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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最初于1976年通过,一直用于解决多种争议,其中包括没有仲裁机构参与的私营商业当事方之间的争议、投资人与国家之间的争议、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争议以及由仲裁机构管理的商事争议。2006年,委员会决定修订《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以适应仲裁实务在过去三十年间的变化。修订的目的是提高按照《规则》进行的仲裁的效率,并保持该文书原有的结构、精神或文体不变。
《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2010年修订)自2010年8月15日起生效。其中除其他外包括述及以下问题的条文:多当事方仲裁和并入程序、赔偿责任以及对仲裁庭所指定的专家提出反对的程序。《规则》所载的一些创新内容旨在提高程序效率,其中包括修改后的仲裁员更换程序、费用合理性要求以及仲裁费用审查机制。其中还包括对临时措施所作的较为详细的规定。
2013年通过《贸易法委员会投资人与国家间基于条约仲裁透明度规则》(《透明度规则》)之后,在《仲裁规则》(2010年修订)案文的基础上新增第1条第4款,以便对根据2014年4月1日或此后订立的投资条约启动的仲裁纳入《透明度规则》。该新的款项就根据《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启动的投资人与国家间仲裁适用《透明度规则》事宜作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在所有其他方面,2013年《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与2010年修订版相比保持不变。
随着2021年《贸易法委员会快速仲裁规则》的通过,原《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的文本中新增了第1条第5款,将快速规则作为附录纳入其中。该条款中的 "各方当事人同意 "一语强调了当事人必须明确同意,才能使快速规则适用于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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