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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邑县中达燕家河煤矿有限公司与张晓燕劳动争议申诉、申请再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20)陕民申2497号
案 由: 劳动争议
裁判日期: 2020年09月28日
(2020)陕民申249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旬邑县中达燕家河煤矿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旬邑县燕家河滩。
法定代表人:孙群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益山,陕西秦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晓燕,女,汉族,1982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邢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彦玲,陕西沃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旬邑县中达燕家河煤矿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晓燕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4民终23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了合议庭进行审查。
在再审审查期间,当事人于2020年9月28日在本院的主持下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曹文军
审判员 **民
审判员 刘立革
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吴兴春
书记员 蒋怡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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