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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务范围:
(一) 委托人亲自在律师面前签名、盖章;
(二) 委托人签署法律文件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该等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合同/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声明、遗嘱;
(三) 其他法律行为(其他法律事实)发生的真实性或其过程的真实性,例如:
1、委托代理关系的设立、变更、撤销;
2、 财产的继承、赠与、分割、转让、放弃;
(四) 文件原本同副本、复印件是否相符;
(五) 委托人委托的其他见证事项。
二、见证程序:
1.委托合同的签订
委托律师见证,应当由当事人亲自或者派代理人持委托代理证件与律师事务所签定委托见证合同,合同见证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律师见证。
2.律师审查工作
3.谈话笔录
见证律师应当亲自与当事人谈话,对谈话的主要情况作好记录,作为见证的依据。对于情况特殊的当事人,还应做好录音、录像等工作。
4.出具律师见证书
见证书按统一格式制作,每个当事人各执一份;如当事人需要,可增发若干份副本。律师事务所应留存一份见证书,连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附卷备查。
5.归档
律师见证工作完成后,应立即将有关材料立卷归档,律师事务所和见证律师应当对当事人的见证事项尽保密义务。
三、工作原则
(一)律师负有要求相关各方出示与委托见证事项相关的各类证件(包括但不限于:公民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社团法人登记证照)的形式审查义务。
对于各类身份证件、营业执照等文件的审核,如果不是见证业务所需,律师应尽到形式的审查而不是核查证件的真伪,只要律师尽到应当的注意义务即可,以避免律师不必要的义务和风险。
(二)律师负有根据委托人的委托和委托见证事项的需要,至相关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局/其他机构查阅有关登记资料的形式审查义务。
对于业务的需要,或者对于委托人委托,律师需要对相关法律文件材料到相关机关进行核对的形式审查,尽到见证业务的尽职调查义务。
(三)若委托人要求出具《律师见证书》时间紧迫,致使律师无法事先进行第3.1、3.2条项下的工作或其他相关工作的,《律师见证书》应予以披露和说明(但该等未完成事项不应为委托见证事项)。
此该条为律师自我保护的条款,对于委托人要求时间性较紧、同时又要求律师可以不进行相关法律文件核查的情况下,律师可以见证,但见证书内容应予以说明或描述。
(四)律师不得为其本人、配偶或本人、配偶的近亲属办理见证业务。
委托人委托的见证事项与律师本人或其配偶或本人、配偶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律师应当回避。鉴于见证律师和委托人的利害关系,律师不能向一定范围的人员提供见证服务,以保证见证文件的客观公正性。
(五) 办理遗嘱见证业务,应由2名律师共同进行。
法律法规对办理委托见证业务的人员的人数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律师从事见证业务的人数要求,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要求,见证遗嘱需要二名以上的见证人,因此,对遗嘱见证的业务操作必须由2名以上的律师进行。
(六)律师从事见证业务,应注意避免利益冲突;相关各方同意委托同一家律师事务所进行见证的除外。
法律并未排除具有相对性的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律师见证业务。在实践中,相对性的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律师进行见证的情形也较为常见。
(七)律师从事见证业务,应当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予以严格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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