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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某公司是某品牌化妆品的商标注册权人。该品牌化妆品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备案登记,由某公司通过电商平台进行销售。
王某与李某是男女朋友关系,王某在某社交平台注册了账号,并将该账号出借给李某使用。2025年3月间,李某通过该账号持续发布10余篇文章,文章标题醒目地显示上述品牌化妆品是一场骗局,文章内容多次、反复出现该化妆品质检缺陷被处罚、被查出有激素、无宣传功效、骗取消费者血汗钱等内容,并清晰标注出了某公司名称。
某公司认为案涉账号所发布的文章内容缺乏事实依据,造成其公司名誉受损,社会评价降低,损害了公司的名誉权,为此将王某、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李某删除文章、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发布文章中提到的“三无产品”“有激素”“被处罚”等信息是否有事实依据,是判断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关键。经审查发现,该品牌化妆品有备案登记和生产批文,李某、王某无法提供该公司被处罚以及该品牌化妆品质检不合格或有激素的证据,也不能证明该公司存在欺骗消费者的行为,文章中所提到的上述信息并无事实基础,且李某本人并非该品牌化妆品的消费者,从未使用过该品牌化妆品。
所以,李某捏造、歪曲事实,编造、传播虚假和误导性信息,引发公众对某公司的产品不当猜疑,主观上具有侵权故意,客观上导致公众对某公司产品产生负面认知,使某公司的社会评价降低,李某的行为已严重超出商业评价和舆论监督的界限,构成名誉侵权。
对于王某,其作为社交平台账号的注册者,应妥善管理使用该账号,其将该账号出借给李某后,明知李某发布上述侵权文章却不制止,具有共同过错,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这些法律规定对商业评论、舆论监督与名誉侵权等行为划定了边界。
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在网络平台发布言论,不得违反法律、不得侵害公共利益以及其他主体合法权益。正常的商业评价、舆论监督应基于客观事实,若蓄意捏造虚假信息、恶意诋毁他人名誉,甚至以此为手段制造话题、炒作热点、吸引流量甚至从中获利,则已超出合法监督的边界。轻则可能构成名誉侵权或不正当竞争,重则可能构成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