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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当事人曾系某大型国有物业集团副总经理,2017年入职该集团西安分公司,2020年被调往集团总部任职。2021年11月,该集团通知当事人,希望其主动离职并解除劳动合同。当事人在集团要求下操作了离职申请系统,后集团以离职系当事人主动提出为由,拒绝向当事人支付经济补偿,以及当事人最后一个工作季度的绩效工资。
审理过程:周子钧律师、彭敏律师在对案件进行全面分析后,认为当事人虽然在用人单位系统上提交了离职申请,但这并不属于当事人个人原因主动提交的,而是用人单位试图逃避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而为。据此,代理人与当事人进行了充分沟通,指导当事人收集了离职前后的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相关证据,还原确认了离职前后的每一个细节,作为主张系协商一致解除的事实依据。
案件评析:本案中,当事人系依照用人单位的要求提出了离职申请,用人单位为规避其责任,未给当事人进行任何离职告知,也未在任何与当事人的往来文件中承认系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这也是仲裁和一审阶段裁判机关未能支持当事人诉请的主要原因。二审中,人民法院在审查了当事人仅有的聊天记录和通话录音后,结合当下劳动纠纷案件的普遍情况,敏锐地把控到本案系当事人客观上不能提供证据,同时用人单位亦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当事人属于主动离职,当事人的主张更具备事实依据,故而支持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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