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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规则制定依据】为了公平、公正、及时、合理地解决民商事争议或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仲裁机构】西安仲裁委员会(以下称本会)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登记注册的常设仲裁机构。


本会主任履行仲裁法和本规则赋予的职责,副主任或秘书长受本会主任委托行使主任的职责。


本会办公室负责本会的日常事务。办公室指派工作人员担任仲裁庭的秘书,负责案件的程序管理和服务工作。


本会设立的分会和其他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本规则适用于分会和其他分支机构。


第三条【受理范围】本会受理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依法可以仲裁的合同纠纷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第四条【规则的适用】当事人协议将其争议或纠纷提交本会仲裁的,视为同意按照本规则进行仲裁。


涉及特定行业的仲裁案件,本会另有专门仲裁规则的,适用专门的仲裁规则。


当事人就仲裁适用的规则另有约定,或约定对本规则有关内容进行变更的,从其约定。但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的除外。


第五条【规则的遵守和异议权的放弃】本会、仲裁庭、当事人及其相关人员开展或参加仲裁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则。


  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会、仲裁庭及其相关人员没有恰当地遵守本规则中的任何条款,但又参加或继续参与仲裁活动的,且未对上述情况及时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其放弃提出异议的权利并认可已经进行的仲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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