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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4年年初,刘某入职一家商贸有限公司,岗位为运营专员,双方签订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日常工作期间,公司部门主管口头和刘某沟通,提议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口头约定企业发放三个月薪资作为离职补偿金。
双方仅仅完成口头交谈,没有制作离职审批单、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等书面文件。后续刘某按照主管口头要求停止到岗上班,公司事后反悔,拒绝兑现三个月薪资的补偿方案,主张刘某属于擅自旷工自动离职,不用承担任何经济补偿。
刘某申请劳动仲裁败诉之后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按照当初口头约定发放离职补偿金。公司当庭否认曾经商议过协商离职事宜。综合完整证据材料之后,一审法院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刘某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最终判决。
法院审理: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口头达成的离职补偿约定,在无书面文件佐证的情形下,是否需要法律强制履行。
第一,劳动解除类重大约定应当落实为书面形式。劳动关系解除、经济补偿金数额属于核心权责事项,仅凭口头对话极易出现约定内容模糊、事后双方口径不一致的纠纷,在缺少聊天完整录音、文字记录佐证的情况下,口头承诺无法作为裁判有效依据。
第二,员工主动离岗不能等同于协商一致离职。刘某自行不到岗工作,没有留存主管劝导离职的有效证据,司法层面优先认定为员工主动停工离岗,用人单位有权按照旷工规章制度进行界定。
第三,企业主管口头表态不能直接等同于公司法定决议。部门主管在没有公司专项授权文书的前提下,单方面口头许下高额补偿,在缺少企业盖章确认的书面协议支撑时,并不具备约束公司整体的法律效力。
结合考勤记录、劳动合同、内部管理制度等全部证据,法院认定口头离职补偿约定无法有效查实,故而不予支持刘某的补偿诉求。
法官说法:
很多职场劳动者容易轻信管理层的口头离职、薪资、补贴相关承诺,主观认为上下级口头沟通就具备约束力。劳动关系的解除、经济补偿金、薪资调整这类关键约定,口头沟通的法律效力十分薄弱,一旦一方事后反悔,另一方很难收集完整证据维护自身权益。
即便是直属主管、部门负责人作出的口头承诺,也不能直接代表公司正式决定。不管是协商离职、裁员补偿还是岗位薪资调整,劳动者一定要要求落实到盖章书面协议之中,完整留存聊天记录、录音沟通材料,规避后续维权无证据的现实困境。
完整普法:
职场过程中一切重要劳动约定尽量落实书面化,切勿依靠口头约定敲定离职与补偿事项。劳动者遭遇协商辞退时,务必签订加盖公司公章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清晰标注补偿金额、发放时间。
日常工作当中有意识保存工作群聊天记录、领导沟通录音、排班考勤表等留存凭证。当单位违背口头约定侵害自身合法权益时,充足完整的证据链,才是仲裁以及法院维权过程当中最核心的支撑条件。口头约定人情属性更强,书面协议才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正式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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