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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某生物科技公司、湖南某生物资源公司等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

桂林某生物科技公司、湖南某生物资源公司等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案  号: 2021)最高法知民终1353号

案  由: 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

裁判日期: 2023年08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最高法知民终1353号

案由

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 :徐卓斌

审判员 :颜峰、徐飞

法官助理 :李锐

书记员 :王倩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日

关键词

恶意诉讼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桂林某生物科技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湖南某生物资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主文:

驳回桂林某生物科技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法律问题

恶意诉讼的认定

裁判观点

恶意诉讼通常是指当事人以获取非法或不正当利益、或致使相对人遭受损失为目的而故意提起的法律上或事实上无根据之诉。恶意诉讼本质为侵权行为,其行为表现为滥用权利而非正当行使权利,其目的在于获取非法或不当利益,或使相对人遭受损害,而非对法律赋予其的权利寻求合法救济。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应当满足以下构成要件:1.所提诉讼明显缺乏权利基础或事实根据;2.起诉人对此明知;3.造成他人损害;4.所提诉讼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任何诉讼都有因为证据不足、诉讼策略不当或者法律理解错误等原因而败诉的风险,不能苛求当事人在提起诉讼之初就要确保该诉讼最终的胜诉结果,也不能简单以维权诉讼的不利结果推定诉讼具有恶意。只有在行为人明知其缺乏权利基础、事实根据、正当理由,或者对于被诉侵权人不构成侵权是明知的,但仍提起诉讼,并导致对方当事人损害时,才构成恶意诉讼。

注:本摘要并非判决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