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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驾驶证记满12分,是否属于“无证驾驶”?

案情简介:

2023282230分许,刘某驾驶小型新能源汽车与李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某受伤。肇事后,刘某驾车逃逸。经交通部门认定,刘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事故发生时,刘某C1驾驶证的状态为:记满12分、停止使用、扣留、违法未处理、逾期未换证。

刘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因赔偿问题,李某将刘某、某保险公司等作为被告诉至法院。被告刘某称其不属于无证驾驶,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被告某保险公司称刘某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造成损害后果,根据相关规定,刘某无证驾驶并逃逸,属于保险责任免除范围,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之后可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本案事故发生时,被告刘某的C1驾驶证属于记满12分、停止使用、扣留、违法未处理、逾期未换证状态,故事故发生时其不具备驾驶资格,属于未取得驾驶资格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某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对原告的人伤损失先行赔偿,之后可在赔偿范围内向刘某行使追偿权。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驾驶证记满12分,驾驶人是否属于无证驾驶?需要区分情况判定。本案中驾驶人的驾驶证处于记满12分、停止使用、扣留、违法未处理、逾期未换证状态,说明事故发生时驾驶人不持有驾驶证,不具有驾驶资格,属于无证驾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对人伤损失先行赔偿,之后可以行使追偿权。

此外,即使驾驶人在事故发生后向保险公司声明放弃保险赔偿权益,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是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进行赔偿,受害人有权据此主张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和驾驶人间的协议对受害人不发生效力,不能排除受害人的权利,因此,保险公司亦不能据此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