拓展活动、报销住宿费、食品费的名义从上述工会活动经费中套取现金共213700元。余思友决定并分给林某生4万元、孟某芹1万元、黎某莉2万元、卢某锋2万元、黄某金4万元,余款由余思友和另一南航电商公司员工分占。
2014年1月7日,余思友家属向南航公司纪委监察部退缴人民币5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中国民航工会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付款申请单》、电子转账凭证、名单、《关于下拨工会活动经费的请示》、《工会活动经费管理办法》、明细账、付款回单、费用报销单、发票、活动请示、申请表、银行流水明细等,证实:(1)2012年8月28日,南航电商公司向南航机关工会申请下拨2012年工会活动经费284600元按正式工600元*5人;劳务工400元*704人)。(2)2011年9月执行的南航机关工会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规定,工会活动经费来源于机关工会经费,机关工会按规定下拨给各分会负责管理的经费,费用支出由分会主席一支笔审批制。(3)2012年10月15日,南航电商公司行政部《关于组织公司工会会员拓展活动的请示》,内容为:拟组织工会会员开展拓展活动,预算费用约21.5万元由公司工会活动费列支。2012年11月19日的《费用报销单》显示,报销人孟某芹申请报销“住宿费110800元、食品102900元共213700元”。2012年12月4日,孟某芹的银行账户收到南航电商公司转出的213700元,当天即以柜台取现的方式取走213700元(4)广州丽景国际旅行社开具的发票两张,日期为2012年11月19日,房费10800元、10万元;(5)2012年11月24日,广州银潜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102900元,内容为食品。(6)南航电商公司明细帐显示:2012年8月31日收到工会活动费(拔款)284600元;9月30日记账“工会拔款购蛋糕券”支出70900元,12月30日记账“工会活动费”支出213700元。
2.证人林某生证言:南航电商公司的工会属于南航公司机关工会的分会,没有独立的财务账户。南航电商公司工会组织活动需要经费就提出申请,由南航公司机关工会下拨,由南航电商公司工会人员去机关工会以现金方式领取,经费分发到南航电商公司属下的七个部门,由各部门自由支配。2012年10月底,余思友召集黄某金、我、卢某锋等人在他办公室讨论如何使用公司工会费,记不清孟某芹是否参加。余思友称机关工会要拨20多万元活动经费给南航电商公司工会,并提出不用开展活动、私下分掉就行。大家都同意了,余思友没有说怎么分。我认为余思友提出分钱是因为他准备当南航营销委副主,临走前捞一笔。11月,余思友让我领取工会经费分掉。我同意孟某芹支取,黎某莉用发票报销形式套现工会经费,这样可以避税。孟某芹也和余思友说了发票的事,不久孟某芹拿了广州市丽景国际旅行社开出的两张10800元、10万元的发票,还有广州银潜贸易有限公司开出的102900元食品发票,以行政部组织工会会员拓展活动报告,报告呈批件上有卢某锋、黄某金、余思友签名,我也签名了。后因银行限制现金提取,报销的钱就转到孟某芹私人账户。几天后,余思友在他办公室给我一个大号白色信封,说是分给我的,当时只有我们二人在场,我在自己办公室发现信封里有四捆共4万元,都是百元面额,我放在办公室保险柜。
3.证人孟某芹证言:约2012年12月,南航电商公司出纳李某荣说公司转了213700元到我招商银行工资卡,并说是领导交代,卢某锋确认并让我取出交给领导,我认为是工会费,就是指交给工会主席余思友。当天或次日,我取款后和卢某锋在余思友办公室交给他。约两星期后,余思友打电话让我到他办公室,给我一个没封口的白色信封,说是给我的奖励,人人都有,当时只有我们二人在场。余思友给我一个信封,内有1万元,说是奖金。
4.证人黎某莉证言,内容与林某生、孟某芹基本一致,余思友给其一个装有2万元现金的信封。
5.证人卢某锋证言:南航电商公司自成立时就设立工会,是南航机关工会的下属分工会,南航电商公司收取的会费直接上缴机关工会,活动经费由机关工会下拨。工会主席一般由南航电商公司书记兼任,具体日常工作由其他人负责。2012年底工会主席是余思友,孟某芹负责日常工作及和机关工会对接。2012年底的一天上午,我、孟某芹到余思友办公室汇报工作,孟某芹出去接电话时,余思友单独和我说,南航电商公司要和南航营销委客服中心整合,让我找黎某莉核实还剩多少工会活动经费,黎某莉电话答复还剩21万多元,因该21万多元已到南航电商公司账目,后就用发票入账报销的方式取出。取出几天后,余思友在办公室给我一个装有2万元现金的信封,当时只有我们二人在。其余与林某生、孟某芹、黎某莉证言内容基本一致。
6.上诉人余思友供述:2011年、2012年,我任南航股份机关工会南航电商公司分会主席,职责是根据南航机关工会指示,执行机关工会分派的任务,具体包括维护员工权益和后勤保障,例如工会活动等的组织规划及项目资金审批。按照规定工会活动费应该是在南航电商公司员工开展工会活动时作为活动经费使用,应该专款专用。2012年8、9月,我、孟某芹、卢某锋、黎某莉、林某生、黄某金开会时,孟某芹、卢某锋、黎某莉、林某生、黄某金都说工委会成员没有年终奖,提议瓜分南航公司机关工会发放给南航电商公司分会的工会费,孟某芹、林某生请示了南航公司工会领导,领导口头说让工会自行处理。我考虑到大家工作很辛苦,就同意了,并让林某生定分款方案,当时是口头商量,没有会议记录。后来孟某芹、林某生将钱分好装在信封袋,拿到我办公室,由我分给工委会成员,我记不清分了多少钱,大约是二十多万元,我是工会主席,分得最多,大概有4、5万元,我不清楚其他人分得多少。
关于各上诉人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二审检察员出庭意见,综合评析如下:
1.关于余思友、刘宇东身份认定问题。经查,根据工商资料,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是国有企业。南航公司是1995年3月25日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是南航公司的股东(发起人)。南航电商公司是2003年4月17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588万元,其中南航公司出资299.88万元,占51%股份。南航公司和南航电商公司均含有国有企业股份,均属于国家出资企业。
余思友身份问题。南航电商公司成立后至2012年5月6日期间,经南航公司党委决定和南航公司推荐,上诉人余思友担任南航电商公司党总支书记、副总经理,其中2011年起,余思友主持南航电商公司全面工作。可见,余思友是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党组织研究决定,代表南航公司在南航电商公司履行监督、管理、经营职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的规定,余思友符合国家出资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条件,是国家工作人员。
刘宇东身份问题。2003年2月至2013年6月,上诉人刘宇东担任南航电商公司市场部经理助理,是南航电商公司订座系统配置号及工作号的主管理员,负责南航公司ICS工作号的管理和申请。从刘宇东在南航电商公司的工作内容和性质看,其也属于在国家出资企业中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
关于《南航公司党委会记录》能否作为证据采信问题。经查,《南航公司党委会记录》(复印件)显示:2006年10月20日,南航公司党委会研究决定,余思友岗位薪级调整为二级副,继续担任南航电商公司副总经理。该会议记录材料是侦查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向XXX南航公司党委会提取的,XXX南航公司党委会在该材料上加盖单位印章确认,记录内容与余思友受南航公司委派担任南航电商公司党总支书记、副总经理的事实相一致,可以作为证据采信。孙德、余思友上诉提出《南航公司党委会记录》是伪造的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2.关于涉案3863426元机票差价款的财产权属问题。
根据司法鉴定意见,2011年10月至2012年6月间,孙德等人所在金达航公司改签南航公司客票共计19902张,获取机票价差共计人民币3863426元。因金达航公司与南航公司之间是票务代理关系,金达航公司只能向南航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金达航公司代表南航公司向旅客销售机票,旅客应向南航公司支付的承运对价,机票款应属南航公司所有,作为票务代理的金达航公司无权占有机票款。对已购买机票的旅客要求变更出行日期、航班时,应按规定向南航公司补足差价或支付变更费用。本案客票价差来源于金达航公司将远期客票改为近期客票所收取旅客的客票差价,是旅客与南航公司承运对价的一部分,该机票差价亦应属南航公司所有,金达航公司无权占有。故本案客票价差3863426元应认定属于南航公司所有。
3.关于南航公司ICS工作号的属性以及金达航公司是否有权使用ICS工作号的问题。经查,民航订座系统包括航空公司控制系统和代理人分销系统。根据广州民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关于民航订座系统的说明》,南航公司ICS系统是公司IT信息部门、航班与座位控制部门、收益控制部门、市场与营运部门以及公司直属售票部门专用系统。而根据金达航公司与南航公司签订的客票销售代理协议,约定南航公司委托金达航公司代理销售客票业务,金达航公司不得出现虚假订座、虚占座位、填开虚假行程单或其他违规行为,南航公司向金达航公司支付基本代理手续费及另行奖励代理费。根据委托权限,金达航公司不能进入航空公司控制系统,金达航公司名下也没有其他能进入航空公司控制系统的帐号。金达航公司只能从代理销售南航公司客票的业务中收取代理手续费及奖励代理费,金达航公司无权使用ICS系统工作号改签客票,也无权获取改签客票的差价。
4.关于余思友、刘宇东行为性质认定问题。
(1)关于余思友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问题。经查,从孙德等人获取ICS工作号的过程来看,孙德首先向余思友提出,要求为其提供ICS工作号用于改签客票,余思友同意并要求刘宇东为孙德办理ICS工作号。根据查明事实,本案改签客票差价3863426元由孙德占有和支配使用。根据现有证据,没有证据证实余思友与孙德合谋侵吞客票差价款,故本案不足以认定余思友主观上具有侵吞南航公司客票差价的故意。虽然余思友在侦查阶段供述过孙德为其升职提供帮助,也供认过孙德给过30000元的好处,同时辩称其在事后已将好处费30000元一次性退还给孙德。但余思友在侦查阶段已否认孙德给过其好处费。案发后,孙德一直否认给过余思友好处费,也否认为余思友职务升迁出过钱。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余思友参与分配机票差价款。综上,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余思友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也不能证实余思友参与分配客票差价款,故余思友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
(2)关于刘宇东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问题。经查,虽然刘宇东在侦查阶段供述过孙德曾给过其好处约30000元,但其在后来否认收受过孙德的好处费。而孙德在侦查阶段一直否认给过刘宇东好处。故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刘宇东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刘宇东不构成贪污罪。
(3)关于余思友是否指使刘宇东为孙德等人提供ICS工作号问题。经查,刘宇东在侦查阶段稳定供述称,余思友通过南航电商公司市场部经理王某林要求刘宇东为孙德提供ICS工作号,后刘宇东向余思友汇报此事,余思友同意。孙德在侦查机阶段供述称其向余思友要求为其提供ICS工作号用于改签客票,余思友同意并让其联系刘宇东办理。刘宇东还供称其通过网上申请办理13个ICS工作号后,呈报余思友审批,余思友通过OA系统审批同意后,刘宇东先后两次将13个ICS工作号交给孙德使用。上述证据证实刘宇东受余思友指使为孙德等人办理ICS工作号用于改签客票。
(4)余思友、刘宇东行为定性问题。首先,根据《南航订座系统(ICS)工作号管理规定》、《电子商务公司订座系统配置及工作号内部管理规定》和《关于南航ICS工作号使用的情况》,ICS工作号只配发给南航公司内部各岗位,严禁失控;对ICS工作号的申请进行审核,严格把关;ICS工作号不分配给代理人。余思友作为南航电商公司的负责人,其掌握ICS工作号审批权,明知作为票务代理的金达航公司不具备使用ICS工作号条件的情况下,仍要求刘宇东为孙德申请办理ICS工作号,并通过OA审批同意,为孙德等人改签客票赚取差价提供便利条件,客观上造成了南航公司经济损失3863426元,故余思友的行为应认定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
刘宇东作为南航ICS工作号主管理员,负责南航电商公司的订座系统配置和工作号资源管理,其明知作为票务代理的金达航公司不具备使用ICS工作号条件的情况下,仍为孙德申请办理了13个ICS工作号,为孙德等人改签客票赚取差价提供了帮助,故刘宇东的行为亦应认定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
5.关于孙德、董闯、许琪彬、姜宁的行为性质认定问题。
孙德上诉提出其不构成贪污罪,也不构成其他犯罪。经查,根据金达航公司与南航公司所签协议,金达航公司与南航公司之间属票务代理关系,金达航公司只能为南航公司代理销售客票,并向南航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及奖励代理费,金达航公司无权使用ICS系统工作号改签客票,也无权获取客票差价。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孙德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南航公司13个ICS系统工作号用于改签客票,并从中获取本应属于南航公司的客票差价。根据万隆亚洲(广东)司法会计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金达航公司2011年10月至2012年5月改签客票19902张获利3863426元。上述事实有同案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及孙德本人的供述证实,足以认定孙德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骗取南航公司客票差价的行为,孙德的行为应认定构成诈骗罪。
董闯、许琪彬、姜宁上诉均提出不构成贪污罪。经查,董闯、许琪、姜宁均受孙德雇请,在明知金达航公司无权使用ICS工作号改签客票的情况下,仍按照孙德的指示,利用ICS工作号改签客票,应认定该三名上诉人主观上具有骗取南航公司客票差价的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改签客票的行为,故该三名上诉人均是本案诈骗罪的共犯,依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
至于孙德等人上诉提出本案应属民事纠纷,不构成犯罪的问题。经查,根据金达航公司与南航公司的代理协议,金达航公司只能使用CRS工作号进行改票操作,无权使用ICS工作号操作,孙德等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ICS工作号改签客票的行为已经超出双方代理合同调整的范围,孙德等人擅自使用ICS工作号更改机票日期骗取南航公司客票差价,其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关于本案是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的问题。
本案各上诉人提出本案属单位犯罪。经查,根据工商登记资料,金达航公司成立时的股东为赵某文和孙德二人,证人赵某文证实称金达航公司实际由孙德经营,赵某文没有过问公司业务。赵某文还证实称在2011年底孙德已退还其出资款115万元。同案人董闯、姜宁、许琪彬证言证实,孙德是金达航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负责金达航公司的经营,孙德指使董闯等人使用南航电商公司ICS工作号改签客票。证人黄某威证实孙德管理金达航公司,公司员工工资由孙德安排支付。证人林某凌证实金达航公司账户及个人账户资金均由孙德安排支取或转账。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证实改签客票差价收入由孙德支配使用。故本案应认定为孙德、董闯、姜宁、许琪彬等人的共同犯罪,不是单位犯罪。各上诉人提出本案属单位犯罪与事实不符。
7.关于本案是否存在非法证据需要排除以及一审是否程序违法问题。
(1)孙德上诉提出其在公安机关所作供述属非法证据应予排除,一审程序违法。经查,本案孙德等人因涉嫌诈骗南航公司客票差价被广东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立案侦查,后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余思友等人涉嫌职务犯罪予以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侦查期间,侦查人员对相关证人进行调查以及对孙德等人进行讯问均依法进行,调查笔录、讯问笔录材料均经证人和被告人核对后签名确认,各上诉人未能提供相应证据线索证实侦查机关存在非法取证的情形。故孙德上诉及其辩护人提出广东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在侦查期间采集的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不应直接作为证据使用的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2)关于南航公司向侦查机关提供的《2011年10月至2012年5月出票的乘机联和会计联配比报表》证据采信问题。南航公司作为本案被害单位,其有义务向侦查机关提供反映南航公司客票销售情况的证据材料。经审查,该报表材料客观反映19902张电子客票更改原飞行日期和航班号的情况,与本案查明金达航公司改签客票的事实相符,可以作为证据采信。
(3)关于万隆亚洲(广东)司法会计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据采信问题。经查,侦查机关广东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为了查清案件事实,依法委托有司法鉴定资质的万隆亚洲(广东)司法会计鉴定所对金达航公司违规改签客票获利的事实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依法作出,可以作为证据采信。孙德上诉提出该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理据不足,不予采纳。
(4)关于孙德上诉提出广州中级法院副院长曾担任广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一审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回避属程序违法。经查,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第二十九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诉讼代表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孙德二审所提有关回避的事由与上述法律规定回避的情形不符,故孙德该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5)孙德上诉提出一审判决所采信书证中有部分为复制件,未经法定程序制作,不具有证据合法性。经查,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在案证据中有部分是复印件,是侦查机关向本案被害单位南航公司收集、调取的,材料已注明“原件存于南航公司档案,与原件相符”,并加盖了南航公司印章,以确认材料来源及内容真实性。侦查机关取证程序合法,南航公司所提供复印件材料符合证据形式要件,可以作为证据采信。
综上,孙德上诉提出本案存在非法证据以及一审程序违法的理由不成立。
8.关于余思友职务侵占问题。余思友上诉及其辩护人提出其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经查,余思友利用担任南航电商公司工会主席的职务便利,首先由其提议并决定,伙同公司其他负责人共同侵吞南航电商公司工会费213700元,上述事实有证人林某生、卢某锋、黎某莉证言、余思友本人供述以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故应认定余思友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一审所作认定正确。余思友上诉及其辩护人提出其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的理据不足,不予采纳。
9.关于量刑。根据查明事实,上诉人孙德、董闯、许琪彬、姜宁共同实施诈骗共计人民币3863426元,属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在共同诈骗犯罪中,孙德起主要作用,是本案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依法应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董闯、许琪彬、姜宁均起次要作用,均是从犯,依法均予以减轻处罚。以诈骗罪判处董闯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以诈骗罪判处许琪彬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以诈骗罪判处姜宁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余思友因滥用职权造成南航公司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863426元,应以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余思友职务侵占数额较大,有退赃情节,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应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实行数罪并罚,决定对余思友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刘宇东是本案滥用职权罪的共犯,在案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应以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
本院认为,上诉人孙德、董闯、许琪彬、姜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非法手段骗取南航公司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予以惩处。上诉人余思友、刘宇东身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应依法予以惩处。上诉人余思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南航电商公司工会费,数额较大,其行为亦构成职务侵占罪。对余思友所犯数罪,应实行数罪并罚。在诈骗共同犯罪中,孙德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董闯、许琪、姜宁均起次要作用,均是从犯,依法均予以减轻处罚。在滥用职权共同犯罪中,余思友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刘宇东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本院予以改判。各上诉人上诉及其辩护人提出不构成贪污罪成立,予以采纳;但所提不构成犯罪的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刑二初字第172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孙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3年11月3日起至2024年11月2日止。)
三、上诉人余思友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3年11月22日起至2021年5月21日止。)
四、上诉人刘宇东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3年11月20日起至2017年11月19日止。)
五、上诉人董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3年11月3日起至2017年5月2日止。)
六、上诉人许琪彬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3年11月4日起至2017年2月3日止。)
七、上诉人姜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3年11月3日起至2017年2月2日止。)
八、追缴上诉人孙德、董闯、许琪彬、姜宁犯诈骗罪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863426元,发还被害单位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文建平
审判员 吴铁城
审判员 陈亦光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喻 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关于行贿罪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原审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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