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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告孙某向原告郭某借款4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被告孙某出具借条一份,并在借款人处签字。被告董某在借条的借款人下方空白处签字,且在借款合同的每一页下方空白处签字。现原告郭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孙某承担还款责任、被告董某承担担保责任。被告董某辩称自己承担担保责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签署借据时并未载明承担担保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借条及借款合同均由被告孙某本人签署,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与借条合法有效,孙某作为借款人应依法承担还款责任。
本案核心争议为被告董某是否承担担保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 第二次修正)第二十条,他人在债权凭证或借款合同上签字盖章,未表明保证人身份或承担保证责任,亦无其他事实推定其为保证人的,法院对出借人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中,董某虽签字但辩称非保证人,原告郭某提交双方电话录音为证。录音中,郭某询问“你签的担保”,董某予以确认,且其还提及“找两个担保人好一点”。结合董某在借据及借款合同每一页下方均签字的事实,可推定其明知为孙某借款提供担保,应认定为保证人。
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方式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一般保证承担责任。案涉借据未约定保证方式,故董某应对案涉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承担责任后可向孙某追偿。
法院最终判决:一、孙某偿还郭某借款本金 40 万元及违约金;二、董某对上述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追偿权归其所有;三、驳回郭某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日常经济活动中,借条、借款合同签字事关重大,尤其是保证人身份认定直接关联债务清偿责任。在借条空白处签字,未明确表明保证人身份的,通过其他事实如签字位置靠近借款人、曾口头承诺借款担保、实际收取借款或偿还借款等,按照法律规定,能够推定保证人身份。
法官特别提醒,对于借款人而言,切勿心存侥幸让他人“模糊签字”,若他人为借款提供保证,务必在借条中明确标注其保证人身份,写明保证方式、保证期限及担保范围,同时在对应位置签字捺印,切莫为图省事让保证人在空白处签字。对保证人而言,签字即可担责,绝不可随意落笔。即便未写明保证人,但通过其他事实能够推定为保证人的,仍需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只是见证人,可以无需签字或标明见证人身份,避免无端卷入债务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