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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小区挪车算酒驾吗?


案情简介:

张某和朋友喝酒后回家,因小区内通知将进行水改封闭施工,张某将停放在小区施工区域内的车辆驾驶至小区南门的地下停车场入口位置。在移车过程中,小区保安与张某发生纠纷并报警。民警接警后赶赴现场,发现张某有酒驾嫌疑,遂将其带至交警大队进行进一步调查。经鉴定,张某的血液酒精含量高达170.8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市交警支队给予张某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张某认为其所在小区车库道路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道路,市交警支队对该小区内挪车的行为不具有行政管辖权,更不具有行政处罚权,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小区内驾驶机动车辆,经抽血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0.8mg/100ml,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国家标准的规定,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市交警支队认定张某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市交警支队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已经履行了相关法定程序,程序亦合法。综上,长沙铁路运输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张某全部诉讼请求。张某不服,提起上诉。长沙中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该法条强调了道路的公共性,旨在保护公众人身、财产安全。本案中,结合在案证据,案发小区虽然设有围墙、保安岗亭,相对封闭,但社会车辆无需经过业主许可,仅需缴费即可进入小区停放。故该小区内道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意义上的道路张某关于案发小区内道路处于封闭施工状态,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意义上道路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明确,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可以认为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处理。但行政处罚与刑罚分属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律关系,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并不等于免除行政处罚。《意见》第二十条指出,醉驾属于严重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在决定不予立案、撤销案件或者移送审查起诉前,给予行为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行政处罚。根据本意见第十二条第一款处理的案件,公安机关还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相应情形,给予行为人罚款、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即刑罚可免,行责难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